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师实践管理,根据《关于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的通知》(教师〔2016〕3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师实践锻炼,旨在开阔专业视野,提高专业技能水平和实践教学能力,建立一支理论基础扎实、实践能力较强的专业课教师队伍,促进校企合作,推进课程改革和品牌专业建设,进一步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原则,即处理好实践锻炼与校内教学、教研教改的关系。
(二)对口原则,实践锻炼须与教师所从事的专业和所授课程(包括理论课和实践课)密切相关。
(三)效能原则,即实践锻炼须紧密结合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师能力提升的实际需求,须明确目标任务和要求,加强针对性,提高实效性。
第四条对象与时间
(一)专业课专任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男性50岁以下、女性45岁以下须每5年累计实践锻炼不少于6个月。
(二)专业课专任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男性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须每5年累计实践锻炼不少于2个月。
(三)专业课兼课教师每5年累计实践锻炼不少于2个月。
(四)正处怀孕或哺乳期的女教师,可免除当年为期36天的实践锻炼。
(五)鼓励其他教师参加实践锻炼。
第五条五年周期规定
根据我校实际,第一个实践锻炼五年周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新进教师的实践锻炼五年周期相应后推。
第六条实践锻炼经历纳入专业课专任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务,并作为年度考核、职称评审、职务晋升的重要指标。
第二章 企业实践
第七条企业实践内容
(一)了解企业的生产组织方式、工艺流程、企业文化及产业发展趋势等。
(二)熟悉企业相关岗位(工种)职责、操作规范、用人标准及管理制度等。
(三)学习所教专业在生产实践中应用的新知识、新技能、新工艺、新方法。
(四)开展技术服务,参与企业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和经营管理等活动。
(五)带项目、任务进企业,在职场真实环境中,完成项目、任务建设工作。
(六)组织与指导学生在企业的实习活动,和企业共同研究人才培养方案、建设课程体系,与企业能工巧匠合作开发校本教材,参与企业校外实训基地建设等。
第八条企业实践形式
教师可根据培训需求和客观条件,采取考察观摩生产现场、接受企业技能培训、顶岗实践(挂职锻炼)、合作研发、技术服务、蹲点指导学生实习等多种形式。
第九条企业实践时间与地点
各院系根据教学需要,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的前提下,可安排教师于学期中或寒暑假到企业顶岗,教师进企业实践的连续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本着就近原则和技术优先、校企合作企业优先的原则,由二级院系统一联系接纳教师实践锻炼的企业,原则上在湖南省内,确实需要选取外省企业,须经学校分管领导同意;对于教师个人联系的企业,二级院系要主动与企业进一步落实以保证实践质量。
实践教师不得随意变更实践企业和实践时间。
第十条审批程序
(一)企业实践采用申报制,教师填写《太阳集团tcy8722教师企业实践申报表》(见附件1),申报表中需写明实践的主要任务、预期成果,任务要具体,预期成果要有量化指标,便于考核。《申报表》填好后交到教师所在的二级院系。
(二)各二级院系认真审查申报表,根据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建设的需要和院系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的前提下,确定参加企业实践教师名单,并填写《太阳集团tcy8722教师企业实践计划汇总表》(见附件2)。每个学期期末前半个月,将经院系审查确认的申报表和汇总表交教务处。
(三)申报表、汇总表经教务处、组织人事处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核、校长批准。申报表经校长批准后即可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实施管理
(一)教师自我管理
1.参加企业实践的教师具有教师和员工双重身份,须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和实践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和企业对实践的安排与管理,不得损害学校和企业的声誉和利益。
2.严守企业操作规程,注意人身安全,避免安全事故发生,凡因个人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本人负责。
3.按照计划扎实开展企业实践,开阔视野,获取新知,提高技能,承担学生实习指导工作,开展社会服务,按质按量完成各项实践任务;坚持记录实践日志,收集整理相关过程材料,确保实践材料的完备、详实。
4.严格遵守企业劳动纪律,自觉接受企业考勤;不得无故脱离实践岗位,确因有事、生病须请假者,须经企业、二级院系同意并报教务处、组织人事处备案后,方能生效。请假天数不计入实践锻炼天数。
5.教师企业实践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应每月主动向所在院系汇报实践情况,每月将书面汇报稿交所在院系、教务处和组织人事处。
6.因各种原因需要改变实践锻炼单位、地点、时间等,教师须提前三天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教务处、组织人事处审核同意后实施。
(二)二级院系管理
1.各二级院系负责对教师企业实践的过程管理工作,应经常与企业沟通,不定期对教师的实践情况进行检查,了解教师在企业的工作、学习情况,包括到岗情况、工作内容、工作纪律和工作成效等,探讨交流、解决问题,保证实践质量。二级院系对每位教师的实践情况至少须每月抽查一次,并形成抽查记录(见附件3)。
2.各二级院系要建立专业教师企业实践专项档案,及时收集、整理专业教师在实践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资料(包括申报表、实践单位鉴定、个人总结、实践锻炼期间形成的研究成果、其他资料等),确保资料完备可查。
3.各二级院系组织举行企业实践成果汇报会,组织教师交流学习收获、心得体会,演练实践技能,展示研修成果,提出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创新创业教育等方面的建议,以此促进专业和院系的建设发展。
(三)学校管理
教务处会同组织人事处等职能部门组成学校督查小组,对教师的实践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形成抽查记录(见附件3)。
第十二条考核鉴定
(一)企业负责对实践教师的出勤、工作态度、岗位工作完成情况、新技术学习情况、工作能力等方面给予考核,学校主要负责对教师的专业建设、课程改革、项目建设、技术服务等实践任务完成情况给予考核鉴定。
(二)教师在企业实践期间,执行企业作息时间,由企业进行工作考勤。实践结束,由企业向学校提供教师实践期间的考勤记录,并对教师的实践工作表现做出鉴定(见附件4),加盖企业公章。
(三)教师于企业实践结束后3周内,完成不少于3000字的实践总结(见附件5),总结中须明确项目、任务完成情况,明确提出专业建设、课程改革、教研教改等方面的建议与设想;提供实践现场场景照片5张/周以及实践期间形成的其他资料或成果;并根据二级院系的安排,做好实践成果汇报工作。
(四)各二级院系根据教师企业实践成果汇报会情况,结合教师个人总结、企业实践任务完成情况及成效等进行考核评价,确定考核等次,由教务处、组织人事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相关考核材料系部存档,教务处、组织人事处备案。
(五)教师企业实践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具体标准如下:
合格:自觉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能履行所任岗位职责,工作积极努力,按时完成企业实践锻炼的各项任务,达成企业实践目标。
不合格:由于不能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浪费企业原材料等原因受到企业投诉,应在岗却不在岗达到两次,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企业实践锻炼任务,企业鉴定不合格,个人原因给企业造成损失、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等,未按时提交企业实践相关总结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合格,无法证明确实在企业实践;教师的实践情况符合其中之一者,即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待遇
经二级院系、学校考核,企业实践为合格等级的教师,其工资待遇和补助按如下标准发放。
(一)经学校批准参加企业实践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正常完成各项本职工作的教师,学校正常发放各项待遇。
(二)经学校批准参加企业实践三个月以上的教师,学校正常发放基本工资。如能正常完成各项本职工作者,学校正常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教师在益阳市区外实践,按照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往返报销差旅费一次;实践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可报销往返差旅费两次。
(四)实践企业位于益阳市区,教师实践期间的补助标准为45元/人/天;实践企业位于教师住宅所在城市或教师配偶、直系亲属所在的城市而无需支付住宿费用或企业提供员工宿舍,教师实践期间(不含往返在途时间)的补助标准为45元/人/天;实践企业位于其余区域、不能提供员工宿舍,教师实践期间(不含往返在途时间)的补助标准为80元/人/天。
第十四条约束机制
(一)在学校、院系组织的检查中,教师应在岗却不在岗,视同旷工,每发现一次,则在该教师年度绩效考核总分中扣3分。
(二)在学校和二级院系组织的检查、抽查中,缺岗1次,扣发教师实践期间应发伙食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补助的30%;缺岗2次,则为实践不合格,与其他原因导致的实践不合格一样,不报销在途差旅费,不发放实践期间的补助费用。
(三)教师企业实践不合格,其实践天数不计入教师个人实践档案,并在该教师年度绩效考核总分中扣6分。
第三章 校内顶岗实践
第十五条校内顶岗实践的模式
校内顶岗实践的模式有专业技能集中培训、教师集中创作研发两种。
第十六条专业技能集中培训要求
(一)各院系根据专业建设需要和师资队伍的实际,确定每年暑期所需开设的专业技能集中培训班。
(二)授课教师可以是行业大师、企业技术骨干,也可以是专业技能非常突出的校内教师。
(三)每个技能培训班开班人数须达到10人以上。
(四)每个技能培训班须制订详细的培训方案,明确培训目标、主讲教师、培训人员名单、培训的具体内容、详细的进度安排、培训人员须完成的作品设计制作任务等内容。
(五)每个技能培训班结束时,须举行成果汇报会;如果培训成果为实物作品,还须择日举办作品展。
第十七条教师集中创作研发要求
(一)各院系组织进行研讨,确定各工学部教师进行创作研发的主题、详细的进度安排、预期成果等内容。
(二)教师集中创作研发须在校内进行。
(三)教师创作研发须出成果,在所在院系的组织下,进行成果汇报;如果成果为实物作品,还须择日举办成果展。
第十八条审批程序
(一)各院系于7月7日之前组织填写专业技能集中培训开班审批表(见附件6)、教师创作研发审批表(见附件7)。
(二)审批表须经教务处与组织人事处审查、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核、校长审批后,校内顶岗实践方可正式实施。
(三)教师集中创作研发和每个技能培训班都须有详细的经费预算,并按照学校规定,事先进行预算审批。
第十九条组织管理
教师校内顶岗期间,各院系指派专人每天严格考勤,实施过程控制,及时收录过程资料。组织人事处会同教务处对校内顶岗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条考核审查
各院系根据教师出勤情况、作品质量等,对教师的校内顶岗情况进行考核,填写校内顶岗情况鉴定表(见附件8、附件9),合格教师名单经教务处、组织人事处审查后,报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核。
第二十一条实践经历认定
鉴于校内顶岗时间紧、任务重,须利用晚上进行作品设计研发与制作,因此,教师的实践锻炼天数按照顶岗天数的1.5倍计算,即实践锻炼天数=校内顶岗天数×1.5。
第二十二条相关补助
教师校内顶岗期间,可根据实际顶岗天数,享受45元/人/天的伙食费、交通费补助。
第二十三条档案管理
校内顶岗实践结束后,各院系须将签字盖章的专业技能集中培训开班审批表(复印件)、教师集中创作研发审批表(复印件)、专业技能集中培训方案、预算审批单(复印件)、考勤表、专业技能集中培训鉴定表(复印件)、教师集中创作研发鉴定表(复印件)、成果资料(电子稿)等全套材料交教务处。
第四章 其他实践锻炼
第二十四条校外培训
(一)受学校委派参加国培、省培或其他培训的教师,可持学校领导签署委派意见的通知、培训总结、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按照院系认定——教务处、组织人事处认定——分管教学副校长认定的流程,将培训经历认定为实践锻炼经历。上述认定材料一式三份交所在院系、教务处、组织人事处留存备案。参加校外培训教师的待遇发放依照《关于教职工进修培训的管理办法(试行)》(湘工美职院〔2016〕49号)执行。
(二)教师自费参加与所教专业相关的技能培训可申请认定为实践锻炼。培训前,教师须报所在院系批准;培训后,教师持培训总结、培训过程资料、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交所在院系审核;院系审核之后,报教务处、组织人事处、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核。上述认定资料一式三份交所在院系、教务处、组织人事处留存备案。
第二十五条注册经营与专业相关的公司
(一)教师注册经营与所教专业相关的公司实体(个体工商户除外)且为公司法人代表,公司运行良好,则该教师可申请当年不参加企业实践。
(二)教师填写《注册经营与专业相关的公司实体认定表》(见附件10),并持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运行情况证明材料(如公司承接项目合同、公司完成项目情况、公司账户流水或公司年度审计报告等),报所在院系、教务处、组织人事处、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批。上述认定材料一式三份交所在院系、教务处、组织人事处留存备案。
第二十六条教师承接横向项目的经历暂不认定为实践锻炼。如果教师在实施横向项目期间,须与企业进行深入交流、探讨,或须与企业合作研发,可申请参加企业实践,具体实施办法与要求见第二章。
第二十七条各院系可根据专业发展、课程建设、教学改革等的需求,组织教师进行跨界技能培训。这种培训的开班要求、审批程序、组织管理、考核审查、实践经历认定等与第十二条相同。
第二十八条教师参与毕业生跟踪调研,按照学校的要求完成相关任务,收集行业企业人才需求信息,并形成了1500字以上的专业发展建议,可申请将调研经历认定为实践锻炼经历(见附件11)。教师持认定表,报所在院系、创新创业教育学院、教务处、组织人事处、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批。上述认定材料一式三份交所在院系、教务处、组织人事处留存备案。
第二十九条教师参加以上实践之外的锻炼形式,如想认定为实践锻炼,须事先提出申请,经校院二级集体认定。
第五章 五年周期考核
第三十条各二级院系逐年建立教师实践锻炼档案,逐年完善《各二级院系教师历年实践锻炼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2)。
第三十一条教师实践锻炼五年周期期满,所在院系综合考量教师五年的实践锻炼情况,确定考核等次,教务处、组织人事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相关考核材料系部存档,教务处、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五年周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具体标准如下:
合格:实践锻炼时间累加达到了规定数量,完成了企业实践和其他形式的实践任务,达成了实践锻炼目标。
不合格:实践锻炼时间累加未达到规定数量,企业实践“不合格”记录达到两次,未能完成实践锻炼任务;教师五年一周期的实践锻炼符合以上三种情况之一者,即为“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教师实践锻炼五年周期考核“不合格”,考核当年的年度考核直接定为C等。
第三十四条二级院系对教师实践锻炼的组织管理情况、院系教师实践锻炼情况均与学校对二级院系考核直接挂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指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除外)。教师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境外企业等其他单位或机构实践,参照企业实践执行。
第三十六条教师参与企业顶岗等实践后,达到双师素质教师条件者,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认定为双师素质教师。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如与学校规定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组织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太阳集团tcy8722教师企业实践申报表
2.太阳集团tcy8722教师企业实践计划汇总表
3.太阳集团tcy8722教师企业实践情况抽查登记表
4.太阳集团tcy8722教师企业实践鉴定表
5.太阳集团tcy8722教师企业实践工作总结
6.专业技能集中培训开班审批表
7.教师暑期集中创作研发审批表
8.专业技能集中培训鉴定表
9.教师暑期集中创作研发鉴定表
10.注册经营与专业相关的公司实体认定表
11.毕业生跟踪调研情况认定表
12.教师历年实践锻炼情况汇总表
201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