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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

作者:      审核:  时间:2016-05-11点击数:

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

省属各普通高等学校:

近年来,我省高校科研经费快速增长,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不断提高,科研实力明显提升,产出了大量优秀科研成果,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但随着高校科研经费来源渠道的多元化、复杂化,高校也出现了一些科研经费使用不当、管理滞后的现象,甚至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 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责任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院)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学校要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学院、系和国家认定的校内各类研究机构以及学校相关部门要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合理配置资源,监督预算执行,加快项目研究进度。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切实加强科研预算管理

高校要组织项目负责人按规定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加强对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的重点审核,并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劳务费预算应当按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编制,不得简单按比例和随意编列。纵向科研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应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但对下拨经费与原申报预算有差异的,项目负责人应在科研任务下达后调整经费预算,并报学校科研和财务部门审核。横向科研项目预算的调整按照合同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进行。高校要严格执行科研预算,严禁项目之间预算随意调剂使用,同一项目预算要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三、全面规范科研经费支出管理

(一)高校要加强科研经费统一管理。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应当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照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委托方或科研合同的要求合理、合规使用。要严格界定横向科研经费范围,严禁通过签订虚假合同虚立科研项目,严禁将培训、个人咨询服务等收入纳入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切实发挥横向科研对提升学校科研水平和服务经济社会能力的积极作用,杜绝学校不顾项目质量盲目争取科研项目数量和经费规模的行为。

(二)高校要按照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完善科研经费支出审核制度。在开展科研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支出,要与科研任务具有相关性,要据实取得真实、合法单据进行财务报销。高校按规定提取间接费用和管理费用,建立健全间接费用和管理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合理、合规地使用间接费用和管理费用,主要统筹用于补偿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科研设备购置要充分论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支出,必须通过法定的采购方式、采购方法和采购程序来进行。加强科研材料的管理,严格履行材料采购、验收、保管、领用等相关管理制度,定期盘点。科研项目的外拨经费支出要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预算和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同时还要提供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

(三)高校要严格科研资金结算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要严格审核发放人员资格、标准,原则上都要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以零现金方式支付;在科研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文印费、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或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银行转账、支票、公务卡等非现金方式结算,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算化验加工费等支出,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对以现金方式支付的特殊事项,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高校要严禁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学校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凡属违纪违规使用、报销科研经费的,财务部门应当拒绝办理。

四、加强科研项目结余结转资金管理

高校科研项目在研期间,根据项目研究进度,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经费管理规范到位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经费管理不规范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五、建立完善科研经费监督检查机制

(一)建立科研项目的财务审计与稽核制度。高校要将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纳入内部审计部门的重点审计范围,对全部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学校财务、科研管理部门要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稽核,及时发现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和措施。高校要把科研经费使用情况作为科研项目结题验收、科研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方面,要与科研项目推荐、科研资源配置和科研绩效奖励等挂钩。

(二)推进科研财务信息公开。学校要建立非涉密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在学校内部公开项目组人员构成、协作单位及人员组成、预算批复、预算调整、经费支出、外拨经费、资产购置等情况。探索建立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明细、报销票据分级公开制度。实行科研经费审计报告公开、整改情况公开和处理结果公开。

(三)落实科研经费责任追究制度。高校要将专项审计、中期财务检查、财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结果作为项目申请和科研经费预算分配的重要依据。对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院系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1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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