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生参与招生工作相关费用报销事项的通知
招生处、各院系:
根据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学校研究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凡学校安排参与招生宣传、志愿填报等招生工作的学生,其产生的相关费用,报销时须执行以下规定:
1、学生随同老师一同出差,按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按实报销差旅费。由老师负责支付并报销所有出差人员(含学生)在出差途中产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其中火车费、飞机票和住宿费必须用公务卡支付;按出差天数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00元,市内交通费80元,不再报销工作餐费。包车或自驾车出行的,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2、学生回户籍所在地参与招生宣传、志愿填报等招生工作的,按实际出差天数、每天6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由学校打入学生银行卡;学生返校后,其产生的交通费按实际发生额凭票统计后造表发放。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财务处
2016-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