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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制度

太阳集团tcy8722课堂教学管理规定

发布者: 审核:   时间:2021-06-1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课堂教学管理,营造良好的课堂学习氛围,树立严谨的校风、教风和学风,形成“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长效机制,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教师是课堂教学的直接组织者、实施者和管理者,对顺利完成课堂教学和课堂纪律管理负有主要责任,要做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保持教师应有的尊严。学生是受教育者,应遵守校规校纪,自觉服从教师的组织、管理和指导,尊重教师,积极主动地、创造性地学习,积极配合教师圆满完成课堂教学任务。

第三条课堂教学是高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中心环节与基本形式,是人才培养的主渠道和主阵地,是高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环节。加强课堂教学研究,坚持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原则,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促进课堂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二章 教师课堂教学职责

第四条教师是课堂教学工作的主导者,是管理、控制教学过程的第一责任人,对于课堂教学的设计、组织、安排,课堂纪律和对学生的学习要求等教学工作完全负责。

第五条教师要遵守师德规范,做到严于律己、为人师表、仪表端庄、精神饱满、言行文明、锐意进取。

教师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教学工作要求。在课堂教学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违反宪法法律、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等言行: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损害党的形象和国家荣誉、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分裂主义;宣传邪教、传播宗教教义、开展宗教活动;编造、传播虚假、错误信息;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宣传迷信思想,违背社会公德、公序良俗,以及有损教师形象的言行等。

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切实肩负起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光荣职责,充分利用课堂教学主渠道的作用,充分发掘和运用各类课程中蕴涵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把实现民族复兴的理想和责任融入各类课程教学之中,使各类课程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同向同行,形成协同效应,全面提升学生思想品德、人文素养、认知能力和国家情怀。

教师必须按照授课计划要求认真备课,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按照规定的教学进度组织教学,不得随意增加或削减课时。教师要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式与方法,鼓励更多地采取启发式、参与式、讨论式、交互式等教学方法,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增强课堂教学的吸引力,提高教学效果。

教师应严格遵守课堂教学纪律等教学规章制度,必须根据课程表安排的时间和地点上课,不得无故旷课、迟到或提前下课;未按规定办理手续或未经批准,严禁私自调课、停课、代课或更换上课地点;教师进课堂必须携带教材、教案、考勤表等相关材料;教师在课堂上不得接听或拨打电话,不得吸烟,不得做与课堂教学活动无关的事情,不说不符合教师身份的话,上课时间不得随意离开教室。如有违反者,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教师授课要有热情,课堂讲授语言应精练、准确、生动、规范,板书要正确、整洁、工整;掌握课堂教学的重点、难度、深度、广度,根据学生特点因材施教,积极探索教学手段、教学方法的改革;重视课堂设计,加强师生交流互动,重视信息反馈,积极引导、培养学生科学的思维方法和创新能力。

第十一条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对学生违反课堂纪律的行为,教师要及时制止并给与适当的批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课后报相应教学管理部门和学生所在学院予以教育和处理。

第十二条教师应自觉接受学校教学督导、教学管理人员和学院安排的听课,接受教学质量和秩序的检查。

第三章 学生课堂纪律要求

十三学生应当遵守教学作息时间,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和旷课,不得擅自以开会或参加活动为由缺课,因病、因事不能听课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课者,以旷课论处。

第十学生言行举止应符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进入教室,应衣着整洁、得体,不得穿拖鞋、背心、低胸、超短裙、睡衣等过于暴露的服装进入教室;不得携带早点、零食、饮料等进入教室;严禁在教室内吸烟,不得在课堂内进食,杜绝在课堂内睡觉或谈笑喧哗;不得在课堂上随意走动和擅自出入。

第十上课期间学生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不得做与上课无关的事情,自觉关闭手机等通讯及娱乐设备,保持教室肃静;学生有特殊情况需中途出入教室时,必须取得教师同意;课堂上,如因教学需要,需使用手机及通讯设备进行答题等,应严格控制使用时间,用完后及时关闭。

第十六条学生应尊重教师,服从教师的课堂管理,积极参与课堂教学活动,认真完成教师布置的学习任务;学生应携带课本、笔记本等学习用品进教室,认真做好笔记;积极参与课堂讨论,严肃活泼,主动思考,积极发言;在上课过程中,不得随意打断教师的讲授,确需提问时应举手示意,经教师同意后方可起立提问。

第十学生如对教师课堂教学情况有意见,课后可直接与教师进行沟通,也可以向所在学院、教务处、教学督导室等部门反映,以帮助教师改进教学工作。学生不得以提意见或建议为理由对教师进行任何形式的人身攻击和语言攻击。

第十八条学生必须爱护教室内各类教学设施,不得随意挪动、私拆及损坏教学设施,严禁在课桌椅、墙壁等教学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遵守社会公德,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教学场所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扔果皮、纸屑、杂物废品,保持教室的清洁卫生。

第十九条学生必须按教师的要求,合理进行课前预习、课后复习,认真完成作业;不得代替他人听课,不得请他人代自己上课。

第四章 课堂教学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教务处是全校课堂教学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做好全校课堂教学运行管理的工作指导、计划、安排、组织实施和工作督促,并不断完善课堂教学相关制度。

第二十教学督导室是全校课堂教学监督的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全校课堂教学督查、评价、统计、分析的组织实施工作,不断完善课堂教学督查相关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评教工作、建立课堂教学督查档案。

二十二级学院是课堂教学管理的直接负责单位,具体落实本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组织课堂教学,开展教学检查和教学督导。要充分发挥工学结合部(教研室)主任、专业负责人和学科带头人的作用,强化对课堂教学的管理。

二十教务处和教学督导室不定期对教学进度、教学内容,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缺勤、擅自调改课、课堂纪律以及学生到课率、听课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十二级学院每学期制定课堂教学督查方案,开展常规性督查活动,并建立课堂教学督查档案;教务处和教学督导室对各学院课堂督查情况及督查档案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对违反课堂教学管理和违反党纪政纪的教师,相关部门、教学单位要及时上报,学校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学校实行课堂教学管理问责。对课堂教学管理相关问题监管不力、推诿隐瞒、拖延处理或拒不处理的,学校依法依规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十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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