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进一步强化学校各级党组织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学校纪委监督责任,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着力推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常态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共教育部党组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关于高等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等党内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是指党内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切实抓苗头、管小节、纠小错,使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第三条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是健全学校党内监督体系,落实党委全面监督、纪委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工作的重要举措。
第四条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应当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各负其责、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组织隶属关系,由党组织分级负责、相关部门分工实施。
学校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一岗双责”。党的工作部门要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负责本部门本领域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
第二章适用情形
第六条党员干部出现下列情形,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应及时采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予以处置。
(一)日常管理监督中发现党员干部思想、作风、纪律、履责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二)群众有反映或网上、社会上有不良传言,但反映问题轻微,问题线索笼统模糊,无可查性的;
(三)存在一定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存在违纪行为,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
(五)存在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轻处分,但具有减轻处分情形免于党纪处分的;
(六)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到位需要提醒督促的;
(七)巡视巡察或专项检查反馈问题整改不力,情节轻微的;
(八)对学校党委决策部署落实执行不力,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情形,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九)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情节轻微的;
(十)其他适用情形。
第七条第一种形态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明显违纪,且问题线索反映具体、可查性强的;
(二)顶风违纪或者运用第一种形态后又违纪的;
(三)被反映人正在接受立案审查调查的;
(四)约谈提醒可能影响被反映人审查调查的;
(五)其他不得适用情形。
第三章处置方式
第八条第一种形态处置方式主要包括谈心交心、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谈话函询、批评教育、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召开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诫勉等方式。
第九条谈心交心方式的运用:
(一)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围绕思想、作风、纪律、履责等方面情况,经常与党员干部谈心交心,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
(二)党委书记每半年至少要与班子成员进行1次谈心交心,要定期与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谈心交心。
(三)党委其他成员每年要与分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联系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2次谈心交心。
(四)各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谈心交心。
(五)对涉及选人用人、招生考试、财务管理、科研经费、基建工程、物资釆购、后勤管理服务、校办企业等重点领域和重点岗位的领导干部要进行重点谈心交心。
第十条廉政谈话方式的运用:
(一)在领导班子换届、干部任职前、任期内、重点工作推进、重大项目实施等关键节点,应对相关干部开展廉政谈话,重申党纪规定,就落实“一岗双责”、改进作风、廉洁自律、履行职责、接受监督等提出要求。
(二)廉政谈话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谈话形式分为集体谈话和个别谈话两种形式。
第十一条提醒谈话方式的运用:
(一)在日常管理监督中发现党员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履责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
(二)对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醒谈话,由学校党委书记或会同纪委书记实施。对部门正职提醒谈话,由分管校领导或纪委书记实施。对部门副职及以下党员干部提醒谈话,由其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学校党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实施。
第十二条谈话函询方式的运用:
(一)反映的问题轻微,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的;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
(二)对党员干部进行谈话函询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由纪检监察处提出拟办意见,报学校纪委书记批准。对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函询,应向党委书记汇报。
(三)谈话由纪委或纪检监察处相关负责人进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
(四)谈话函询对象应在收到函询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回复。学校纪委根据谈话函询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批评教育方式的运用:
(一)党员轻微违纪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轻处分,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处分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二)对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批评教育,由学校党委书记实施。对部门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由学校纪委书记实施。对其他党员干部批评教育,由其所在党组织书记实施。
第十四条召开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处置方式的运用:
(一)学校领导班子、各部门领导班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按照上级统一部署,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干部作风建设需要,可以随时召开民主生活会。
(二)民主生活会要加强自我剖析,注重查摆问题、沟通思想、整改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受到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诫勉、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的,要在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
(三)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十五条诫勉方式的运用:
(一)党员轻微违纪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轻处分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处分的,给予诫勉。
(二)诫勉可以釆用谈话的方式,也可以釆用书面的形式。
(三)对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由学校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作为谈话人。对部门副职进行诫勉谈话,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作为谈话人。对其他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纪检委员参加。
(四)釆用书面形式进行诫勉的,应当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书;同时,将诫勉事项告知诫勉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
第四章纪律要求
第十六条各级党组织在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过程中发现问题线索,特别是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向学校党委或纪委报告,对应报告而没有报告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和谈话函询,必须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和打击报复。对违反者,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各级党组织应当规范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填写《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5)备查,做到全程纪实,全程留痕。
第二十条建立落实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报送和抽查核实制度,各基层党组织每月20日前,将相关登记表报送纪检监察处。
第二十一条对于应该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而没有及时实施的,按照相关规定对相关党组织和责任领导进行问责。
第二十二条党员干部在接受提醒谈话、谈话函询、诫勉谈话时主动报告违纪问题的,在处理时依照有关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理;存在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回避等行为的,给予从重或加重处理。
第二十三条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诫勉六个月后,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共太阳集团tcy8722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谈话通知书
2.谈话记录
3.函询通知书
4.书面说明范本
5.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情况汇总表
中共太阳集团tcy8722委员会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