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工美职院党字〔2014〕29号
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
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
(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教育厅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学院党政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提高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原则
1.会议集体决策原则。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学院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
2.依法依纪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国家法律法规。
3.科学民主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民主集中制,优化决策流程,完善议事规则,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
4.实事求是原则。对于“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尊重客观、符合实际,有利于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发展和稳定。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
(一)重大决策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学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意见以及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校园文化建设、意识形态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3.学院发展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学院重大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4.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审定;
5.学院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教职工招聘计划、岗位设置及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涉及教学、科研、人事方面的重大事项决策及改革方案等重大事项的审定;
6.教职工工资待遇、医疗、住房、收入分配、福利待遇、奖励、出国考察、进修培训、职称评聘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的审定;
7.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审定;
8.涉及全院的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9.安全稳定工作、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保密工作,学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政策的制定;
10.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工作事项和全院性的重要决定。
(二)重要人事任免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院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学院职能部门和教学系(院、部)等内设机构的审定;
2.副科级及以上干部的推荐、选拔、任免、奖惩;
3.院级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4.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人事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项目及投资项目的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1.学院发展规划、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相关的重大项目建设;
2.重要仪器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3.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4.学院大型庆典、重大作品展出、纪念活动等重要活动安排;
5.其他需要学院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在财务预算外项目建设、大宗物资采购等活动中,一次性投入或支付资金数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大额资金的使用安排。
三、“三重一大”决策主要程序
(一)前期准备
1.征求意见。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代替集体决策;重大事项提交集体会议决策前,相关系(院、部)或部门要充分听取意见,形成初步方案;在提交学院党委会研究任用领导干部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书面征求学院纪委意见,须由学院纪委出具拟提拔人选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书面审核意见。
2.广泛论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方可提交会议决策。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
3.确定议题。会议决定的事项,会前要确定议题,并在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对于临时动议,除紧急情况外原则上不予讨论和表决。
4.准备材料。会议所需文件、材料由分管院领导组织相关系(院、部)、部门提前准备。
5.酝酿意见。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有关材料应于会前送达,并保证与会人员有充足时间了解相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二)集体决策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主要采取学院党委会或院务会等会议形式议定。
1.一事一议。集体研究决策事项坚持一事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明确表态,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2.充分讨论。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由分管院领导或相关系(院、部)、部门负责人汇报,与会人员就议题发表明确的意见。可视情况,邀请相关系(院、部)、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为决策提供参考。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予以回避。
3.集体决策。召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必须符合规定人数,并严格按照预定的议题和议程进行。
4.民主表决。根据不同内容,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与会领导班子成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讨论干部问题时,应当逐个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集体决策。因故未到会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表达意见。会议主持人参考表决结果,作出最后决定。集体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的负责人、相关部门或系(院)。决定生效,应符合相关生效要件,上级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末位表态。集体决策会议实行末位表态制,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6.形成纪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或会议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对泄密者将追究责任。
(三)决策实施
1.“三重一大”事项经学院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实施时要体现效能原则。
2.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
4.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监督保障
1.学院党委领导班子对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工作负总责。要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学院纪委、纪检监察审计处要会同有关处室(单位)按照职责,就“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建立重大决策后评价机制,并将有关情况向党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报告。
2.学院领导班子及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纳入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3.学院各部门贯彻本细则的情况,作为对学院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4.“三重一大” 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作为党务公开和院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责任追究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和各处室、系(院、部)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未经集体决策而个人决定的、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导致形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执行决策中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以及其他因违反本实施细则而造成失误给国家、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其他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太阳集团tcy8722委员会
201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