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湖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机关公务活动用餐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应当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二章 规范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五条 严格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和有公函(访问函、邀请函、会议通知、活动方案等)的来访人员,属于国内公务接待范围。邀请函原则上应收到被邀请人所在单位的复函,如情况特殊无复函的,邀请函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凭邀请函审批同意或收到复函后方可申请公务接待。国家工作人员的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和个人接待活动不得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第六条 简化迎来送往。不得在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机场、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一般不安排合影。
第七条 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对口接待。上级部门、地方政府、兄弟院校等副厅级(含)以上领导来校开展公务活动,由学校党政办公室牵头组织接待,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公务接待其他人员,由业务对口部门负责接待。
第八条 严格实行事先审批制度。公务接待须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开支。接待经办人员需事先按学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公务活动结束后,按学校规定进行报账。
第九条 日常事务性的公务接待用餐一般安排在学校食堂或校外定点餐馆,但不得安排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条 严格按规定安排食宿。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学校可以安排接待用餐一次,并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具体标准限额为:省部级200元/人·餐;厅局级160元/人·餐;其余人员一般情况下为100元/人·餐,确因工作需要可按140元/人·餐标准执行,但需报党政办同意。同一批次接待对象,按用餐人员中最高级别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安排用餐。除规定的陪餐人员之外,确因接待工作需要安排用餐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不超过早餐20元、中晚餐各40元的标准。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接待用餐根据人数采用圆桌餐或者自助餐形式,以湖南本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鲍鱼、燕窝、鱼翅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公务接待一律严禁公款饮酒,也不得私带酒水饮用。
益阳市有关单位来益阳校区(长沙市有关单位来长沙基地)开展公务活动确需用餐的,原则上在学校食堂安排,可按照不超过早餐20元、中晚餐各40元的标准凭据报销工作餐。
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住宿,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中央、国家机关和外省来湘公务接待住宿标准,省部级每人每天不得超过800元,厅局级每人每天不得超过450元(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参照厅局级标准限额执行),处级及以下每人每天不得超过330元。
学校承办的各类活动、会议、培训班、研讨会等,由承办部门按照《湖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8〕17号)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单。单次接待费用1000元以下的,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签字。单次接待费用1000元及以上的,须经校长签字。一般公务接待原则上为100元/人·餐,超过100元/人·餐及以上的公务接待,需报党政办同意。未经批准和超支的接待费一律不予报账。
第十二条 坚持低碳环保出行。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三章 严格国内公务接待经费预算和管理
第十三条 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额限定。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第十四条 规范资金支付。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未经党政办同意,公务接待一律不得挂账,日常公务接待须在当日结算。
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由接待对象进行支付结算。
第十五条 严格支出报销审核。学校各部门公务接待用餐,需及时按学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事后连同公函(访问函、邀请函、会议通知、活动方案等)、学校公务接待电子审批单(附件1)、接待清单(见附件2)、发票及菜单等一起作为报销凭证。超标准接待或票证不全的,不予报销。
第四章 严肃国内公务接待纪律
第十六条 严格公务外出活动纪律。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检查指导、学习培训、研讨交流等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十七条 严格公务接待行为纪律。不得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得随意增加接待项目,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和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八条 严格接待经费管理纪律。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禁止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五章 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党政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加强对全校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制定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财务处负责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处负责对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党政办公室每年应当会同财务处按年度组织公开学校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务接待工作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处应加强对全校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及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办法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学校原《太阳集团tcy8722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2019〕71号规定同时废止。
太阳集团tcy8722
2021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