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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集团tcy8722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

发布者:党政办公室审核:杨金辉  [发表时间]:2021-02-01[来源]:党政办公室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保障决策结果的合法性,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意见》(教政法〔2020〕8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重大改革方案;

(二)对教职工作出开除、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等涉及教职工重大利益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三)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事项;

(四)国内外重大合作交流项目;

(五)学校重大基建项目和其他重要资源、资产的购置、管理和处置方案;

(六)学校安全稳定、重大突发事件和重大纠纷的处置;

(七)按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条 学校法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法治办)负责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重大事项承办部门(以下简称承办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做好重大事项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草案在提交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前,承办部门应当提请学校法治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事项决策草案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和必要性、可行性说明);

(二)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相关材料;

(三)应当师生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应提交其相关材料;

(四)审查意见表(见附件)和其他材料。

承办单位必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五条 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包括:

(一)重大决策主体是否合法;

(二)重大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三)重大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六条 学校法治办对重大事项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时,一般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必要时可采取实地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法律咨询、发函书面征求意见以及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或向校外专业机构或政府部门咨询。

条 学校法治办需要承办部门提交补充材料或修改材料的,承办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材料。

条 学校法治办应当自接到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材料之日起10~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承办部门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时限。合法性审查可自行审查,也可委托专家审查。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违法、部分合法或违法的理由、依据,以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条 重大事项未经过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请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

条 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法治办主任应参加会议,并就该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合法性审查意见只供内部使用,有关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泄露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仍做出决策的,承办部门提交的材料不真实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法治办设在学校党政办公室。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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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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