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湖南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参照《教育部直属单位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开支范围是指学校教职员工到益阳市区以外的地方履行公务而发生的各种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
第三条 教职工出差,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并报告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省外出差或一次出差费用在5000元(含)以上的,须经校长批准。
第四条 出差人出差前应履行审批手续,完成审批流程后方
可出差。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出差,自行出差所发生的差旅费学校不予报销。
第五条 教师个人的科研项目、课题的差旅费,由项目、课题负责人(主持人)全面负责管理,不需办理出差审批手续,但费用支出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校级正职、教授等正高级职称人员及岗位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其他高级职称人员出差可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席(软座、软卧)和高铁(动车)一等座,随行1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其他人员出差,可乘坐飞机经济舱(飞机总票价不得超过规定高铁票价的30%。如遇特殊情况,需乘坐飞机经济舱且超过规定高铁票价30%的,须报校长批准。)、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席(硬座、硬卧)和高铁(动车)二等座。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航空旅客人身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七条 出差购买机票,执行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印发的《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的规定,做好出行计划,尽可能选择低价机票。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我国航空公司航班优惠机票。购票人可选择购买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团队价格或促销价格机票,但必须提供同一时间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截取的同时刻同航班舱位的价格截图等材料,以证明其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并作为报销凭证的附件。购票人凡购买此类机票的,产生的超出航空公司统一票规以外的连带结果(如:改变航空公司该航班的退票改签规则、组合销售其他产品服务等),均由购票人自行承担有关费用。
第八条 公务出行优先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大巴、高铁、动车、火车等)。如因工作需要确实需要包车(或因公自驾车)者,请参照《太阳集团tcy8722公务出行租车管理规定》执行。
原则上不允许自驾车出差。特殊情况如:到偏远或公共交通不发达地区开展考察、调研、招生等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要自驾车前往的,须经校长同意后方可出行。由于自驾车所引起的交通违章、安全等问题,由出差人员承担。
因公自驾车实行严格的里程登记制度,出发前驾车人须持车辆行驶证、经审批的出差申请单到党政办办理用车申请(附件2),驾车人出发时和返回后,对车辆里程表拍照记录,返回后当天到党政办确认里程,未及时登记的出行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自驾车费用标准:排量1.6L(T)及以下的车辆,每公里1.4元;排量1.8L(T)的车辆,每公里1.5元;排量2.0L(T)及以上的车辆,每公里1.6元。过路过桥及停车费凭票据实报销。
因公自驾车出行到长沙出差一般按每车每次360元包干,其中高铁站每车每次400元包干,机场每车每次450元包干。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出差补助标准执行《湖南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中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如遇国家政策调整,直接参照国家最新标准,不再另行发文。
第十条 校级正职、正高级职称人员参照《湖南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中“厅局级”标准限额执行,其他人员参照“其他人员”标准限额执行。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校级正职、正高级职称人员、五级管理岗人员和五级专业技术人员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内可住单间。其他人员同行同性两人应住一个标准间,其住宿费标准按同房间两人职务(职称)高者核定。
第十二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以下情况,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一)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凭邀请方负担住宿费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凭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师生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工地勘察、学生实习等工作,住在帐篷、农户、船舶、厂矿、科研基地、考察站、监测站、农场、林场、学生宿舍和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师生提供住宿情况说明并依据有关凭据,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四)其他特殊情况,出差人需提供佐证材料,报校长审批后,方可报账。
第四章 出差补助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公务出差的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分途中和住勤。补助费的标准为: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00元(西藏、青海、新疆为120元),不再报销工作餐费。乘坐高铁、火车、动车、大巴等公共交通工具或申请拼车出差的人员,按市内交通费按80元/天包干报销。包车、自驾车等自带交通工具出差的人员,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五章 会议、培训、顶岗实践等差旅费
第十四条 参加各种会议、短期培训的费用已包括食宿的,其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不再另外报销,在途期间的出差补助费和交通费等按本办法第四章执行。
第十五条 经组织批准的带薪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学习(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并在培训单位食宿的,学习期间培训单位统一收取的伙食费,由学校在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不报销市内交通费;离开本地市区参加学习的,在途期间的出差补助费和交通费等按本办法第四章执行。
第十六条 顶岗实践期间(不含往返在途)的补助标准为:益阳市区外每人每天80元,益阳市区内每人每天45元。在途期间的出差补助费和交通费等按本办法第四章执行。
第十七条 专业调研、外出考察、写生等非学校公务的差旅费由学生自理。考察由旅行社组织的,教师个人团费标准不得超过出差规定标准。带学生到益阳市区内写生,写生期间教师每人每天补贴30元交通费,不报销住宿费和其他费用;带学生到益阳市区外写生,教师在途期间的出差补助按照本规定第四章执行,写生期间(不含往返在途)按每人每天45元的标准发放补助,不报销住宿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邀请专家开会、讲座、调研、指导等,按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工作餐费、咨询费或劳务费,但不得同时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第二十条 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部分不予报销。
第二十一条 出差当天往返的,可凭出差申请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派车单等报销当天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外出参加脱产学历教育的,不计发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 出差结束后,出差人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成报销手续。
第七章 内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负责人要加强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人员出差审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和考察调研;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出差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太阳集团tcy8722差旅费管理办法(湘工美职院〔2015〕6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太阳集团tcy8722出差申请单
附件2:太阳集团tcy8722因公自驾车申请/结算单
太阳集团tcy8722
2018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