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作餐的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学校师生员工服务,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明确省直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的通知》和《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机关公务活动用餐规定》(湘教办发[2019]5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餐申请应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学校全体师生员工。
第四条 严格工作餐用餐标准。
工作日晚上在学校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及休息日在单位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的,可安排一餐工作餐,休息日在单位连续加班8小时以上的,可安排两餐工作餐。加班工作餐在14元标准内执行,如学校食堂无法满足用餐需求,经党政办同意可选择校外用餐,校外用餐在20元标准内执行。
学生工作餐在14元标准内执行。
第五条 工作餐申请须一事一单。工作餐用餐金额400元以下的,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党政办批准;用餐金额400~1000元的,须经党政办同意,分管校领导批准;用餐金额1000元以上的,须经校长标准。
第六条 工作餐实行归口管理。各部门教职工的工作餐的审核、支出统一归口党政办管理。
第七条 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额限定。加强对工作餐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工作餐预算总额。工作餐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规范资金支付。工作餐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八条 严格支出报销审核。工作餐费用凭据报销,报销凭据包括财务票据、工作餐审批单及就餐明细;校外就餐的,需提供发票及公务卡消费凭证。
教职工申请工作餐的,由部门制定工作餐的用餐方案,并经部门审核盖章后,按规定完成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一律不予报销。工作餐须按餐进行签字确认、登记,由各部门及时办理报账手续。工作餐申请严格实行事先审批制度,未按规定办理工作餐申请手续的,将不予补办。
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