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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办学校收费 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财务处       审核:  时间:2017-04-11点击数: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办学校收费

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发改委(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办学校(包括公办大中专院校、职校、技校、中小学、幼儿园等,以下简称学校)收费收缴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学校管理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非税收入收缴

(一)明确资金管理方式

1、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

2、学校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学校利用国有资源资产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担保、合作取得的收入;学校利用名称、知识产权、管理资源、教育教学资源、国有土地及资产设备等无形和有形资产参与办学或者作价入股,取得的举办者权益收入,由学校编入当年非税收入收支预算,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3、学校其他非税收入包括:学校接受的非定向捐赠收入,财政性资金利息收入等,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二)改进收缴管理

1、规范收费行为。学校应对照上述规定,认真清理本校各项收费,向财政部门申请挂接非税收入项目,填报收入预算,使用规定票据,并将非税收入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隐匿、拖延、滞压、截留、转移、坐支或将所收非税收入款项转移至相关社团、协会等组织使用。

2、提高缴库效率。从2015年秋季学期起,学校收取的非税收入直达财政,不得使用特设账户等收入过渡户。全日制学生收费原则上采用pos刷卡、批量代扣及网银收缴等电子化收缴手段,零星收取的现金采取按日集中汇缴方式。农村学校、高校异地办学收费等暂不具备电子化收缴条件的,继续采用现行办法的同时,积极按要求推进。

3、严格票据购领。从2015年起,学校购领财政票据时,要严格落实分次限量、核旧领新的原则,对超范围使用财政票据,开具非税票据收入未及时足额上缴财政的,一律先整改、再供票。

二、加强代收费管理

(一)实行目录管理

1、代收费指学校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应严格按照省财政、发改、教育等部门规定的目录和标准执行,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学校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须按规定全额返还给缴费学生,不得将非税收入、服务性收费纳入代收费范畴。已由省教育考试院采取网银统一收缴方式的考试费项目,不纳入代收费管理范围。

2、学校开展国际合作或进行特色教学确需代收代付相关费用的,根据省级发改、教育、财政部门相关规定,纳入代收费管理。

(二)建立备案审核退付机制

1、学校使用非税票据收取代收费的,收入资金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作为“000203代收费”(往来科目)管理。

2、从2015年起,学校收取的缴入财政的代收费,其内容、代收代付比例、标准等实行财政备案。学校申请办理代收费退付的,财政部门根据学校备案信息审核后,将应付第三方的代收费退付给学校。

三、严格其他收入管理

(一)服务性收费

1、服务性收费指学校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在校学生以及校外人员、单位提供可自愿选择的非教学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按照自愿选择和非营利性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严禁将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打捆收取。

2、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税务发票,收入原则上缴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已经取消实体资金账户的学校,为规范管理,可缴入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在新的规定出台之前作为“往来科目”管理。

(二)科研经费

1、科研经费指学校为开展科研活动收取的各类“纵向经费”和“横向经费”。纵向经费主要是各级财政拨款,横向经费主要是各类非财政拨款,包括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研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等收取的收入。

2、科研经费不属于非税收入,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已经取消实体资金账户的学校收取的科研经费,为规范管理,可缴入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在新的规定出台之前作为“往来科目”管理。学校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取得的科研经费,不得开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取得的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科研经费,可向付款单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四、做好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发改和教育部门要尽快开展学校收费管理清理整顿工作,对不适应当前管理实际、协调性不够,容易导致管理口径产生误解、系统性不强的文件进行清理和修订完善,进一步提升学校收费政策的前瞻性、协同性和操作性。要加快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尽快落实学校非税收入全年均衡支付,对年初非税收入预算安排的支出,年度执行中按项目进度及时拨付,不再与学校非税收入入库进度挂钩。要切实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监督稽查,加大宣传和引导,发现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督促学校即时整改,情节严重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教育厅

2015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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