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责任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规范执收行为,确保非税收入依法征收,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征收或收取(以下简称执收)非税收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各执收单位的执收行为及征收管理工作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非税收入执收工作实行由各执收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相关领导和执收人员具体负责的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 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发改(价格)、审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第五条 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同级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编报全口径的本单位非税收入年度执收预算;
(二)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时限和程序足额执收非税收入款项,并及时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依照有关规定直接缴入国库;
(三)严格审核本单位执收范围内的非税收入缓征、减征、免征和退付事项,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四)建立健全本单位非税收入执收台账和票据管理台账,建立票据管理使用登记制度,定期与财政部门进行收入核对,自觉接受票据年检,并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单位非税收入执收情况;
(五)向社会公示由本单位负责执收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执收依据、范围、标准、对象、期限、程序;
(六)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执收单位违反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随意多收滥罚等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属于非税收入执收工作乱作为。主要有:
(一)虚报、少报或漏报本单位非税收入年度执收预算,致使非税收入年度执收预算明显脱离实际;
(二)擅自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擅自改变非税收入执收主体、范围、对象、标准、期限、程序,以及将已经取消、停征、免征的非税收入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变相继续执收;
(三)违规填开非税收入项目,导致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方式改变,地方收入虚增;
(四)擅自在上下级执收单位之间上解和下拨非税收入,拖延、滞压、截留应当上解和下拨的非税收入;
(五)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私自印制、伪造、买卖非税收入票据或使用非法票据,以及擅自销毁和遗失非税收入票据;
(六)擅自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隐匿、转移、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执收的非税收入。
第七条 执收单位在非税收入执收工作中敷衍、规避、拖延、放弃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职责的行为,属于非税收入执收工作不作为。主要有:
(一)非政策性或其他不可抗拒性因素未完成当年非税收入年度执收预算且明显低于上年度实际完成数;
(二)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收不收,导致非税收入流失;
(三)违规将非税收入存放在执收单位过渡性账户,应缴不缴或未及时足额上缴;
(四)对按规定已经取消、停征和免征的非税收入项目,执收单位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导致国家政策落实不力;
(五)对执收工作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不予受理或无故拖延不予办理;
(六)在财政、发改(价格)、审计等有关部门对非税收入执收情况实施稽查、检查、审计时,不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执收资料、电子数据和技术文档。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非税收入执收工作年度考核办法。对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执收工作的年度考核,应于次年第一季度内完成。考核结果应当纳入同级政府绩效评估。
第九条 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考核结果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考核结果由同级政府或其财政部门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对非税收入执收工作优秀单位和优秀个人,按照行政奖励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对非税收入执收工作不合格单位,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处理,并纳入财政、发改(价格)、审计等部门重点稽查、检查和审计范围。
第十二条 对有乱作为和不作为的执收单位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职权,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执收单位领导予以问责。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调查后,对需要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机关提出问责建议,由问责机关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三条 加强对非税收入执收工作的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非税收入执收过程中的乱作为和不作为。广播、电视、网络、报纸、刊物等媒体,对已经查实的非税收入执收工作乱作为和不作为,应予以公开曝光。财政、发改(价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指导有关职能部门抓好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责任制落实。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非税收入执收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各执收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同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发改(价格)、审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执收非税收入的,参照上述有关规定对受委托单位实施监督、考核和问责。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