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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太阳集团tcy8722委员会党校章程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8-06-08    审核:  [来源]:组织人事处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高等教育发展要求的党校教育体系,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湖南省委教育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党校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党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党校是在学校党委直接领导下培养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建理论骨干的学校,是党委的重要部门,是培训党员、干部、党员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的主渠道,是高校党的建设的重要研究基地。

第三条 党校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党的建设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以及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问题为重点,发扬博学多思、善悟致用的学风,较为系统地对党员、干部、党员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建理论骨干教师进行理论教育、党性教育和素质培养,强化管理,注重实践,保证培训质量,注重培训效果。

第四条 党校的基本任务:

(一)提出培训内容,制定培训计划;

(二)培训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发展对象;

(三)培训党员(包括预备党员);

(四)培训学校中层干部;

(五)培训中青年骨干教师,根据学校实际需要也可以扩大培训范围,如党外干部、高层次人才等;

(六)开展党建理论研究,开展党组织和党员状况等的调研工作;

(七)完成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党委、行政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党校的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五条 党委把党校工作列入党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每学期至少专门研究一次党校工作,听取党校工作的汇报,研究解决党校工作和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学校党校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实行党校校务委员会负责领导体制。党校校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校工作,委员由学校党委任命。党校校务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副主任由校长、党委副书记担任,党校校务委员会委员由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处、组织人事处(党校)、宣传统战部、学生工作部、团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党党总支主要负责人组成。党校校务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党校校长或授权党校常务副校长主持。

党校校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全面正确的领导党校工作;

(二)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根据学校党委的中心工作和要求,研究和制定党校长远规划;

(三)审定党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制定、修订党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及时对教学、科研、管理等校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事项进行研究,并做出正确决定;

(五)深入学生和教师中进行调研,掌握学生和教工的思想动态,抓准学生和教工在争取入党过程中的主要思想动向,力求使党校教学有针对性;

(六)对教学培训情况进行分析,深入开展教学工作研究,不断总结经验,探索新形势下党校教育培训的方法和规律,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七)审定教学使用的教材、资料,决定兼职教师的聘任,关心、解决聘任教师在教学、科研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八)党校校务委员会委员应主动承担党校的教学任务或教学组织事宜,同时应经常参与培训班学员的研讨活动,有目的地指导、启发学员并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为学校党委决策工作提供信息和建议;

(九)党校校务委员会每年召开2次以上会议,听取党校常务副校长的工作汇报,分析研究并指导党校工作;

(十)完成学校党委、上级有关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 党校校长由学校党委书记兼任。党校常务副校长由专职党委副书记担任,主持党校日常工作。

第八条 党校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分党校。分党校一般以二级学院为单位,分党校校长、副校长分别由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专职副书记兼任。分党校在二级学院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培训班学员的教学安排和日常管理。

第九条 党校实行学校党校、各分党校两级办学。遵循分类指导、分级办学的原则,学校党校重点培训党员、中层干部和中青年骨干教师、党员发展对象等;各分党校主要培训入党积极分子、学生干部等。对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培训实行“六个统一”的教学质量管理方式:即统一教学计划、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教师聘任条件、统一教学用书、统一结业考试、统一结业证书。

第十条 党校对各分党校的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党校负责对各分党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内容和教学管理等工作进行指导,对各分党校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三章教学与科研

第十一条 教学是党校的中心工作,党校一切工作都要围绕教学工作进行,为完成教学任务、提高教学质量服务。

第十二条 党校教学要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认真做好培训需求调研。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不断充实和创新教学内容,优化党校教学布局。

第十三条 党性教育是党校的必修课。党校要增强党性教育的针对性,把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与加强党性锻炼结合起来,把改造客观世界与改造主观世界结合起来,致力于坚定学员的理想信念和宗旨观念,提高学员的道德品行和精神境界。党性教育要贯穿于党校教学全过程。

第十四条 党校的教学内容: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

(三)党的理论知识、党章和党规党纪知识及党性教育;

(四)理想信念、党史国史及革命传统知识;

(五)党的最新理论研究成果及形势教育;

(六)道德品行、法治思维和反腐倡廉知识;

(七)其他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

第十五条 党校要努力创新教学方式,大力推行研究式教学,综合运用讲授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充分调动教员和学员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做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

第十六条 党校要切实加强教学的组织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教学实施和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学习考核体系和教学效果评估体系。

第十七条 党校要充分发挥“校中之校”的独特优势,利用学校现有的资源,创新教学手段,推进信息化建设,在多媒体教学的基础上,开展网上党校教学活动等。

第十八条 科学研究是党校教育的基础。党校教学和管理人员要结合工作实际注重理论研究,要密切关注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深化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研究,为推进党的理论创新服务,为提高党校教学质量服务,为党委和行政决策服务。

第十九条 党校科研工作要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正确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科学严谨的学术规范,鼓励刻苦钻研、大胆探索,努力推进理论创新。

第四章 学员管理

第二十条 学员管理是实现党校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加强领导、强化培训、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要求,健全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果。

第二十一条 党校学员管理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学习管理、组织管理和生活管理。学习管理要充分调动学员学习积极性,增强教学效果。组织管理要完善并严格学籍、学习、考勤等制度。生活管理要提倡艰苦奋斗,严格校规校纪,积极开展文体活动,活跃学习生活,增强学员体质。思想政治教育要贯穿于学员管理全过程。

第二十二条 党校各班设班主任,负责学员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建立学员培训考核档案,学员学习期满,学习成绩和综合考核均合格的学员,由党校统一颁发结业证书,并对优秀学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章队伍建设

第二十四条 队伍建设是党校事业发展的关键。要根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建立一支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适应新时期干部教育培训要求的党校工作人员队伍。

第二十五条 党校队伍建设的重点是教师队伍建设。通过制定和实施人才强校战略,造就一批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高素质教学科研人才。党校教学科研人员要做到:

(一)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忠诚于马克思主义,热爱党校教育事业,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扎实,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专业知识丰富,勇于理论创新,具有探索、研究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能力;

(三)注重调查研究,善于总结实践经验、理论联系实际,掌握现代干部、学生党员教育方法,具有胜任党校教学工作的能力;

(四)学风严谨,品德高尚,为人师表, 有较强的敬业精神,积极参加党校组织的教研活动。

第二十六条 加强党校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要着力完善学习进修、实践锻炼、激励竞争、考核评价等培养机制,营造在理论研究和教学方式方法上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的宽松环境,不断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师资水平。

第二十七条 按照兼职为主体、专兼相结合的原则,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善于课堂讲授的中层干部、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思政课骨干教师、党务和思政教育工作者担任党校教师。坚持党员领导干部到党校讲课制度,校领导每人每年至少到党校讲一次课。

坚持党课教师聘用制度,党校教师由党校校务委员会决定统一聘任,聘期一般为三年,党校统一颁发聘书并按照课时完成情况支付报酬。

第六章经费和设施保障

第二十八条 党校工作经费,列入学校年度财政预算,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党校教学、科研等各方面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为党校提供必要的办公、教学场所,配备必要的教学设备,以满足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党校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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