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已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在本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将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13年10月19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
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三、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限界限为70周岁。
四、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离)休;在企业办理退(离)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
五、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
六、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进行清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意见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纠正。凡不符合规定的,必须在本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免去或由本人辞去所兼任(担任)的职务。确属工作需要且符合有关规定精神,但未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的,必须在本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补办手续。兼职(任职)期间违规领取的薪酬,应按中央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七、清理工作完成后,如再发现党政领导干部有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或领取报酬隐瞒不报的行为,一经查实,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审批或审核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时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八、党政领导干部在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任职),按照本意见执行。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按照本意见执行;其他领导干部,参照本意见执行。
九、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意见精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度相应的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规范管理。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其施行。以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2013年12月4日执行中组发[2013]1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1、《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所指的“党政领导干部”包括哪些范围?
答复意见:《意见》中所指的党政领导干部包括所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也包括担任非领导职务的人员。
2、此次清理工作,对共他领导干部,参照《意见》执行。具体应如何掌握?
答复意见:《意见》所指的其他领导干部,主要包括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等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和子公司的领导人员,以及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人员。他们在企业兼职(任职),应当参照《意见》规定进行规范和清理。
3、国有企业(含国有金融企业,下同)领导人员在企业兼职(任职)如何参照《意见》执行?
答复意见:现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所任职企业出资的企业(包括金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下同)兼职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前备案或审批;到任职年龄界限、不再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的,其在出资企业所兼任的其他职务也应当一并免除。现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到除出资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兼职。到任职年龄界限、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任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辞去公职后到企业任职的,按照《意见》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退(离)休后,不得在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的企业兼职(任职);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兼职、投资入股或从事相关的营利性活动;退(离)休三年内到与原任职企业没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兼职,或退(离)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的,按照《意见》第二条规定执行。
4、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企业兼职(任职),如何参照《意见》执行?
答复意见: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或者是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其领导人员在企业兼职(任职)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答复意见掌握(参见第3条);其他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按《意见》规定进行规范和清理。
5、《意见》中所指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哪些情形”属于兼职,哪些情形属于任职?
答复意见: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是指行政和工资关系在党政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末办理调出、辞职等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担任职务,包括退出现职或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担任职务。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任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担任职务,且已将行政和工资关系由党政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转入所任职企业,包括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到企业工作。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如经组织安排到企业任职的,应及时履行免职手续,并按照《意
见》第四条规定,及时转移行政、工资等关系。党政领导干部退(离)休后到企业工作的,除经批准受聘为企业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可按兼职对待外,其他情况一般按任职对待,应按照《意见》第四条规定,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
6、《意见》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是否仅指在企业兼任(担任)领导职务?党政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以及在经营性事业单位等兼职(任职),是否按《意见》规定进行规范和清理?
答复意见:《意见》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不仅限于兼任(担任)企业领导职务,也包括兼任(担任)顾问等名誉职务和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党政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以及在经营性事业单位等兼职(任职)也应按,《意见》规定进行规范和清理。
7、《意见》第二条规定,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对于“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和“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具体如何掌握?
答复意见:《意见》中“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是指领导干部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范围、行业范围和业务相关领域范围内的企业;“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是指与领导干部原任职务有业务关系的营利性活动。具体掌握时,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根据干部原任职务职责范围和拟兼职(任职)的工作性质、企业经营范围,从严研究确定。
8、《意见》第六条规定,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进行清理。中央管理的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由哪个部门负责清理?的,
答复意见:中央管理的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由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进行摸底排查,将《意见》规定向干部本人作出说明并严格按规定执行,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
9、《意见》第六条规定,兼职(任职)期间违规领取的薪酬,应按中央纪委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何掌握?
答复意见:党员领导干部兼职(任职)期间违规领取的薪酬,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第七十七条、《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发[2010]3号)第二条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中纪发[2011]19号)第十四条规定执行。其他领导干部,参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10、党政领导干部个人未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清理之后如何处理,是否追究干部责任?
答复意见:此次清理工作,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未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第七十七条规定执行。其他领导干部,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11、地方政府驻外办事处的领导干部兼任(担任)所属宾馆、物业等企业的职务,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地方政府驻外办事处的领导干部兼任(担任)所属宾馆、物业等企业的职务,应当按《意见》规定进行规范和清理。
12、协会、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此类人员中,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的,其在企业兼职(任职)按照《意见》规定进行规范和清理;其他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是否在清理范围,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根据协会、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性质和职能,从严掌握。
13、经选举担任不驻会的人大、政协和科协、工商联等领导职务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其在企业兼职(任职)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此类人员中,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答复意见掌握(参见第3条);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答复意见掌握(参见第4条);其他人员不在清理范围。
14、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依托企业建立城市的地方,为协调企业和地方的关系,建市以来一直由企业负责人参加地方党政领导班子的,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此类人员可不在清理范围,但企业负责人不得享受党政机关待遇。
15、《意见》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
党委(党组)。对报告的内容有何具体要求,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在受理时应如何核?
答复意见:干部在书面报告中,应如实说明履职发挥作用的情况和是否取酬,对于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的情况需作详细说明,是否取酬和职务消费、报销有关工作费用情况须附有所兼职企业出具的证明及明细材料。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应对报告的有关内容严格审核,发现有取酬或其他违规行为应坚决予以纠正。
16、中组发[ 2013] 18号文件要求,在《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将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中央组织部。报中央组织部的书面报告主要应包括哪些内容?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报告是否需通过主管部委上报?
答复意见: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上报的报告内容应包括:根据《意见》精神制定相应管理实施办法并抓好贯彻落实的情况;有关摸底排查情况,清理的过程、主要做法、成效以及清理后的现状;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和有关意见建议;同时填写《中央管理的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情况统计表》《中央管理的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情况统计汇总表》《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情况统计表》(统计表样式见附件)。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报告,可先报主管部委,由主管部委汇总后,一并报中央组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