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和教育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青年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10号),进一步加强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中青年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项目适用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在职在岗的中青年教师。
全省每年选拔一定数量的中青年骨干教师,到国内有培养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进行访问研修,及时跟踪和了解本学科学术前沿动态和发展趋势,夯实理论基础,拓展知识领域,开展或参与相应的科研工作,提高教学、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使其尽快成长为本单位的学术带头人和教学骨干。
第三条 本项目由省教育厅教师工作与师范教育处负责组织与协调,由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二章 推荐与选拔
第四条 国内访问学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普通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五年以上,政治思想素质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2、是经省教育厅选拔的普通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或由学校按一定程序选拔确认的校级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和青年骨干教师。
3、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同时具有中级职务和硕士以上学位。其中具有高级职务者,年龄不得超过45周岁;同时具有中级职务和硕士以上学位者,年龄不得超过40周岁。
4、国内访问学者名额分配向我省普通本专科高等学校重点学科、重点专业(特色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专业)、高职院校重点建设的示范性特色专业群、示范性特色专业、特色专业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对接的相关专业和省内边远地区普通高等学校的相关专业倾斜。
第五条 符合接收国内访问学者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每年填写《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接受中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申报表》(附件1),提出本年度接受国内访问学者的学科专业、指导教师及其研修课题的有关情况和信息。
各普通高等学校应按规定将申报表报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将各普通高等学校的申报情况汇总,经省教育厅审核后统一公布。
第六条 各普通高等学校根据选派条件和省教育厅下达的项目计划,按照个人网上申报、组织推荐的原则,确定本校国内访问学者候选对象。
候选对象根据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提供的国内访问学者导师数据库,选择适合自己专业与研究方向的指导教师并与之联系。
指导教师对申请者的科研教学能力、学术发展潜力进行审核,对拟接受的,提出拟接受意见并报指导教师所在学校审核。指导教师所在学校同意的,指导教师应当及时通知候选对象填写《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中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推荐表》(附件2)。
候选对象应将填好的推荐应将填好的推荐表(一式三份)报所在学校审核。所在学校经审核同意后,将推荐表统一报送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
第七条 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依照规定组织相关专家对候选对象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拟定全省国内访问学者人选名单,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发文公布。
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根据省教育厅文件公布的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与国内访问学者学员证。
第三章 培养与考核
第八条 接受学校应当是具有较高的教学科研水平,师资力量雄厚并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国内访问学者的学科应当是国家、教育部、省及省教育厅确定的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人文(哲学)社科研究基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点或设有博士后流动站的学科。
第九条 国内访问学者的培养工作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指导教师一般在师德高尚、学术造诣较深、主持承担了能让访问学者参与的科研项目的博士生导师中遴选。
指导教师遴选程序为:具备条件的教授填表申报,所在学校推荐,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汇总初审,省教育厅审核确定。
确认的指导教师名单由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录入湖南省国内访问学者指导教师网上数据库。
第十条 接受学校应创造良好的访问学习环境,原则上应按不低于硕士研究生的标准提供学习、工作条件。
国内访问学者研修期间由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办理国内访问学者读者证和借书证等相关证件,并凭相关证件,按访问研修计划开展相应的学习和工作。
选派学校应当为访问学者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为确保国内访问学者能按时接受学校报到并脱产参加研修,选派学校应与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签订脱产研修协议。选派学校不得在国内访问学者访问期间,安排其教学及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国内访问学者和指导教师应共同协商制订具体的研修计划。国内访问学者应当在指导教师指导下,以参加科研为主,撰写论文或编著教材、专著;参与课题研究,学习3至5门能代表本学科前沿水平的有关课程;协助指导研究生、讲授课程、辅导或其他教学工作。
第十二条 国内访问学者要切实按照研修计划完成预定任务,指导教师应加强对国内访问学者落实研修计划的指导、检查和评价。
国内访问学者研修期满应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无任何科研成果的国内访问学者不予结业。
符合结业条件的国内访问学者由本人填写《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中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考核表》(附件3),指导教师和接受学校分别签署考核意见。经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审查合格后,由接受学校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证书》。
国内访问学者的推荐表、培养计划表、中期检查表、结业考核表等相关材料由选派学校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 本项目原则上实行秋季入学,研修时间为一年。
第四章 资助与管理
第十四条 国内访问学者的研修费用由省本级、选派学校和个人共同承担。
从2016年起,省内普通高等学校的研修经费按1万元/人/年的标准执行。其中,省里一次性资助5000元,选派学校资助5000元。
国内访问学者研修期间的住宿、差旅费用原则上由选派学校予以报销。
第十五条 选派学校应与国内访问学者签订培养合同,约定研修目标、预期成果及其考核方式,研修结束后回选派学校工作的承诺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六条 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应加强对国内访问学者的管理,每届组织2——3次学术报告和1次学术交流考察活动,并组织对访问学者进行结业考核。
第十七条 选派学校要根据学校师资培训计划认真做好选派工作,与接受学校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确保访问研修取得实效。
第十八条 接受学校要把国内访问学者培养工作列入学校工作计划,由一名副校长分管。人事师资部门具体负责,切实加强管理。
第十九条 指导教师指导国内访问学者的工作情况纳入接受学校的教学人员年度考核。
第二十条 国内访问学者研修期间人事关系在选派单位,期满后回选派单位工作,研修期间的工资、津贴、福利、职务评聘等不受影响,研修情况和成果作为其业务考核、职务聘任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选派学校是指选派本校国内访问学者到接受学校进行脱产访问研修的我省普通高等学校。
本办法所称接受学校是指符合接受国内访问学者条件并经省教育厅审核公布的国内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8月22日省教育厅发布的《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中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