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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太阳集团tcy8722委员会关于学生党员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工美职院党字[2015]23号)

发布者:组织人事处           [发表时间]:2015-11-10    审核:  [来源]:            [浏览次数]:

各基层党组织:

《中共太阳集团tcy8722委员会关于学生党员发展实施办法》经2015年11月9日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中共太阳集团tcy8722委员会

2015年11月10日


中共太阳集团tcy8722委员会

关于学生党员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党员发展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发展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自愿入党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年满18周岁的学生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缴纳党费,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五条 学生党支部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进行谈话,了解基本情况,并做好谈话记录。

第六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学生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经各党总支审核后,报学校党委备案。

第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学生党支部应当指定一名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认真落实其主要任务。

第八条 学校各基层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九条 充分发挥各分党校的作用,各分党校要经常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分期、分批选送入党积极分子到学校党校学习培训。

第十条 学生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在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上填写考察意见。学校党委、院系党总支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进行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一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过支委会讨论同意,党总支审核,并上报学校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二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学生党支部指定。入党介绍人要落实其主要任务。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三条 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学生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展:

1.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者;

2.不遵守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3.近一年操行成绩平均分低于85分者;

4.近一年学习成绩平均分低于75分者;

5.近一年有课程不及格者;

6.培养考察期不到一年者;

7.未经培训或经培训后未取得结业证者;

8.入党材料不符合要求者;

9.公示时,群众有举报,经查实确有问题,不符合党员发展条件者。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六条 学生党支部委员会要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提交院系党总支审核,总支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党委预审。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总支,并向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学校的,一般不办理接受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预审合格后,由学生党支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没有人举报或者举报材料经核实不影响发展的对象,支部应及时召开接受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对反映不好、经调查核实有问题的,支部应重新审议,不予发展。

第十八条 经学校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学生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受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表决权人数的半数(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学生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九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总支委员或者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并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在接收预备党员时,进行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对党总支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一般在三个月内审批,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审批。

第二十二条 接收预备党员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入党申请书(必须本人手写);

2.《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3.至少2篇手写思想汇报(每半年至少一篇);

4.入党积极分子培训鉴定表;

5.《要求加入中国共产党的积极分子登记表》;

6.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简历、家庭

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审结论、发展对象的政治、思想、学习、工作方面的情况、支部考察情况及支部讨论意见);
    7.关于征求党员和群众入党意见材料;
    8.近一年学习成绩单;

9.群团组织推优表;

10.发展对象培训结业证书原件。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宣誓。入党宣誓仪式由党总支或学生党支部组织进行。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学生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学生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党总支审查后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学生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公示5个工作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党总支审查;党委审批。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其入党材料按要求归档。党员毕业离校时,由党总支集中造册到组织人事处统一办理党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须提供以下材料:

1.转正申请书(必须本人手写);

2.至少2篇手写思想汇报(每半年至少1篇);

3.《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

4.征求党员和群众转正意见材料;

5.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报告。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二十八条 各院系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学校将发展党员工作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组织人事处对院系党总支发展党员的工作情况每半年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二十九条 各院系党总支每年要向学校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要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规现象的查处情况。

第三十条 各院系党总支发展学生党员时,必须严格履行入党手续和程序,严格按照省市教育工委发展党员工作要求和学校党员发展计划进行发展。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对院系党总支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造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遵照上级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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