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鉴于2020年度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和2021年度养老金计发基数尚未公布,为方便参保单位和个人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影响退休待遇计发工作,经研究,现就2021年度缴费基数和待遇计发基准值(以下简称基准值)公布前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计发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基准值发布前,按以下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一)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灵活就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缴人员)可在5438元/月(在2020年基准值基础上按近两年环比平均增幅约7.6%的增幅增长)的60%(3263元/月)至300%(16314元/月)之间选择任一整数为基数缴费,也可待基准值发布后缴费。
2021年度及以前年度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缴人员,2020年度未缴费的, 也可以按上述规定和湘人社函〔2020〕182号明确的个缴人员补缴2020年度养老保险费的方式,补缴2020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二)参保单位的职工以其上年末月缴费基数或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并按16314元/月封顶、3263元/月保底(以下简称封顶保底)为暂定个人缴费基数,按月缴费;参保单位按暂定 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基数,按月缴费。
(三)按政策规定已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农垦企业(包括撤场建区、管理区、乡镇的原国有农垦企业)从 事农业生产的职工个人暂缓缴费。
(四)停保、转出或退休的,可按已缴费的基数办理相关手续;属单位职工的,也可以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按5438元/月封顶保底调整个人缴费基数并缴费后办理相关手续。
(五)符合养老金领取资格的退休人员按2020年度基准值(6413元/月)预核并预发待遇。2021年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在2020年度全省月人平养老金公布后再核定、计发。
二、基准值发布后,及时进行缴费和待遇核定,并按以下规定处理相关问题
(一)已缴费(含补缴2020年度养老保险费)的个缴人员,缴费基数低于公布的2021年度缴费基数基准值60%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补缴调增至基准值的60%。2021年度及以前年度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缴人员,2020年度未缴费的,可在2021年度缴费基数基准值的60%-300%之间选择任一整数为基数,按湘人社函〔2020〕182号明确的个缴人员补缴2020年度养老保险费的方式,补缴2020年度的养老保险费。个缴人员2020年度和2021年度缴费工资指数按公布的2021年度缴费基数基准值计算。
(二)参保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个人此前的缴费,按2021年度缴费基数基准值并结合2021年度缴费工资申报结果统一进行调整、结算。缴费工资指数也按公布后的缴费基数基准值计算。
(三)已停保、转出、退休的,缴费不再调整、结算。停保、已办退休的,缴费工资指数按公布后的缴费基数基准值重算。
(四)按政策规定已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农垦企业(包括撤场建区、管理区、乡镇的原国有农垦企业)从 事农业生产的职工个人应及时缴费。
(五)已预核和预发养老金的,按2021年度待遇计发基准值统一重新核定,并补足或扣回与此前预发的差额。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4月15日
(联系单位:省社保中心0731-8490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