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中央在湘各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8年调整退 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18号)精神,经 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18 年1月1日起,为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范围
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 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
二、 调整标准
(一)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5元。
(二)在(一)项调整基础上,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的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 龄),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再增加2.8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 的记为1年(缴费年限计算到月);对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 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 发〔2015〕38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按本人2017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 2.7%。原因工残退休人员按上述(一)(二)项调整增加的基本 养老金不足134元的,按134元调整增加。
(三)在(一)(二)项调整基础上,对2017年12月31日 前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至8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每 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20元;对2017年12月31日前年满80 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30元。
(四)在(一)(二)和(三)项调整基础上,对艰苦边远地 区(桑植县、江华瑶族自治县、城步苗族自治县、麻阳苗族自治 县、新晃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吉首市、泸溪县、凤凰 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的退休人员, 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5元。
(五)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规 定予以倾斜,认真落实相关解困标准。
(六)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湖南省国有农垦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44号) 和《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厅湖南省 林业厅关于未参保国有农业企事业场所和农户型国有林场参加基 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7〕15号)规定 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和农林企事业场所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办法 和标准同上。
三、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按照湘政发〔2015〕38号文件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 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所需增加的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 州、县市区政府负责筹措,国家和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调整办法
(一)此次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的,根据所属管辖范围和分级管理原则,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在经办信息系统中统一设置,出具《2018年调整退休人 员基本养老金核对表》(附件1),经退休人员所在企业或社区核 对无误后进行调整。按照湘政发〔2015〕38号文件参加机关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 具《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对表》(附件1),经退休 人员所在单位核对无误后进行调整。
(二)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工作,各地应抓紧在2018 年7月31日以前完成,并于2018年8月31日前将本地区的 《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附件2)和总结 报告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三)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基本养老保险的,执行本通知规定的调整办法,所需资金由原 渠道解决。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工作按时顺利完成。各级政府要切实调整财政支 出结构,加大地方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支持力度,确保退休 一4
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决不允许发生新的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