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建立科学的考试管理制度,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务组织
(一)教务处负责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其主要职责有:
1. 负责全校各级各类考试工作的组织、检查、监督工作;
2. 负责编制考试日程表,安排考场,下达监考任务,落实监考人员并对监考人员进行培训;
3. 负责学生缓考的审批工作;
4. 负责组织试卷的印刷、密封、分装工作;
5. 负责相关考试材料的归档和保管工作;
6. 会同学工处处理考试违纪事件。
(二)各院系部协助教务处做好考试工作,其主要职责:
1. 负责组织本院系部各种考查课的考查工作;
2. 根据教务处安排,提供参加各类考试的监考教师名单;
3. 负责学生缓考的审核工作;
4. 根据教务处下达的试卷命题通知,组织本院系部有关工学部(教研室)及时做好命题工作;
5. 对学生进行考试前的考试纪律教育。
(三)考试实行考场巡视制度,由学校领导、院系部负责人和组考部门中层干部对考试工作进行巡查和监督。
二、制卷
(一)命题应以课程标准为依据,要覆盖课程主要内容、教材、指定的参考书和资料。既要考核学生对基本概念与基本理论的掌握情况,又要突出重点,考核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基本技能。对于相同专业、相同课程的考试,要求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
(二)各工学部(教研室)主任须对考试试卷的试题量、考题的难易程度等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后按照统一模板交院系部主任进行严格审查,院系部主任签字同意后将定稿的纸制试卷和电子试卷各交一份到教务处制卷。
(三)教务处负责组织试卷印制和密封。考试试卷一经密封,任何人(含任课教师)都不得无故启用和查看。
三、组考
(一)周密制订每次考试的组考方案,确保考试时间、考场、监考人员等安排无误。
(二)选聘监考人员,开考前对所有监考人员进行监考培训,加强考试管理。
(三)确保考试试卷分装、密封等工作准确无误。
(四)准备相关考试用具,保管相关考试材料。
(五)做好考场清查、考场布置等相关工作。
四、监考
(一)每位教职工有义务承担监考任务,服从学校监考安排是每位教职员工应尽的职责。
(二)监考人员不得随意缺席或找人替代监考,确有困难者须及时向教务处请假,得到允许后方可不监考,严禁监考人员私自串换监考。
(三)每个考场的监考人员须按教务处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签到,领取试卷,到考场履行监考职责。
(四)考试前,监考人员应检查学生证件,督促学生关闭手机等电子通讯设备,并将带入考场的书籍、笔记、手机等物品集中存放在指定位置。
(五)在考场内,监考人员不得与考生闲谈。对试卷内容、题意不得作任何解释和暗示;卷面字迹不清的,可当众说明。
(六)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主监考在前,副监考在后,监考时不得阅读书刊报纸,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不得随意离开考场,不准吸烟,不准聊天。
(七)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应立即要求考生停止答题,收齐试卷,核准考试份数,按顺序装订(含缺考、违纪学生等的试卷);做到“一人一卷”,严禁漏收事故发生,同时也禁止答题试卷多于参考人数的情况发生。
五、阅卷
(一)阅卷评分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必须做到科学准确、公正合理,不给同情分,不给人情分。
(二)任课教师必须在教务处规定时间内将成绩录入成绩管理系统。
(三)试卷评阅后,阅卷教师将试卷交到教务处指定地点,接受教务处组织的评阅抽查。
六、试卷归档
(一)期末考试、补考的试卷由教务处整理归档,其他由各开课单位安排专人负责整理归档。
(二)所用纸质试卷(含选修课)必须装订归档,采用学校统一的试卷袋装订,装订时按班级(自然班或教学班)、学号顺序装订成册,装订要整齐、美观。其它形式的试卷(如:电子试卷等)应采用刻录光盘保存或用专用硬盘保存,保存时也须按统一要求填写相关内容。
(三)教务处与各开课单位按照学校教学档案管理规定,将整理好的试卷统一编号,统一保管,以便随时查阅。试卷等考试材料保管要做到防水、防潮等,确保试卷安全。试卷需保存至学生毕业离校后两年。
(四)学生对成绩有异议、需要申请复查考试试卷的,须在考试成绩公布的5个工作日内,填好查卷申请表,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复查试卷,如遇假期可在新学期开学一周内提交查卷申请。
七、补考
(一)必修课考核不及格,学校在下学期期初安排一次补考机会,无故旷考或考试中有违纪行为的学生不给予补考机会,只能参加毕业前的补考。期初补考不及格的学生,教务处在毕业前统一组织毕业补考;毕业补考不及格者,发肄业或结业证书。选修课考核不及格,不予以补考,不计学分。
(二)期初补考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毕业补考一般安排在毕业前一个月内进行。补考的具体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八、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