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集团tcy8722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
理规定》(教育部〔2017〕第 41 号令)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
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
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 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 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 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
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
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
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
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公民道德规范;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助学贷款的相应义
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
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生班级管理
第八条 学生班级管理
(一)学生班级的确定应在新生报到注册后,根据各专业学生的报到情况,由各院系会同教务处、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学生处确定专业班级数、班级号以及班级名称。
(二)学生班级一经确定原则上应保持三年不变,特殊情况需进行调整的,须经分管学生工作、就业创业工作、教学工作副校长审批后,报学生处、创新创业教育学院、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九条 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向学校招生部门办理申请延期报到
(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
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招生处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
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不论在读时间长短,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
究。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组织对学生进行健康复
查,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应符合教育部与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
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要求。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 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不具有
学籍,不享受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的权利。在保 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 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 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财
务处缴纳学费,到所属院系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 经批准后方可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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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不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办理助学贷款或者学费缓缴或其他形式的资助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
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每学期考试、考
查课程按人才培养方案实施。考试课程成绩实行百分制,60 分及以上为合格,成绩合格,方可获得相应学分。对考核课程不合格的学生,学校给予两次补考机会:第一次补考时间为下一学期开学初,第二次补考时间为学生毕业前。选修课课程、专业考察课程和毕业设计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必须予以重修。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需在考前两周提交缓考申请表(突发情况除外),由院系签字同意后交至教务处,方可参加下学期的学期补考。未按时参加课程考核又未履行缓考手续的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的第一次补考。
第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的第四条
为主要依据,按照学校《学生操行成绩评定办法》采取学生个人小结、班级民主评议和辅导员鉴定等形式评定。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教学管理,学生某一学年所
修课程考核全部合格或在一学年内经第一次补考后不合格课程不足 4 门者,可以正常升级;在一学年内经第一次补考后不合格
课程在 4 门(含 4 门)以上者,应当留级;对成绩较差、学习跟不上教学进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降级。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
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与专业
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具体见学校其他相关制度。
第十九条 学生从第一学期开始选修课程,原则上须在第五
学期结束时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选修课学分的修读任务。学生修完选修课程并考核合格,可以获得相应学分。但未办理选课手续自行修读者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选修课考核不及格,不予 以补考,须通过重修该课程或选修同类其他课程获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或者无故旷课
达到该门课程学时数 40%的,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不得参加第一次补考,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受处分的学生已认识和改正错误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在毕业前给予课程补考机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
活动。不能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均以旷课论处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
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的学术称号、荣誉等予以取消。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需要转 专业者,须到各院系领取《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经转出、转入所在院系同意,报相关部门审批后由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到省教育厅办理相关手续。未经审批,不得私自转专业、转班,若因此影响学生毕业证书发放和毕业专业类别,由学生自行负责;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根据省教育厅转专业的相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大一学生转专业、转班仅限第一、二学期开学两周之内,
大二学生转专业、转班仅限于第三学期开学两周之内,过期不予受理。原则上在校期间转专业不超过 2 次。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根据湖南省教育厅相关规定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
当出具证明,
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
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报教育厅审批。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2 年为限(复学
后转入下一级相同专业学习),学生创业休学的年限可适当放宽。高职专科、五年高职的最长学习年限分别是 6 年和 8 年,休学创
业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相应学历层次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延长2 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持休学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
到所在院系及相关部门办理复学手续。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逾期未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五节 保留学籍
第三十一条 已被学校录取的新生在户籍地报名应征,批准入伍后可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并享
受国家资助政策。
第三十二条 在校生应征入伍的,凭有关证明领取《学生入伍保留学籍申请表》,办理审批手续,学籍保留至退役后两年。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四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 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
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节 退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作退学处理:
(一)一般学生超过规定学制三年以上、申请休学创业学生超过学制五年以上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学生无正当理由,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学校批准在两周(含两周)以上不注册的;
(六)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六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决定书,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档案、户口退回其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标准,准予毕业,由学
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可通过重修、自学等方式继续完成学业;一年内经本 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参加补考、补做毕业设计等,全部课程 考核合格后可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经补考、补做毕业设计等仍不合格者,不再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在校学习达到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或者为其开出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
其他学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
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和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湖南
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湘工美职院〔2016〕55 号) 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表: 1.太阳集团tcy8722学生转专业审批表
2.太阳集团tcy8722学生入伍保留学籍审批表
3.太阳集团tcy8722学生休学审批表
4.太阳集团tcy8722复学审批表
5.太阳集团tcy8722退学审批表
6.太阳集团tcy8722学生转学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