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集团tcy8722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培养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帮助特困生通过勤工助学活动获取报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
14 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
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一定的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行
为。主要包括:各类培训活动、文化艺术活动、家庭教育、学校有关部门安排的劳务活动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等。学校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劳动报酬。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培养能力,服务社区,立
足校园,面向社会”的宗旨,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维护校园秩序又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述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
学习活动的全日制大中专学生,能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各方面表
现良好;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合格,原则上无不及格科目; 符合岗位所要求具备的条件。对符合下列条件者优先安排:⑴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⑵有符合岗位特长的学生。⑶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负责学校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财务、人事、学工、教务、总务、保卫等部门,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三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或不参加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或介绍的校内外各种勤工助学活动;
(二)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有权拒绝用人单位的协议外要求;
(三)有权拒绝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害大学生身心健康、有碍社会公德的勤工助学活动;
(四)有权获得必要的劳动报酬;
(五)有权要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部门协调解决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审核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后方可从事勤工助学工作;
(二)按照用工协议认真工作,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
维护学校声誉;
(四)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必要的岗前培训;
(五)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须经所在院系同意,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并与用工单位签订《用工协议》;
(六)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用工单位要求的其它应履行的义
务。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
第八条 基金管理
(一)勤工助学专项基金的主要来源是学校按规定提取的专
项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学生从事勤工助学的工作报酬等。
(二)学生勤工助学工资标准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依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视任务的简单繁杂、难易程度,完成任务质量的不同及工作量的大小,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严格按标准发放。
第九条 校内岗位设置
(一)岗位设置应从学校的实际需要出发,充分考虑和适应学生学习及工作的特殊性。岗位设置应以智力服务、劳动服务、专业锻炼等为主。
(二)学校各部门及各院系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须向大学生资助中心提出设岗申请,经审核确认其申报要求后,方可设岗。勤工助学岗位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张榜公布。
(三)被批准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须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要求和考核办法。
(四)岗位设置一般每学年设置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审批),在重新确定岗位数之前(一般在 9 月份),原设置的岗位可保留使用至新招聘的人员上岗为止。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
第十条 校外任何单位、团体、个人凡需我校勤工助学学生的,应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在我校招聘学生。任何个人、团体、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内以任何形式招录我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本人提出申请, 经所在院系同意,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到用工单位。经用工单位考核面试录用者,必须与用工单位签订《勤工助学协议》。
第十二条 学生个人或集体自行联系的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须报告院系同意,并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进行。否则,学校及有关部门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太阳集团tcy8722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湘工美职院〔2007〕63 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