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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教育部财教〔2007〕
90 号文件和财教〔2007〕91 号文件、财教〔2007〕92 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特别优秀的全日制专科
(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全日制专科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助学金、励志奖学金金额以省教育厅每年
分配给我校的额度进行评定。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国家助学金的平均
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 2200~4400 元范围内确定,按学期发放。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操行成绩 90 分以上);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一学年平均成绩 90 分以上,
单科成绩 80 分以上),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
别突出。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操行成绩 90 分以上);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平均成绩 90 分以
上,单科成绩 80 分以上);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迷恋网吧、抽烟、酗酒等行为)。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操行成绩 85 分以上);
(四)勤奋学习、积极向上(上一学年平均成绩 75 分以上,
单科成绩 70 分以上);
(五)家庭经济特别贫困、生活俭朴(无迷恋网吧、抽烟、酗酒等行为)。
第八条 领取助学金的学生因退学、休学的自办理之日起停
发,余额补助给符合条件的其他学生。
第九条 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原则上全额收回奖助学
金。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报省资助
管理中心审批。
第十一条 学生可根据评审条件向院系提出申请,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或《国家助学金申
请表》,每学年一次,可按学年连续申请,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二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正式确定获资
助学生名单之前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 5 个以上工作日。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湖南
工艺美术职业学院< 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湘工美职院〔2007〕61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