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集团tcy8722学生军训与国防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学生军训与国防教育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教育部、教育厅有关国防教育、学生军训的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学生军训与国防教育,应紧紧围绕人才培养的目标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努力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对学生实施军训,使学生在就学期间,履行兵役义务,接受国防教育,激发爱国热情,加强组织纪律性,掌握基本的军事知识和技能,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培养合格的后备兵员打好基础。
第四条 学生军训包括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教育两部 分;并列入教学计划。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规定时数的军事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育,无军训成绩的学生不能毕业(经批准免训除外),军事理论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必须参加补考,补考不及格者重修。军事技能训练成绩不合格,必须补训。因特殊情况当年不能参加军训者,需经学校军训领导小组批准方能缓训。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和武装部、学生工作处、后
勤处及各院系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军训领导小组,负责军训计划的制定,协调军训保障工作,督促军训任务的完成,检查军训质量,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具体组织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
第六条 军训期间,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承训单
位选派的负责军训的干部组成军训工作机构,其职责是具体组织实施军训计划,协调军训中的各项工作,组织评比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保质保量地完成军训的各项任务。
第七条 学校参加军训的工作人员(包括院系带队老师)须
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勤奋工作,团结协作,关心学生,在军训领导小组统一安排下做好军训中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军训内容及实施
第八条 学生集中军训的内容是:(1)接受《兵役法》、
《国防法》、《国防教育法》等国防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国防形势教育、国家安全教育;(2)接受中国人民解放军条令教育和解放军传统教育;(3)轻武器射击训练;(4)军兵种知识、三防知识、现代战争特点知识学习;(5)战术和军体训练;(6)紧急疏散演练;(7)综合拉练。上述内容在安排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增减。
第九条 学生集中军训,每一批受训新生都组成学生军训
团,下编营、连,由承训部队选派的干部担任营长、连长;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人担任军训团政委,学校武装部部长担任军训
团团长;各院系带队老师担任连指导员;由学生骨干协助连指导
员工作。军训期间,必须强调准军事化管理,加强条令教育和思 想政治工作,培养良好的军人素质和作风,达到练思想、练作风、练技术、练身体的目的。
第四章 军事理论课内容及实施
第十条 军事理论课严格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和总政治部联合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的有关规定制定教育计划和教学内容。
第十一条 军事理论课是每个学生必修的重要课程,为了能够达到教学的目的,一定要认真施教,严格要求,认真考核。
第十二条 军事理论课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安排,在新生入学的第一个学期实施,与军事训练综合考核后,若成绩合格,给予
2 学分。
第十三条 军事理论课教学应采取多种教学手段,运用形 象、直观以及启发、讨论的教学方法,开阔学生的知识视野,培养学生的现代化国防观念,增强学生的组织纪律性,促进学生军政素质的全面提高。
第五章 学生军训守则
第十四条 受训学生按军人标准要求自己,学习解放军的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增强国防观念;努力学习政治、军事知识,发扬吃苦耐劳精神,刻苦磨练自己
。
第十五条 军训期间,凡是操练、集会和集体活动必须做到
纪律严明,做到一切行动军事化,严格执行军队的命令、条例和规章制度,遵守校纪校规,加强组织纪律性,做到令行禁止,下级服从上级,培养优良作风。
第十六条 受训学生必须积极参加学生军训组织的各种活
动,必须按指定的时间参加训练,如有特殊情况或因病住院,须请假或申请免训,并报学校军训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七条 任何人不准私藏子弹,如个人带有子弹者,必须
及时上交,一经查出,按国家治安处罚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尊敬首长、教官和教师,团结同学,服从管理, 爱护集体荣誉;遵守作息制度,按时参加学习和训练,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
第十九条 受训学生的眼睛有近视、散光等毛病者,应提前验光配戴眼镜,保证视力看清
100 米范围的目标,以备练习射击和打靶使用。
第二十条 爱护武器装备,爱护训练器材和公共设施,损坏公物要赔偿;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部队的武器装备和保密设施, 不许乱传乱说,高校军事教材属保密范围,不得丢失。
第二十一条 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注意安全,不准用武器开玩笑,严禁把枪口对向他人 。
第二十二条 发扬艰苦奋斗作风,勤俭节约。保持内务整洁,
注意卫生,防止疾病发生。
第六章 考核评比和总结表彰
第二十三条 军训全部结束后,军训工作小组根据各连总评成绩,评选表彰军训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七章 巩固和发扬军训成果
第二十四条 各院系应及时引导学生将军训成果用于军训后的学习和生活,以推动优良校风和学风的建设。
第二十五条 学生军训成绩和表现及巩固军训成果活动中的表现应与年度评选各类先进挂钩。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