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集团tcy8722学生评优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奖励的原则。
第三条 凡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学业成绩、文
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二章 奖励种类和方式
第四条 学校设立以下个人奖
(一)优秀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
(二)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三)优秀毕业生
(四)三好学生标兵、十佳学生干部第五条 学校设立以下集体奖
(一)优秀团支部
(二)优秀班集体
(三)文明寝室
(四)优秀社团
第六条 学校对获得上述奖励的个人与集体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通报表扬;
(二)授予荣誉称号;
(三)颁发奖章或证书;
(四)颁发奖金或奖品。
第七条 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 评优比例和条件
第八条 各项评优比例如下
(一)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按学校学生团干或学生干部的 5%评选;
(二)优秀共青团员按在校团员的 3%评选;
(三)三好学生按在校学生的 3%评选;
(四)三好学生标兵在学校三好学生中评选 10 名,十佳学生干部从学校优秀学生干部中评选;
(五)优秀毕业生按毕业生人数的 3%评选;
(六)优秀班级、优秀团支部按在校班 10%评选,文明寝室按学生寝室的 6%评选。
第九条 优秀共青团员评选条件
(一)太阳集团tcy8722注册团员,思想品德考核和操行成绩为优秀;
(二)模范遵守《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正确行使团员权利,履行义务;
(三)积极参加团内活动,一年中,团内活动请病事假不超过一次;
(四)学习成绩好,各门课程平均在 75 分以上,单科成绩及格;
(五)身体好,体育成绩良好以上,身心健康。第十条 优秀团干部评选条件
(一)太阳集团tcy8722注册团员,为团支部、团总支、
校团委在任团干部,任期不少于一年,思想品德考核和操行成绩为优秀;
(二)模范遵守《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积极努力开 展工作,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群众关系良好;
(三)学习成绩好,课程平均成绩 75 分以上,单科成绩及
格;
(四)身体好,体育成绩良好以上,身心健康。第十一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
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坚持正义,积极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品行端正,具备一定的群众基础,思想品德考核和操行成绩优秀;
(二)学习成绩优异,各门课程平均在 80 分以上,单科成
绩不低于 70 分;
(三)身体健康,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良好以上,
积极参加学校、系(部)、班级组织的文娱活动。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学校各级学生组织干部,任期不少于一年,思想品德考核和操行成绩优秀;
(二)政治思想觉悟高,日常工作积极主动,学习生活表现突出,群众基础扎实,有较高威信;
(三)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 75 分,单科成绩及格;
(四)身体好,体育成绩良好以上,身心健康;
(五)坚持原则,主持正义,敢于对不良现象进行批评,对坏人坏事展开斗争;
(六)组织纪律观念强,遵纪守法,在同学中起表率作用。第十三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
治上积极要求进步,作风正派,品德优良,团结同学,遵纪守法。在校学习期间,在各方面都起模范带头作用,思想品德考核成绩
为优秀;
(二)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健康;
(三)在校期间,曾受到过校级表彰,未受过行政或党、团组织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在校学习期间无补考,课程平均成绩 75 分以上,毕业设计成绩为优;
(五)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英语和计算机通过等级考试。第十四条 优秀团支部的评选条件
(一)团支部组织健全,支部管理制度完善,干部能以身作
则,团结协作,积极努力开展各项工作;
(二)按要求组织团员青年开展组织活动;
(三)完成上级团组织安排的各项工作;
(四)团员按时注册,团费及时上缴;
(五)团支部工作有特色,工作成效显著。第十五条 优秀班集体评选条件
(一)班委会组织健全,班级管理制度完善,干部能以身作
则,团结协作,能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
(二)全班同学勤奋上进,积极参加各种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每次出勤率 95%以上,对任何公开或隐蔽地煽动和组织闹事、破坏稳定的言行能及时反映并批评制止;
(三)全班同学学习勤奋,学风严谨,无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学期平均到课率 95%以上,全班同学必修和选修课学习成绩优良率 70%以上;
(四)尊敬师长,自觉服从学校的教育管理,维护公共道德,
文明礼貌,讲卫生,宿舍整齐、干净,公共场所无起哄、喧闹等 现象;
(五)班级同学间团结友爱,彼此尊重,互相帮助,关系融
洽;
(六)经常开展有利于身心健康的集体活动,积极参加校、
系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全班同学体育达标率在 95%以上;
(七)班级无重大违纪与影响恶劣的突发事件发生。
第四章 评审机构和办法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任主任,校团委、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等部门有关负责人任委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学生奖励的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各院系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党总支书记任组长,评审小组由院系部主任、辅导员、班主任组成。
第十八条 各类奖励的评选工作在学生操行考核的基础上进行。评选工作由各院系评审小组具体实施,报学校审批。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九条 获得学校奖励的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和纪念品, 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优秀集体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
金,在全校通报表扬。
第二十一条 获得学校奖励的个人和集体才能参加更高级别的评优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团支部每年四月底前评选完毕,五四青年节前表彰;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班集体的评选工作在每年的三月份和九月份进行;优秀毕业生每年三月份评选。
第二十三条 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者,以本办法为
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校团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