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生在学校学习,一般不得请假,如遇特殊情况需请假者, 须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生效。假满后及时销假。如需
继续请假,应继续办理请假手续。不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而不参
加学习、学校活动或擅自离校的,均以旷课论处。
第二条 学生节假日回家,允许节假日前一天下课后离校,必须于节
假日的最后一天晚 6:00 之前返校。因故不能返校者,应及时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三条 个人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需持医院证明请假;本人直系亲属
病、丧事,须由亲属电话与辅导员联系请假。
第四条 请假批准程序及权限
(一)请假者须本人到辅导员办公室填写《学生请假单》,办理请假
手续,不得请他人代办;
(二)一天,由辅导员批准,院系备案;
(三)二天,由辅导员签出意见,报院系书记批准、院系备案;
(四)三天,由辅导员签署意见,报院系书记批准,报学工处备案;
(五)四天至七天,由辅导员、院系书记签署意见,报学工处批准;
(六)七天以上,由辅导员、院系书记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学工处和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 请假学生返校后,须向批准部门销假,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
人在《学生请假单》上签署销假日期,并作为资料保留在院系。
第六条 如需续假,可以电话、信息或微信、信件或书面申请,报告
辅导员或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生效。如学校 不批准续假,或未经办理续假手续,则请假学生必须立即返校或到指定地 点,否则按旷课论处。
第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