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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学校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和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和主要依据。为了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特制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籍全日制专科、中职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学生本人申请,民主评议与学校评定相结合;
(二)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自下而上,逐级审核。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学生工作处、财务处、总务处等部门负责人、各系书记及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专干为成员,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系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团总支书记、辅导员及系学生会主席或团总支副书记(学生)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要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并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备案。
第三章 认定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八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参照湖南省教育、财政部门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持有《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加盖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二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者,根据困难程度,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或特别困难学生: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如火灾、洪灾)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且无经济资助的;
3、家庭直系亲属或学生本人患有重大疾病(如癌症等)或遭遇重大突发事件(如车祸等),医疗费用负担较重且无经济资助,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4、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者,根据困难程度,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父母一方或双方暂时下岗(失业),家庭人均年收入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费用支出,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子女;
2、父母务农,家庭无其他经济来源或家庭人均年收入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持有县、镇、乡民政部门发放的困难证明的农村贫困或低收入家庭子女;
3、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品行端正,自觉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团结友善;
(二)学习认真努力,能正常完成学业;
(三)家庭经济困难,符合认定标准中相应条款。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在校外租房居住的;
(二)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的,如: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经常出入餐厅、酒吧、经营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等。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安排在每年9至10月份进行,次年3月进行调整。调整幅度一般控制在上一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人数的10%以内。
第十四条 开展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
(一)每年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每学年结束之前,各系向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发放《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同时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真实材料(包括伤残证明、特困证明、抚恤对象等),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五条 个人申请。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需填写《太阳集团tcy872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同时提供《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班级民主评议。
(一)辅导员对申请学生所提供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二)辅导员主持召开专题班会,采用民主评议方式确定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候选对象;
(三)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基础对照学院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
第十七条 学院审核。
(一)各系认定工作小组在充分征求各评议小组组长意见的基础上,审核各班上报的名单和材料,综合平衡,确定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推荐名单。
(二)各系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各系认定工作小组应进一步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接到异议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师生如对各系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公示结束后,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定最终名单。
第十八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太阳集团tcy8722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太阳集团tcy872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建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九条 学院每年3月份对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查。发现存在下列情况者,取消享受当年度学院各项资助政策的资格:
(一)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二)取得认定资格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予改正的;
(三)经调查在申请认定经济困难学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贫困学生认定过程中应注重引导学生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系应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做出调整。班级、各系、学院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层层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太阳集团tcy8722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附件二:太阳集团tcy872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太阳集团tcy8722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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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专业: 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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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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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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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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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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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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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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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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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前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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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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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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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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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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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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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 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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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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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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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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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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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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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通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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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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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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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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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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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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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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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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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学生 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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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学习)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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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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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收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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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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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家庭经济状况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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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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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本学年已获资助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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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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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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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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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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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欠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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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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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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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生 本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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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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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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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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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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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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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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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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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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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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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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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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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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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如实填写,并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盖章后,交到各班辅导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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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集团tcy872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系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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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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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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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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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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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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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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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均
年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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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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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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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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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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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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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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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陈述申请认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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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注:可另附详细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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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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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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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家庭经济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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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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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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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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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家庭经济不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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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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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部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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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评议小组推荐、本系认真审核后,
□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
工作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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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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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学生所在院(系)提请,本机构认真核实,□ 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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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加盖部门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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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留所在系存档,一份留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请用黑色钢笔认真填写,作为我校认定困难等级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