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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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教发〔2018〕32号

各市州教育(体)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各高职高专院校,有关单位: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基本办学模式,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关键所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8〕1号)要求,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共同制定了《湖南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29 日

湖南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规范、保障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发挥企业在实施职业教育与培训中的主体作用,推动形成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共同育人机制,进一步提升职业学校人才供给总体水平,加快构建湖南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教育部等六部委《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和湖南省《关于深入推进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办学的若干意见》、《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企合作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职业学校和企业通过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等方式实施的合作活动。

第三条 校企合作实行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学校企业双主体实施的合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促进职业学校校企合作的支持政策、服务平台和保障机制。

第四条 开展校企合作应当坚持育人为本,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致力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坚持平等自愿,调动校企双方积极性,建立校企资源共享机制,实现优势互补,促进共同发展;坚持依法实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作协议,自觉接受监督,保障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职业学校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主动与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合作,积极为企业提供所需的人才供给、技术培训、科学研发等支持和服务。

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和管理等要素参与校企合作,促进人力资源开发。

第六条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制定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的相关政策,引导行业企业开展校企合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企合作工作的统筹协调、规划指导、经费补助、综合管理和服务保障;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做好本地校企合作有关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统筹、指导和推动本行业的校企合作。

第二章 合作形式与要求

第七条 职业学校和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在人才培养、员工培训、技术创新等方面,开展以下合作:

(一)合作开办专业,共同研发专业标准、课程体系、教学标准,共同开发教材和教学辅助产品,共同开展专业建设;

(二)合作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职工培训方案,在学生生产性实训、顶岗实习、就业创业、教师企业实践、企业职工培训、企业技术和产品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相互提供支持;

(三)合作开展学徒制培养。根据企业实际与发展需求,合作设立学徒岗位,联合招收学员,共同确定培养方案,按照工学结合模式,实行校企双主体育人;

(四)以多种形式合作办学,合作创建并共同管理教学和科研机构,建设实习实训基地、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及学生创新创业、员工培训、技能鉴定等机构;

(五)合作开展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就业创业等质量评价工作,共建评价标准;

(六)合作研发岗位规范、质量标准等;

(七)合作开展技能竞赛、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优秀企业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八)合作创建产教联盟、职业教育集团、建设股份制二级学院;

(九)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与职业学校管理人员、教师相互兼职;

(十)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合作方式和内容。

第八条 职业学校与企业进行合作,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职业学校应当制定校企合作规划,建立适应开展校企合作的教育教学组织方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改革教学内容和方式方法、健全质量评价制度,为合作企业的人力资源开发和技术升级提供支持与服务;增强服务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技术和产品研发的能力。

(二)职业学校和企业开展合作,应当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合作的目标任务、内容形式、权利义务等必要事项,并根据合作的内容,合理确定协议履行期限。

(三)职业学校和企业应建立校企合作的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价制度,定期对合作成效进行总结,共同解决合作中的问题,不断提高合作水平,拓展合作领域。

(四)职业学校与企业就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和学徒培养达成合作协议的,应当签订学校、企业、学生三方协议(未成人学生须由其监护人签字),并明确学校与企业在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方面的责任。职业院校及合作企业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五)企业应当依法依规保障顶岗实习学生或者学徒的基本劳动权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

(六)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职业学校、企业应当在协议中约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的义务与责任,健全学生权益保障和风险分担机制。

(七)职业学校、企业在合作过程中不得损害学生、教师、企业员工等的合法权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八)职业学校与企业进行校企合作,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第三章 促进措施

第九条 重点支持职业学校与本省企业开展校企合作,鼓励规模以上企业率先与本省职业学校开展校企合作,鼓励职业学校与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开展跨区域校企合作,支持各类中小微企业参与校企合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结合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统筹规划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在制定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激励政策、脱贫攻坚规划时,应当将促进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作为重要内容,加强指导、支持和服务。

第十一条 职业学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鼓励和支持职业学校与相关企业以组建职业教育集团(或产教联盟,下同)的方式,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职业教育集团应当以章程或者多方协议等方式,约定集团成员之间合作的方式、内容以及权利义务关系等事项。

鼓励区域、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牵头组建职业教育集团。

第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应推动建立省级行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和指导企业提出校企合作意向或者规划,参与校企合作绩效评价,并提供相应支持和服务,推进校企合作。应当建立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制度,每3年要发布行业市场人才需求预测报告。

第十三条 职业学校应根据我省和区域优势产业、特色产业、战略新兴产业等发展状况及趋势,主动与企业进行合作,增强职业教育与产业需求的契合度。结合企业岗位职业活动的内容、环境和要求,紧贴企业岗位实际生产过程,改革教学方式和方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满足企业用人需求。

职业学校须将校企合作情况写入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职业学校应积极推进企业文化进校园,将先进企业文化引入校园,使企业文化与校园文化相互融通,将职业道德、职业规范、职业情感培养纳入课程内容和教学过程。

第十五条 职业学校应当吸纳合作关系紧密、稳定的企业代表加入理事会(董事会),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审议。

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制定培养方案、课程标准等,应当充分听取合作企业的意见。

第十六条 探索推进学校招生与企业招工相衔接,合作开展学徒制培养。鼓励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和需求的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参与职业教育,与职业学校合作设立学徒岗位,联合招收学员,共同确定培养方案,共同开发人才培养标准、典型岗位标准和校企合作教材,以工学结合方式进行培养。开展学徒制培养的学校,在招生专业、名额等方面应当与企业共同商定。职业学校实践性教学课时不少于总课时的50%。

第十七条 鼓励职业学校广泛开展非学历教育和技能培训。探索建立完备的培训成果学分认证制度,完善学分积累、转换和激励制度。企业员工参加职业院校的各种非学历培训、技能培训,纳入到继续教育认可学习范畴。

第十八条 创新实训基地建设方式。鼓励和支持职业学校在企业集聚地、经济开发区、生产现场等建立校外实训基地(企业分校);鼓励职业学校单独举办或“引企入校”合作举办校内实训基地;鼓励企业向职业学校提供最新仪器设备和技术支持,共建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鼓励和支持销售收入亿元以上或从业人员达到1000人以上企业承担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任务,探索将部分主机配套产品安排到有条件的职业学校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生产,为职业学校生产性实训提供相关的项目载体。鼓励大、中型企业按照企业员工培训需要和行业特点建立实习实训基地,接收相关专业学生实习实训。相关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

第十九条 发挥骨干企业引领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承担公共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规模以上企业应当建立校企合作制度,设立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岗位,安排专门机构或者人员与职业学校开展相关工作。规模以上企业每年按不低于在职员工数的0.5%提供教师顶岗实践岗位。

第二十条 开展校企合作特色建设试点。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以及行业组织,在不同范围、不同层级开展校企合作特色建设试点,联合认定一批省级特色职业教育集团,遴选一批省级校企合作特色专业(群),命名挂牌一批省级校企合作育人特色基地。

第二十一条 建设信息化平台。鼓励有关部门、行业、企业共同建设互联互通的校企合作信息化平台,指导、协助职业学校与相关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平台发展、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二条 健全校企合作激励机制。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产教融合示范企业建设,对深度参与校企合作,行为规范、成效显著、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相应政策支持。县级以上财政、教育部门在分配安排职业院校生均经常性拨款以及职业教育相关专项经费时,涉及办学绩效因素的,要把实习管理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部门把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情况作为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及其他有关示范企业评选的重要指标。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信厅等部门将校企合作成效作为企业评优评先、项目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鼓励各地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建设或者支持企业、学校建设公共性实习实训、创新创业基地等公共服务项目。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金融等主管部门可以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审慎授信管理,为校企合作提供相关信贷和融资支持。鼓励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向参与校企合作的职业院校和企业提供经营性项目的长期低息的产教融合专项贷款。

第二十五条 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加大职业学校校企合作经费统筹力度、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支持职业教育发展和企业参与办学。对职业学校自办的、以服务学生实习实训为主要目的的企业或经营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等优惠。

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向职业学校进行捐赠的,其捐赠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税前扣除。

企业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为在本企业实习实训的学生支付的劳动报酬,以及根据校企协议由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实训学生购买的特殊工种职工人身安全保险费等费用,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校合作共同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落实企业职工培训制度,企业每年培训职工比例不少于职工总人数的30%。企业要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和足额提取培训经费责任,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能要求高、实训耗材多、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其中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比例不低于60%。

第二十六条 改进人才引进和绩效分配机制,促进职业学校与企业人才的合理流动、有效配置,形成校企人才、技术双向互补交流的格局。

经同级人社部门批准,职业学校可采取公开招聘、专项招聘等方式招聘人员。公办职业学校引进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员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可按照国家、省委省政府相关政策进行公开招聘并适用相关政策待遇。鼓励职业学校特设岗位,引进产业教授、技能大师担任特聘专家,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方式。职业学校安排不超过教职工总额30%的比例,定编到岗不到人,用于面向社会和企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等担任兼职教师。职业学校兼职教师费用由学校统筹经常性拨款和学费收入予以保障,足额列入预算。

职业学校应当将参与校企合作作为教师业绩考核的内容,具有相关企业或生产经营管理一线工作经历的专业教师在评聘和晋升职务(职称)、评优表彰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对待。开展校企合作企业有关人员,可申报或参与有关研究项目和竞赛,并享受企业相关待遇和学校补贴,在校企合作中取得的教育教学成果,可视同相应的技术或科研成果,按规定予以奖励。允许职业学校在校企合作中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第二十七条 经所在学校或企业同意,职业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根据合作协议,分别到企业、职业学校兼职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确定薪酬。

职业学校及教师、学生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产品设计等成果,可依法依规在企业作价入股。职业学校和企业对合作开发的专利及产品,根据双方协议,享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的自主权。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对职业学校、政府落实校企合作职责的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定期发布督导报告。

第二十九条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校企合作情况作为职业学校办学业绩和水平评价、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把职业学校校企合作水平作为重点项目评选的重要依据,在院校布局、专业设置、招生计划、项目支持、领军人才培养、学校评价、人员考核评价等方面对职业学校提出相应要求。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以及行业组织,加强对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监督、指导,推广校企合作的优秀模式和典型经验,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将不按规定提取使用教育培训经费并拒不改正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将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情况纳入其社会责任报告。

第三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引导,通过职能转移、授权委托等方式,积极支持行业组织开展校企合作对接等服务。

第三十二条 职业学校、企业骗取和套取政府资金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退还,并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学校,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技工院校)和高职高专院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指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

第三十四条 其他层次类型的高等学校开展校企合作,职业学校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开展合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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