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学院决策的基本形式。学院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部门重要事项。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条 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组织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组织会议。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为:
(一)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研究学院领导班子建设、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群团组织建设、统战工作、安全稳定、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期计划、工作总结,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废止。
(四)研究学院师资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专业建设、大师工作室建设、学院重点项目建设等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需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五)研究学院学生教育管理,招生、就业、创新创业教育,社会服务,对外交流与合作等重要工作。
(六)研究学院教职工的年度考核和奖惩决定等重要事项。
(七)研究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大额资金使用、大宗设备采购、办学资源调配等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由学院党政班子成员组成。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根据需要可邀请工学部主任、党支部书记、学科带头人等有关人员列席。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八条 根据议题事项,属党总支主管的事项由学院党总支书记(以下简称“书记”)主持,属学院行政主管事项由院长主持。也可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确定会议主持人。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多于2/3,会议方能召开。如遇紧急事情,书记或院长一人缺席,主持人应在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的前提下召开会议。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通知、组织、记录等会务工作,可由学院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要全面、真实,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及缺席情况,会议议题、发言要点、不同意见、会议决议等。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记录应妥善保存,重要会议形成的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必要时报送学校有关部门作为学校领导决策参考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议题的确定和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 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会议的议题。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要对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形成初步意见或意向。书记和院长要经常性沟通,特别是重大议题应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后,再上会讨论。
党政联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如有需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应事先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并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同意,方可列入会议议题。
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共同审定的议题,且又非突发性重要事件,不得临时动议列入党政联席会议议题。
第十三条 做好会前准备。除临时召集外,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和有关资料要提前发给参会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议题内容主要负责人会前应做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在与会人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第十五条 与会成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较大分歧的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讨论后再议。会议列席人员可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十六条 对于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如有不同意见,个人可以保留意见或向学校领导反映。但在本级和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十七条 如确需变更决定或决议,或亟需做出新的决定,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有保密要求的议题时,在形成决议并正式执行之前,与会人员要注意保密,严守会议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对于泄密者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及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关系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出国和奖惩等切身利益问题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条 参会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制度,按时到会,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会时,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六章 督办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事项时,根据工作内容,确定项目承办人或牵头人,明确办理时限。
第二十二条 凡学院重大问题,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后,所有成员按照分工,抓好落实。重大事项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执行情况,纳入中层领导班子和成员工作述职与考核内容。班子成员要认真开展年度自查,自觉接受学校党委检查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数字太阳集团tcy8722党总支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太阳集团tcy8722数字太阳集团tcy8722总支委员会
2019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