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科研课题(项目)管理,提升科研课题(项目)研究质量,推动科研工作持续、稳定发展,提高学校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科研处是对科研工作进行日常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其他各部门对本部门的科研工作负有相应管理责任。
第二条 科研课题(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发布科研课题(项目)信息、组织申报;督促、检查科研课题(项目)的实施进展与中期检查;组织科研课题(项目)验收、科研成果鉴定与推广应用;进行科研统计与总结、经费使用的监管等。
第三条 科研课题(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主持人)制,项目负责人对课题(项目)实施过程、完成结项、成果质量全面负责,同时享有相关财务制度规定的课题(项目)经费支配权。
第二章 科研课题(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科研课题(项目)指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校级以及各级协会、学会组织的课题(项目)。
第五条 申请国家、部、省、厅、市级、协(学)会的科研课题(项目),必须按照课题(项目)管理部门的相关通知、课题(项目)指南或招标公告及申请和投标办法等要求申请,将相关材料报送学校科研处,由学校审定后,再上报至相关部门;申请校级课题,按校级课题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已主持两个课题(项目)且未结题的教师不能再次申报课题(项目)。项目主持人组建课题(项目)团队时,凡未经团队成员本人同意的,取消当次上报资格。
第七条 科研课题(项目)的立项评审遵循严格评审、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课题(项目)立项评审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组成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在充分评议、讨论的基础上,确定为上报科研课题(项目)或校级立项科研课题。对于未经过学校科研处而由教师自行申报的课题(项目),学校不予认定。
第八条 批准立项的各级科研课题(项目),由科研处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立项的科研课题(项目)不得改变项目名称、内容和成果形式。
第三章 科研课题(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凡立项的科研课题(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期组织实施和完成研究任务,并接受学校科研处的管理和检查督促。
第十条 立项科研课题(项目)实行中期检查评估制度。科研处负责组织对科研课题(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督促课题(项目)研究按进度完成。
第十一条 课题(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因课题(项目)研究内容有所扩展或研究的深度、难度有所增加,并对提升课题(项目)研究的预期成果具有价值而有必要延期的,项目负责人须向立项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整进度计划。
第十二条 因负责人无力完成课题(项目)研究的,校级科研课题由科研处予以撤项并备案;市级及以上的科研课题(项目)的撤项要十分慎重,科研处应尽力采取更换项目负责人,并报告立项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在科研课题(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对课题(项目)的组织工作、学术把关、成果质量负有主要责任,如发生安全事故、知识产权纠纷等,项目负责人及当事人须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四章 科研课题(项目)的验收与结项
第十四条 各级科研课题(项目)须按课题(项目)主管部门规定的验收、结项期限与要求完成验收、结项工作。立项科研课题(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结题申请,提供最终成果形式的相关资料。经科研处审核后,组织专家进行结题报告评审、成果鉴定和课题(项目)验收;校级科研课题通过验收即可结题并备案;市级及以上的科研课题(项目)的结题申请、结题报告书和最终成果相关资料须报送立项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结题并备案。
第十五条 校级课题和委托学校结题的课题(项目)由学校颁发证书,其它课题(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颁发证书。
第十六条 不能按时完成课题(项目)结题而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或影响学校项目指标数的,视情节轻重,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决定取消项目负责人一至三年的科研课题(项目)申报资格。
第五章 科研课题(项目)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科研课题(项目)档案包括科研课题(项目)的立项申请书、立项文件、中期检查报告、结题报告、成果公报以及开展研究形成的论文、图纸、图表、视听资料、任务书、合同、工作总结、技术总结、原始数据、成果鉴定书、参加的学术会议资料(批件、会议纪要、决议)、学术调研的调研报告等。
第十八条 各级各类科研课题(项目)档案由科研处统一管理。项目负责人在课题(项目)结题时将课题(项目)科研档案整理成册交科研处。没有向科研处提供相关科研档案的各类课题(项目),学校不予认定。
第六章 科研课题(项目)的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科研课题(项目)经费的来源包括:市级及以上课题(项目),由课题(项目)主管部门资助经费;校级课题由学校资助经费。
第二十条 学校科研处和财务处为科研经费的监管部门。课题(项目)经费的使用采取严格预算、经费包干、超支不补的办法。课题(项目)经费由财务处按课题(项目)进行编号,设立专门账目进行管理。涉及有关税费的,由课题(项目)组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课题(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并有利于促进科研工作的开展。课题(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课题无直接关系的开支。
课题(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调研差旅费;资料费,材料费,小型会议费,成果印刷、鉴定费;著作、论文出版费等。
第二十二条 科研课题(项目)经费在通过中期检查后报销经费的50%,结题后报销剩余的50%,由项目负责人按照财务报账审批程序与相关要求办理报销手续。如不能结题,学校将追回项目负责人已报销经费,并由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关损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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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