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实训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训室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安全,避免财产损失,确保学校教学、教研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实训(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令第28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实训室”是指隶属学校管理的从事教学、教研等活动的各级各类实训、实习场所。实训室安全工作包括用电安全管理、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危险品安全管理、实训室废弃物安全管理,以及相关规章制度与管理机制建设、教育培训与检查考核等。
第二章 实训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责任
第三条 学校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校、二级学院、实训室三级管理,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校长领导下的分级责任制。
第四条 学校成立实训室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教学、安全保卫、后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务处(教学督导室)、保卫处、后勤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一)实训室工作安全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和指导全校实训室安全检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训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发布、传达、落实上级部门的有关通知和文件精神,执行各级安全制度;
(2)组织制定、完善学校实训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及方针政策;研究审议实训室安全工作重要事项;
(3)指导、督查各实训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和师生安全教育工作;
(4)组织各二级学院签订实训室安全责任书,落实实训室安全管理分级责任制;
(5)其他应当由实训室安全领导小组完成的工作事项。
第五条 实训室工作安全管理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学督导室),由教务处(教学督导室)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实训室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
(2)指导督查各二级学院做好实训室安全工作的制度建设、安全培训以及整改等工作。
(3)定期组织实训室安全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相关二级学院,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
(4)其他应当由实训室工作安全管理小组办公室完成的工作事项。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学院实训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学院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对其实训室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各二级学院主要责任是:
(1)负责建立健全本学院实训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以及实训室日常管理工作;
(2)根据本学院的专业特点,制定实训室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编制实训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组织开展实训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进一步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营造实训室安全校园文化氛围;
(4)负责实训室安全隐患和安全突发事件的报告、警示,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和配合做好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5)组织开展本学院人员的安全教育、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
(6)做好实训室安全工作日志和安全事件记录。所有设备要做好登记建档工作,防止丢失,个别设备需外借或外调者,要经批准并办理好相应的手续;
(7)实训室内的教具模型、设备材料、化学试剂等都应登记造册,实训室物品都应摆放整齐,分门别类,定橱定位,橱有编号;
(8)做好本实训室仪器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及时发现并排除各类安全隐患,定期对灯源、开关、插座、门窗等进行检查,在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情况下,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
(9)实训室应配备合适的消防设备器材并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如遇火警,除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灭火外,应马上报警并及时向上级报告、保护现场;
(10)建立安全台账,并将相关制度、规范张贴上墙明示;
(11)定期组织实训室打扫。
第七条 各实训室负责人是本实训室的安全责任人,代表实训室签订实训室安全责任书。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1)拟定符合本实训室特点的规章制度,含操作规程、 仪器操作说明、应急预案等,经学院审定通过后张贴在实训室显著位置;
(2)落实实训室安全日查制度,填写《实训室安全检查台账》,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3)结合本实训室安全与环保要求,做好安全设施的配备和管理;
(4)建立本实训室的物品使用台账,含仪器设备、气体钢瓶等的使用台账;
(5)严格落实实训室安全准入制度,对本实训室人员及临时来访人员进行仪器设备操作、流程及防护、意外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三章 实训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八条 实训室的钥匙有专人保管,未经许可或授权,任何人不得把钥匙转借他人;一旦钥匙丢失要及时向领导汇报,以便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 学生进入实训室要遵守纪律,在实训室进行相关操作室必须要有任课教师在场,并严格按照老师讲授的注意事项和操作规范进行操作,仪器设备在运行中,实训室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第十条 实训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要摆放整齐,布局合理。各实训室应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不堆放与实训室工作无关的物品,要有安全通道,严格做到“四防、五关、一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关门、窗,水、电、气;查仪器设备)。
第十一条 实训室内的窑炉、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确需昼夜运行的,设备运行期间,必须有专人值守并不得擅自离岗;实训室内的各种机械、电器设备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如确需过夜或连续运行的设备,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 实训室防火工作是实训室工作的重中之重,严格杜绝火灾隐患,防火工作的具体细则参见各二级学院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实训室实行安全用电管理,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器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实训室内不得有裸露的电线头;电源开关箱内不得堆放物品,以免触电或燃烧。
第十四条 对已达使用年限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报废,对存在故障、或有较大安全隐患的仪器设备要及时维修或更换,上报学校后勤处,并保存详细维修记录。
第十五条 各实训室应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校验。一般仪器设备的维修、拆卸需经管理员同意,不具备维修专业知识的人员不得从事此项工作。
第十六条 各实训室要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与器材,实训室的工作人员应学会正确使用,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第十七条 要注意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防止因突然停电、停水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并做好假期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四章 实训室危险品管理
第十八条 危险物品安全管理。
(1)危险品的采购、运输、存储、使用、退还、销毁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严格专库、分类存放,专人管理,定期盘查;严格落实“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领取”制度。
(2)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正确使用高压气瓶,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标记;气瓶必须定期进行技术检验,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和不合格的气瓶;气瓶应避免暴晒,远离热源、腐蚀性材料和潜在的冲击,也不得放置于走廊或消防通道附近。
(3)危险品存放地点,必须符合《化学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要求,应远离热源和火源,保持存放场所的通风以及配备有相应的安全电器照明设施。
第十九条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置实训室废弃物及用剩物,危险品存放点要设警示标识标志;分类存放,做到分类收集、集中储存、集中销毁。
第五章 实训室安全文化建设
第二十条 通过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等形式,提高师生安全意识,让师生熟悉实训室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设施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实训室安全准入制度,学生进入实训室前的安全培训、实训课教师的安全培训、实训课教师在实训教学中对学生规范操作和安全防护技能的训练。
第二十二条 细化安全职责,构建安全管理责任体系。责权分明,使实训室安全管理环环相扣、全面覆盖。完善危险品分类管理制度,包括储存管理制度、处理流程及管理、领用制度和特殊设备管理制度。
第六章 实训室安全检查制度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实训室要严格遵守国家颁发的《安全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安全管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盗、防事故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学校组成实训室安全管理检查小组,对各实训室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安全检查,保存检查记录,梳理安全隐患,明确责任进行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 节假日期间,学校及各二级学院需对实训室进行安全检查,并上交实训室安全检查项目情况表,确保节假日实训室安全。
第二十六条 实训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对二级学院及教职工的考核评价体系。如发生实训室安全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害,对涉事学院的年度考核及相关责任人当年评先评优等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七条 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训室安全事故的,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实训室安全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