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院人才培养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的基本依据,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为加强和完善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我院的教学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院开展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其制定、修订、执行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在人才培养的一个培养周期(即一届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内,一般不得变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或修改的,要按照严格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
第四条 申报新专业前,应制定出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应在人才培养的一个培养周期后,根据需要作一次全面修订;学院也可以根据国家或社会发展的要求,适时提出全面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意见。
第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或修订,应在分管副院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进行,各专业所在院系具体负责实施。
第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应广泛征询教师、学生和专业教学与建设指导委员会意见,并在充分的市场调研的基础上进行。
第七条 制定、修订人才培养方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教务处提出制定、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以文件形式发至各院系;
(二)各院系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组织本系专业带头(负责)人、骨干教师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拟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三)各院系组织校企专家对本院系各专业拟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议、修改,经院系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审定后报教务处;
(四)教务处组织专家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各院系根据专家审议意见修改定稿后报教务处。
(五)教务处汇总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报分管副院长审阅后提交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研究通过,录入教务系统,并印发各院系执行。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八条 各院系必须严格执行学院批准的人才培养方案,任何院系、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都不得拒绝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也不得截留不属于自己的教学任务。教务处负责协调、监督各院系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九条 各专业课程和实践环节的教学任务由相关院系归口承担,并负责组织教师制定各门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计划。
第十条每学期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每学期第10—14周,各院系组织各专业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落实下一学期须实施的具体课程、实践环节等教学任务;
(三)期末考试前,教务处组织各院系完成下一学期排课、选课等工作,形成课程表,并由各院系及时通知有关教师和学生。
(三)在正式上课前,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标准编制好本课程的教学授课计划。
(四)任课教师根据授课计划实施课程教学工作。
第十一条 在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各院系必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落实每一门课程的教师、教学大纲、教材及必要的教学条件,安排好各教学环节,并据此进行教学管理。
第四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修改
第十二条 在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凡更改课程名称、增减授课学时,更改课程的开设时间,增开、停开课程以及变更课程性质(课程的必修和选修属性)而导致课程结构的变更等情况,均属调整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
调整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应是在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原则意见的基本框架范围内进行的局部修正,不涉及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思想、基本架构、主要指标等方面的调整。
第十三条 调整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应在新一届学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印发之前,或执行人才培养方案时间的前一学期第6周之前进行;其它时间不得变更。
第十四条 调整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按以下程序和权限进行:
(一)人才培养方案调整、修改事宜由相关院系组织论证,形成书面报告,报教务处,经分管副院长审批后执行。
(二)属于个别专业选修课程设置和课程顺序调整的,由教务处审批。
(三)属于必修课、通识选修课、较大面积专业选修课调整、授课期间课程设置调整的,由教务处审查,报经分管副院长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普通全日制高职各专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教务处。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