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工美职院〔2016〕54号
太阳集团tcy8722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保证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正常、有序供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用财政资金、预算外资金、捐赠、自筹以及银行贷款等各类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及纳入学校基本建设核算的更新改造工程和大中型修缮工程项目。大中型修缮工程项目指纳入基本建设核算、投资60万元以上且修缮支出资本化的项目。
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法律
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基本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按预算管理原则。依据建设工程项目概算、预算和年度建设资金计划,进行资金管理与核算。对不同来源渠道的建设资金,按照资金使用的不同规定合理、节约使用。
(三)按建设成本管理原则。通过建设工程项目概算、预算和财务决算、竣工决算的管理,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支出,防止突破概算、预算。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校长对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全面负责,分管基建、财务工作的副校长负直接责任,学校内部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六条 财务处是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财务预算编制;
(二)负责学校基本建设日常财务核算与管理;
(三)做好基建财务分析,切实履行好参谋职责;
(四)参与新建工程项目预算审核;
(五)参与学校新建项目招标工作的管理;
(六)做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及时聘请会计事务所进行项目财务竣工决算报告的审计工作;
(七)参与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决算管理。
第七条 后勤处、基建办是基本建设的职能管理部门,对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计划、工程概算预算、工程施工和竣工决算等业务实施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责任是:
(一)编制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财务预算;
(二)编制工程概算;
(三)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进行工程质量控制和造价控制;
(四)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及用款计划,从严控制各项工程款和材料设备款的支付进度;
(五)对工程决算进行初审;
(六)按合同和审定的工程决算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手续;
(七)对购建完成、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工程申报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八条 纪检监察处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各环节实施审计、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工程预算(包括委托中介机构编制预算),监督工程项目概预算的执行和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监督相关招投标活动,审核相关经济合同,参与工程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审计工程决算(包括委托中介机构审计决算);
(二)监督基建项目涉及资金各环节运行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确保建设资金的合法使用。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支出,必须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制度。基本建设资金预算是学校财务预算的组成部分,其收支预算全部纳入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
第十条 学校每年按照省教育厅要求,认真编制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和调整计划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增加投资项目和追加项目经费。
第四章 成本管理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十三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学校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十四条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学校按照项目预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备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十五条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学校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检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测费、(贷款)项目评估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费、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报废工程损失、坏账损失、借款利息、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概预算审核费以及其他待摊投资等。
学校应严格按照规定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各种与基建无关的支出计入待摊投资等。
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不摊入其他项目,待征地事项全部完成后,单独作为无形资产(土地)交付使用。能明确归属某一具体项目的其余费用,直接列入该基建项目成本;属多个项目共同发生或项目决算前无法确定其负担情况的其余费用,每年年终根据项目投资完成的实际情况按一定比率分摊。
第十六条 其他投资支出是指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支出。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学校发放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异地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的开支。
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按不同规模分档计算。异地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学校规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国家招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以及大宗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实行招投标管理,签订书面合同。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责任和违约处罚条款,并明确项目资金付款方式。合同一经签订,应及时送达财务处,作为付款依据。
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图纸和施工合同,在批准的工程概算内组织建设。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设计变更,严禁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投资。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尚未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之前,经学校党委会审议,报教育厅批准,可以支付勘探设计、图纸证照等前期费用。建设项目在未经批准开工之前,不得支付工程进度款、材料款等。
第二十一条 基本建设资金的支付严格按合同及有关规定办理。后勤处、基建办对支付的价款进行审查,包括对工程监理部门核算的结果进行复审。财务处、纪检监察处对后勤处、基建办报送的基建合同、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第二十二条 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
(一)预付款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支付预付款,预付款一般不得高于合同金额的30%。同时,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条款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支付工程进度款过程中按规定抵扣。凡未签订施工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不得预付工程款。
为保证预付款全部按合同规定使用,在支付预付款时,需由施工企业出具相应的银行“预付款保函”(又称还款保函),确保预付款使用的安全性和真实性。
(二)工程进度款
根据后勤处、基建办确定的月进度工程结算单,一般情况下,按不高于工程价款的75%支付工程进度款。根据合同约定应扣回的预付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三)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后勤处、基建办对施工单位提供的项目竣工结算书进行审核,提出审核修改意见,报送纪检监察处,由纪检监察处或纪检监察处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出具结算审计报告。财务处根据审计确认的结算汇总表和结算审计报告,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余款,抵扣水电费等相关费用。
(四)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按施工合同约定比例或质量保修合同规定的比例提留,一般提留比例为结算金额的5%左右。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满,经后勤处、基建办组织验收,填写《基建工程质量验收单》,验收合格后,退还质保金。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的费用应在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第二十四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付基本建设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三)不符合基本建设内容或擅自改变基本建设内容的;
(四)有工程质量问题的;
(五)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六)与合同规定条款不符合或未按合同规定完成工程进度的。
第六章 竣工决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书);历年投资计划;经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有关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财务处、后勤处、基建办等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财务账务处理、物资的盘点核实以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第二十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部分: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包括:封面、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概况、会计账务处理情况、财产物资清理以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基建资金结余等分配情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分析情况、基本建设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决算与预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需说明的其他事项等。
第二十九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原则上应在交付使用三个月后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在此期间,纪检监察处负责做好工程费用的审计工作;后勤处、基建办负责做好与施工单位的款项结算工作,财务处负责做好财务决算。逾期未能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相关部门应向学校报告原因,据此组织协调及时办理决算。
第七章 资产交付管理
第三十条 基建项目竣工决算后,应及时办理交付资产手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基建办与后勤处办理房产、设备移交。每年年终,财务处对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但已交付使用的资产进行预估入账,后勤处同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财务处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时与后勤处办理调增(减)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交接手续;后勤处据此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同时到财务处进行相应帐务处理。
第三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在办理完交付使用财产手续后,除各类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外,不再支付其他费用。后续发生的基建建设费用,将不再列入基建成本。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太阳集团tcy8722
2016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