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工美职院〔2016〕65号
太阳集团tcy8722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现资产的合理配置与有效利用,根据《太阳集团tcy8722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与有效利用。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计划及添置、验收与入账;使用保管、
维修维护、变更;固定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效益评估;固定资产账务管理以及固定资产各类统计报表等。
第五条 凡用于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生活等用途的上级调拨、学校自购、社会损赠或学校拥有使用权且由学校负责管理的资产设备均按本细则管理。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作价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资产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500元(含,下同)以上的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
(二)土地及植物,房屋及构筑物。
(三)家具、用具、装具。
(四)图书馆及学校各部门资料室公用图书资料、档案。
(五)文物、陈列物,标本和标本模型。
(六)无偿调入或捐赠、准捐赠的符合上述条件的物资、设备。
(七)自制设备经专家组验收后按实际成本计入固定资产。
(八)学校认为必须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其他财产。
第七条 下列资产不列为固定资产:
(一)临时建筑物。如工棚、临时厕所、简易值班室、简易人行道、棘丝围墙等。
(二)一般性工具及替换性资产。如刀具、夹具、模具、胎架、轮胎、磁鼓、热辊、打印头和各种不能独立使用的附件、零配件等。
第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分为以下类别进行账物管理。
(一)土地:学校依法占有的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等用地。
(二)房屋及构筑物:指房屋、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用房等;构筑物包括道路、围墙、运动场、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及构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光纤网线、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三)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教学科研设备、文化设备及医疗器械等。
(四)通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
(五)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六)图书、档案:图书指图书馆、阅览室的图书(含电子图书)、资料与毕业生论文等,档案指学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收集、管理的各类档案。
(七)家具:指学校各部门占有使用的各类家具。
(八)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九条 固定资产计价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新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输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计账。
(二)自行建造的设备及已竣工的房屋及构筑物,按照建造所发生的全部支出计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后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拆除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
(四)图书资料等固定资产,按合同实际支付计价,没有标价的赠书参照同类书的购买价格估价入账;中文报刊按预付款方式购买的,按订购目录提供的价格计价入账,遇停刊、调价等原因退款的,另行调整入账价值;外文报刊按进出口公司提供的人民币价格每年结算刊款。
(五)网络数据库、光盘数据库等电子资料,按实际购入成本计价。网络数据库租期一年以上,合同规定租期过后,仍保留数据库使用权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合约租期到期后,不再保留数据库使用权的,列为一次性支出,不作为固定资产统计。
(六)档案不计价。
(七)无偿调入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中介机构评估价格,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入账。
(八)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原值计价入账;没有原值的按预估价值入账。
(九)交换的固定资产,按原值或按评估价值计价入账。
(十)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协议价值计价入账。
(十一)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交接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十二)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十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十四)属于准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学校同类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但不计入资产账。
(十五)购置固定资产过程种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条 已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改良或拆除部分固定资产。
(三)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四)原来固定资产价值记录有误。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后勤处和财务处负责办理,并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后勤处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的一级管理机构,代表学校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校属各部门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的二级管理机构,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后勤处设学校资产管理专干,负责学校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各部门配备资产管理员,负责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后勤处每学期组织一次对各部门固定资产进行查验,根据需要不定期地对部门资产进行清点、核对,以保证学校和使用部门的资产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同时应经常性地与财务处资产账进行核对。
第十五条 部门负责人和部门资产管理员对本部门资产负有管理责任。部门负责人调离工作岗位,须对其所在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点;部门资产管理员调离工作岗位或不再担任资产管理员,须事先通知后勤处,由学校资产管理专干组织对部门资产进行查验,并监督其与继任者办好交接手续,填写《资产管理员交接表》,由交接双方确认签字,学校资产管理专干与部门负责人见证审核;学校教职工调离学校或者退休,应办理好公共资产的清退、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按照“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固定资产具体管理责任划分如下:
(一)各部门所属办公、会议、档案资料、展示、活动等场所的公共财物由各部门自行负责管理。
(二)党政办公室负责管理公共会议室、学术报告厅、收发室、档案室、文印室、车辆、校领导办公室等。
(三)工会负责管理工会活动室、离退休人员活动室。
(四)教务处负责管理图书馆、公共展厅、静物室和其他公共教学活动场所等。
(五)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学校电脑机房、网络中心机房、办公教学区公共网络设备等。
(六)各院系部负责管理本部门教室、教学工作室、实训室及其他所属教学场地和学生创业实践场地等。
(七)公共课教学部负责管理公共课教室、体育场馆、器材保管室等。
(八)学生工作处负责管理学生寝室、礼堂、广播室、怡心馆及其他学生活动场所等。
(九)组织人事处负责管理学校党校教室等。
(十)保卫处负责管理消防、安防设施设备、器材等。
(十一)公共建筑物及上述条款中没有涉及的学校固定资产由后勤处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二级三账”制度。
“二级”是指学校固定资产实行二级管理。一级管理由后勤处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进行,各部门的资产管理为二级管理,各部门的资产管理责任范围按第十六条规定划分。
“三账”是指学校固定资产实行财务账、资产(总)账、各部门(分)账三级账。财务处设立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账,后勤处设立与财务处对应的全校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账,各部门设立各自所管理的固定资产账,三账必须相符。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发生增减(包括赠送和无偿调进、调出的物资)时,各部门资产管理员应及时如实填写固定资产增加(减少)表,报后勤处和财务处作固定资产增减记录,各种账、卡、单、表应填写清楚,记录准确。账、卡、物要定期核对检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九条 贵重物品和损失风险较大的设备必须办理资产保险。
第二十条 各级资产管理员如发现固定资产发生损坏、丢失和其它事故时,应及时向后勤处和相关部门报告,并及时追查原因,做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 全校师生员工必须尊重资产管理员的职权,资产管理员有权拒绝任何个人私自使用、移动或调换任何物资设备,未经资产管理员进行实物验收的固定资产不得使用。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二十三条 购置固定资产,必须按照学校发展规模、专业设置、科研方向进行全面规划。要根据勤俭办学的方针精打细算,合理布局,分清急缓,逐步解决。
第二十四条 增添固定资产,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按基本建设计划的审批程序办理。不属于基本建设范围内的,由各部门提出资产配置计划,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二十五条 对于重点项目、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或购置批量大的常规设备,必须调查研究,进行可行性论证,金额较大的,需经党委会或校务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经过以下流程:
(一)使用部门根据部门需求提出采购申请或由后勤处根据各部门年度预算提出集中采购计划和采购申请,再根据审批权限,报相关领导对预算进行审批。
(二)由后勤处及相关部门组织人员严格按《太阳集团tcy8722采购管理办法》进行采购。
(三)物资采购完成后,由后勤处组织相关人员对购回的物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三联入库单(一份交后勤处、一份交财务处、一份留存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办理入库手续。
(四)学校资产管理专干在三联入库单上签盖资产登记专用章,留存一联入库单作为登记固定资产增加的原始凭证,同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新增资产。
(五)根据审批权限,相关领导在财务报账单上签批意见。
(六)财务处报销并进行固定资产增加的登记。未办理入库手续的购物发票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二十七条 自制、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物资,或无偿调入本校任一部门的物资,都应及时到后勤处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填写三联入库单,进行资产登记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 利用学校资金建设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必须在后勤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结清工程款项。
第二十九条 图书馆购入或捐赠的纸质图书、资料,电子书等,均应先到后勤处进行入库登记后方可到财务处报账。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变动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的变动是指固定资产的领用、借用、出租、调整、报废、报损、丢失、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等。固定资产的变动必须经过审批且按下述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领用。办理入库手续后的固定资产要投入使用,必须先办理领用出库手续。固定资产领用出库后,学校资产管理专干和部门资产管理员应及时做好相关账目登记。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借用。校内部门或个人,因公需要短期(一般不超过半年,超过一年的可申请固定资产的校内调整)使用其他部门的固定资产的,可以申请借用。借用部门或个人出具借据且与被借部门商定归还的日期,经双方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办理借用手续,被借部门的资产管理员需做好借用登记。
固定资产一般不外借。如确需外借的,借用单位必须出具借据并注明归还的日期,经借出部门主要负责人、后勤处主要负责人、借出部门分管校领导和后勤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外借。外借数量较大或物品较贵重的,需报校长批准或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各级资产管理员应该协同有关人员按商定归还的日期催促归还所借出的固定资产。出借的固定资产在借用期满收回时要与借用单位共同验收,检查是否完好无损。造成资产损失或损坏的需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公共场所或资产设备出租,按资产设备外借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租金一律交学校财务处。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调整。固定资产的调整是指为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在不同的管理或使用部门之间对固定资产进行合理调动。固定资产的调整应当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后勤处根据部门需求和资产使用情况,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资产调整意向,报后勤分管校领导审定。
(二)学校资产管理专干填写资产调整审批表,经相关领导审批后,开具《固定资产使用变更单》三份(移交双方和后勤处各存一份),双方进行资产的移交工作。三方的资产账作相应的调整。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
(一)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条件:
1.超过使用年限,已无使用价值;
2.设备老化,机型淘汰,技术性能落后,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3.设备长期失修,重要零部件遭到毁损,且无法补充;
4.重要部件严重损坏,维修费用过高,继续使用经济上不合算,或修理费用接近同种新产品的设备;
5.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准使用的设备。
(二)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程序:
1.资产使用部门向后勤处提出申请,后勤处组织技术鉴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信息设备技术鉴定由信息中心3人以上技术人员组成技术鉴定小组,其他设备技术鉴定由后勤处聘请3人以上校内专业老师或校外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技术鉴定小组。
2.技术鉴定小组成员、学校资产管理专干、后勤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会签《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审批单》,单项价值5万元以下,批量总值10万元以下的,报后勤、财务分管校领导审批;单项价值5万元以上,批量总值10万元以上的,报后勤、财务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报校长审批。报废、报损总值100万元以上的,须经校务会议审批。
3.财务处、后勤处和使用部门的资产管理员根据《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审批单》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4.经批准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由后勤处收回,统一处理。对有残值的报废、报损固定资产,按公开招标程序进行处理,残值收入由财务处专项入账,用于补充、更新固定资产;确无残值或经广泛联系无人受理的报废、报损固定资产,经后勤处、纪检监察处、财务处相关人员确认,作废弃品处理。
(三)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原则上于每学期末集中办理一次,不办理零星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手续。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丢失。固定资产由于使用人或管理人失职或保管不力,致发生被窃、遗失等,按丢失处理。不论何种原因致使固定资产发生丢失,资产管理员务必及时向后勤处及有关部门报告。确认无法追回时,在责任追究程序完结后,按以下程序办理报失手续:
(一)由资产管理员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在《固定资产报失审批单》上审批并签署意见。
(二)学校资产管理专干、后勤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会签《固定资产报失审批单》,报后勤分管校领导、财务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
(三)财务处、后勤处和资产使用部门的资产管理员根据固定资产报失审批单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三十七条 闲置或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经批准可以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固定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 经学校批准的固定资产处置,根据《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厅备案或审批的,应按规定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维护和维修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维修维护按下列规定实施:
(一)信息设备的维修维护由信息中心负责;专业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由使用部门负责;学校公车的维修维护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其他固定资产的维修维护由后勤处负责。
(二)单次维修预算金额小于3000元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大于3000元的,须填写《维修预算审批单》,按相关程序报学校审批后实施。
(三)各部门要建立固定资产维修台账,做好维修维护记录。
(四)固定资产维修维护服务采购的具体方式及程序按《太阳集团tcy8722采购管理办法》实施。
第四十条 对于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改制和检修,使用部门应事先提出可行性报告,经后勤处同意,报后勤分管校领导批准,方可进行,严禁无准备的随意拆装。
第四十一条 对于技术性较强的固定资产的维修,如需在校外进行维修,使用部门需填写《外出维修单》,按程序审批,维修完毕后需及时收回验收。外出维修造成丢失的,应由维修单位照价赔偿,账务处理参照第三十六条实行。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凡造成学校固定资产丢失、人为损坏的,或者因管理不善,导致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都应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十三条 责任追究以行政处分、经济赔偿方式进行。经济赔偿金额由固定资产原值与保险公司赔偿额的差额确定。
第四十四条 因各种人为因素导致固定资产发生损坏或丢失时,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组织进行责任认定,按认定结果追究处罚。由于失职而造成公共财物受损或被盗的,除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外还将与年度考核、评优、晋级挂钩。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责任追究的程序
(一)各部门发现公共财物损坏或丢失的,应及时上报。一般物品损坏,上报后勤处;贵重设备损坏,应及时上报后勤处和相关校领导。发生公共财物丢失的,在上报后勤处和相关校领导的同时,还应同时向保险公司、公安机关报案。
(二)成立事故调查小组,由后勤分管校领导、纪检监察处负责人、后勤处负责人、保卫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使用部门负责人组成。
(三)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结合公安机关调查结果,对事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学校研究决定。
(四)财务部门及人事部门根据学校决定实施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太阳集团tcy8722
2016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