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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太阳集团tcy8722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发布者:文/谭思晴    [发表时间]:2020-07-15    审核:黄国军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打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有利学生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及学院《学生守则》,结合我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违纪处分种类

第二条 根据学校、学院二级管理权限,学院的处分种类有: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第三章 处分细则

第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因违反法规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参与盗窃、诈骗等尚未获得非法财物者,给予警告处分;

(3)对过失损坏公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危害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私自违章使用各种电热设备或私拉电线的,对初犯者 给予批评教育,再犯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对过失损坏公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危害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在校园公共场所包括教室、图书馆、宿舍楼、会场、食堂、礼堂、计算机房、办公室等喧哗吵闹的,对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对经劝阻不改并再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对提供赌具或赌博场所者,给予警告处分;

(8)酗酒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重犯者给予警告处分;

(9)对非法经商者,除没收非法所得外,经营价值较大者给予警告处分;

(10)酗酒肇事者如: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或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等,给予警告处分;

(11)对旷课达到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12)对在考试、考查或补考中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①未按“考场规则”要求出示学生证等证件、且不听劝告者;

②未按“考场规则”要求将书包、书籍、笔记本等交到考场指定地点、且不听劝告者;

③考试时左顾右盼、交头接耳者

④不在规定时间内交卷,故意拖延时间者;

⑤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或在考场内外大声喧哗、且不听从劝告者;

⑥不按指定位置入座,且不听劝告者;

(13)在学校规定的学生休息时间内和宿舍熄灯以后,在学生宿舍区喧哗吵闹的,对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再犯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4)对参与、组织非法传销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参与盗窃、诈骗等,所涉价值未达到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对故意损坏校园设施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对在校园内违章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或乱扔玻璃瓶、火棒等物扰乱学校正常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者或态度恶劣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酗酒屡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对酒后肇事、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或社会秩序者,视情节轻重,参照相关条款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7)对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8)对旷课达到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9)对在考试、考查或不补考中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①在书包等上交到指定位置后,仍将与考试课程有关的资料(书本、笔记本、纸条、电子词典、手机等)藏匿于抽屉内等处,虽没有直接抄袭但已被发现者;

②在考试中,以示意、向他人或者协助他人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等方式协同他人作弊者;

③在考试中,向他人传递考卷者;

④考卷被他人取走未向监考老师报告者;

⑤学期中测验作弊者;

⑥桌面上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虽不是本人抄写,但未向监考老师报告者;

(10)对造谣、诬陷他人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参与盗窃、诈骗等,所涉价值达到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2)损坏公共设施价值超过1000元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动手打架致他人轻微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

(4)参与打架对初犯的为首者,给予记过处分;

(5)对为首聚众闹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对煽动闹事,破坏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对酒后肇事、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或社会秩序者,视情节轻重,参照相关条款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8)对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9)对违反教育部规定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或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0)对破坏他人婚姻、家庭者,视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1)对旷课达到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12)对在考试、考查或重考中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①在书包等上交到指定位置后,仍将与考试课程有关的资料(书本、笔记本、纸条、手机、电子词典等)藏匿于桌面上、试卷中或手中等处者;

②接受他人传条、示意或向他人征询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者;

③在桌面等处抄写公式及与考试内容有关文字者。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20日起实施。 以上条款如与学院《学生守则》发生冲突,则以《学生守则》为准。

中共环境太阳集团tcy8722总支委员会

2019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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