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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集团tcy8722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作者:    审核: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1-10-26

 

       太阳集团tcy8722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和《湖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听取教职工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渠道。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行动指南。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民主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密切联系广大教职工,能如实反映教职工意见和建议,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师和女职工代表应有适当比例。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教职工代表在学校解除聘任聘用关系或者不称职的,原选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进行更换或撤换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可以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有权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不落实的,有权向学校领导、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反映;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工作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广大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合理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情况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和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名额按教职工人数的10%-20%确定。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召开,征得多数代表同意可以延期,并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邀请学校不是代表的民主党派负责人和离退休人员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工作,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并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为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 本规定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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