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集团tcy87222021年度
教授、副教授、讲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基本条件及赋分办法
一、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与师德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热爱教育事业,有良好的师风师德,关爱学生,为人师表,积极承担教学科研任务。
2.教师资格
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3.年度考核
申报教授、副教授职称:近五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申报讲师职称:大学本科毕业,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近4年年度考核均须合格以上;双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毕业,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近2年年度考核均须合格以上。
4.学历和资历
申报教授职称: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任副高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申报副教授职称: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大学本科毕业,且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或获得博士学位,且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
申报讲师职称: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大学本科毕业,且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或获得硕士学位,且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
5.教育教学
申报教授职务
(1)教育教学能力
①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学科体系或学科方法,把握学科价值和学科文化,掌握本学科发展的前沿和动态;
②在本专业内为专科及以上学生系统地开设过2门课程;
③具有班主任等学生思想教育、管理工作或指导青年教师教育教学的经历2年以上;
④结合专业、岗位特点,适时开展学术、时事讲座,引导学生学会学习,努力成才。
(2)教学时量
①任现职以来,每学年至少为专科及以上学生讲授1门本专业课程,且满足连续五年年均教学时量240学时以上;
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辅导员、“双肩挑”人员或专业技术岗位从事院(系、部)管理工作的人员,年均完成教学时量不得少于专任教师教学时量的三分之一。
(3)教学效果
任现职以来,所任教课程课堂教学评价结果均应合格,优良率应在80%以上。
(4)教学改革
任现职以来,在教学理念、方式和方法,课程形式、内容和评价等方面,开展了积极有效的探索和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成果。
申报副教授职务
(1)教育教学能力
①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学科体系或学科方法,把握学科价值和学科文化,了解本学科发展的前沿和动态;
②在本专业内为专科及以上学生系统地开设过2门课程;
③任教以来具有担任班主任的工作经历或从事学生教育管理等工作经历;
④结合专业、岗位特点,适时开展学术、时事讲座,引导学生学会学习,开拓视野,了解本学科的学术前沿和发展方向。
(2)教学时量
①任现职以来,每学年至少为专科及以上学生讲授1门本专业课程,且满足连续五年年均教学时量240学时以上;
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辅导员、“双肩挑”人员或专业技术岗位从事院(系、部)管理工作的人员,年均完成课堂教学时量不得少于专任教师课堂教学时量的三分之一。
(3)教学效果
任现职以来,所任教课程课堂教学评价结果均应合格,优良率应在80%以上。
(4)教学改革
任现职以来,在教学理念、方式和方法,课程形式、内容和评价等方面,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探索和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成果。
申报讲师职务
(1)教育教学能力
①任现职以来系统主讲过1门及以上高等学校课程的教学工作,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和设计。
(2)教学时量
任现职以来,教学工作量饱满,原则上每年年均课时量达到200学时以上。辅导员、“双肩挑”人员和专业技术岗位从事院(系、部)管理工作的人员,进修访学、在职攻读学位等可相应减少,但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一;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辅导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申报评审思政专业技术职务,需担任一定的思政课程教学工作量,并教学考核合格。
(3)教学效果
任现职以来,教学效果好。所任教课程课堂教学评价和指导的实习、实训项目教学评价结果均应合格,优良率应在80%以上。
(4)教书育人
任现职以来,重视教书育人,担任过1年及以上的班主任(学生辅导员)工作或有1年及以上的基层社会实践经验或协助班主任、辅导员工作且成绩较好;或在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中,注重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并取得较好效果。其中专业课教师原则上累计不少于2个月及以上的工厂、企业、基地的工作实践(如实习、实训、设计、调查等),公共课、基础课教师具有参与或指导社会实践、学生活动等经历。
6.科研成果及业绩
申报教授职务
(1)科研意识与能力
①具有持续稳定的本学科研究方向;
②系统掌握本学科的研究手段和方法;
③具备较强的选题能力;
④具备较强的科研规划组织实施能力;
⑤具备较强的科研成果向实际应用转化能力。
(2)科研业绩
①至少1篇高质量教育教学研究论文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在省(部)级(含本科学院学报)以上公开出版的期刊上;
②主持或主要参与1项以上省级课题。
申报副教授职务
(1)科研意识与能力
具有持续稳定的本学科研究方向;掌握本学科的研究手段和方法;具备选题能力;具备初步的科研规划组织实施能力。
(2)科研业绩
至少2篇有一定质量教育教学研究论文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含本科学院学报)以上公开出版的期刊上。
申报讲师职务
具有从事教研、技术开发和科研的能力。近五年,积极参加教研、科研工作,主持或主要参与过一项校级以上课题、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含高职高专学报)以上公开出版的期刊发表1篇及以上本专业或本岗位相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相关专业多媒体课件1套。
基本条件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档次。基本条件中各项指标均达到要求者,定为合格,其中一项及以上指标达不到要求者,定为不合格,凡评审结果为合格档次者,即达到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基本条件要求。不合格者,不再列为下一个评审环节的参评对象。
二、赋分办法
(一)艺术学科、综合学科及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科评审赋分办法
1.学历、学位(5分)
获得学士学位计1分,硕士学位(学历)计2分,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计3分,获得博士学位(学历)计5分。
取最高学历(学位)计分,不重复计分。
2.外语、计算机(7分)
参加全国职称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或符合湘人发﹝2007﹞56号文件或相关文件的免试、降分条件,合格计3.5分。
取得湖南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中级合格证或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模块)合格证,或符合湘人发﹝2003﹞39号文件或相关文件的免试条件,合格计3.5分。
3.继续教育(7分)
近5年继续教育合格(以获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件为评价指标)计7分。
4.代表作品(含作品、产品)审读(3分)
学科评议组对申报教授、副教授、讲师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提供的代表作(作品、产品)进行审读,全面了解作者在同一研究方向上的系列研究成果,客观评价其在理论、应用研究上的深度和广度,并给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应计分为3分、2分、1分、0分。
5.面试答辩(3分)
对学校申报教授、副教授对象进行业绩述职和面试答辩,考察了解答辩人在师德师风、教书育人、教学科研等方面的情况,并给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应计分为3分、2分、1分、0分。
6.思想政治与师德(21分)
(1)工作业绩突出,个人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表彰奖励。表彰奖励主要指:“五一”劳动奖章、巾帼标兵、“三八”红旗手、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师德标兵、教师育人楷模。国家级计19分,省(部)级计12分,市(厅)级计6分,同一获奖项取最高级别的一项计分。
(2)师德师风先进事迹指由学校党委会研究,向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主流媒体(指党报、党刊或党政部门主办的网络媒体)推荐、宣传,并进行了专题宣传报道的师德师风先进事迹。国家级计12分,省(部)级计6分,市(厅)级计3分,同一获奖项取最高级别的一项计分。
(3)担任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支部书记每年计1分,支部委员每年计0.5分,总支委员每年计1分,最高不超过3分。同时兼任支部委员、总支委员,只计最高分,不重复计分。从2018年1月起,担任教师支部书记每年计2分,最高不超过8分。满6个月不足1年的计分减半,不足6个月的不计分。
(4)担任工学结合部(教研室)主任、专业负责人每年计0.5分,累计不超过3分。满6个月不足1年的计分减半,不足6个月的不计分。
(5)任现职以来,获招生工作突出贡献奖每次计1分;获学校招生、就业工作先进个人,每次计0.5分;累计不超3分。
(6)任现职务以来,获得全国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组织工作者每次计19分;省(部)级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组织工作者每次计12分;获得市(厅)级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组织工作者每次计3分;获得校级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每次计1分;同一年度,获得不同级别的奖项,以计分较高者为准,不重复计算,累计不超过19分。
(7)任现职务以来,获得省级党务工作示范岗、青年教工党员示范岗、双带头人标兵每次计8分;获得校级党务工作示范岗、青年教工党员示范岗、双带头人标兵每次计1分。同一年度,获得不同级别的奖项,以计分较高者为准,不重复计算,累计不超过10分。
(8)年度考核达到A等每次计1分,累计不超过5分。另获得校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工学结合部(教研室)主任、优秀辅导员每次计1分,累计不超过5分。
(9)获得“美院好老师”荣誉称号每次计2分,累计不超过4分;获得“师德标兵”荣誉称号每次计4分,累计不超过8分。同一年度,既获得“美院好老师”又获得“师德标兵”荣誉称号,以计分较高者为准,不重复计分。
(10)任现职以来,获得由政府机构颁发的优秀个人,先进个人,优秀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国家级计12分,省(部)级计6分,市(厅)级计3分。
思想政治与师德所含各项可累计加分,满分为21分。
7.教育教学(110分)
(1)任现职以来,专任教师课堂教学时量(含自学考试、专升本考试)年均每超60学时计0.5分,以学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计划课时量为准,累计不超过5分。
(2)主持或参与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实验室(实习实训室)、基地建设等。主持国家级计25分,省(部)级计8分,厅级计2分;参与国家级取前五名,第二名至第六名依次计8、7、6、4、3分,省(部)级取前三名,第二名至第四名依次计4、3、2分。项目加分由立项分和结项分两部分组成,立项分占50%,结项分占50%。任职期间,只参与立项的按50%计分,只参与结项的按50%计分,既参与立项又参与结项的按100%计分。如在现职称评审前,项目已按100%计分的不能再计分。同为国家级、省(部)级项目,其申报、建设、验收的难易度、工作量以及项目影响力、验收情况等存在差别,因此,国家级、省(部)级项目根据项目等次及相应权重进行赋分,具体赋分权重详见《国家级、省(部)级项目等次及赋分权重汇总表》(见附件)。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级别立项,不重复计分,以计分较高者为准。累计加分不超过50分。
(3)主持现代信息技术教学应用方式方法探索项目、MOOC课程建设项目、专递课堂资源开发及同步课堂建设项目、名师空间课堂项目、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名师空间课堂建设与研究项目等省级信息化教学项目计3分,成员不计分。
(4)获教学成果奖:教学成果奖指教育部组织评审的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教育部民族教育优秀教学成果奖,湖南省教育厅组织评审的省级教学成果奖、湖南省民族教育优秀教育教学成果奖和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组织评审的中国轻工业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排名第六至第九计20分,第十之后计12分;国家级一等奖排名第六至第九计15分,第十之后计9分;国家级二等奖排名第四至第五计15分,第六至第九计10分,第十之后计5分。教育部民族教育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排名第一计30分,第二至第五计15分,第六至第九计10.5分,第十之后计6分;教育部民族教育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排名第一计15分,第二至第五计11分,第六至第九计7分,第十之后计3分;教育部民族教育优秀教学成果奖三等奖排名第一计12分,第二至第五计8分,第六至第九计5分,第十之后计1.5分。
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排名第一计26分,第二至第五计12分,第六至第九计7分;省级一等奖排名第一计22分,第二至第五计10分,第六至第九计5分;省级二等奖排名第一计15分,第二至第五计8分,第六至第九计4分;省级三等奖排名第一计12分,第二至第五计6分,第六至第九计3分。湖南省民族教育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排名第一计18分,第二至第五计8.5分,第六至第九计5分,第十之后计1.5分;湖南省民族教育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排名第一计10分,第二至第五计6分,第六至第九计3分,第十之后计1分;湖南省民族教育优秀教学成果奖三等奖排名第一计7分,第二至第五计3.5分,第六至第九计1.5分,第十之后计0.5分。
中国轻工业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排名第一计18分,第二至第五计8.5分,第六至第九计5分,第十之后计1.5分;中国轻工业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排名第一计10分,第二至第五计6分,第六至第九计3分,第十之后计1分。同一奖项,获得不同级别,不重复计分,以计分较高者为准。
(5)双师型素质教师:双师型素质教师是指具有讲师(或以上)教师职称,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教师:
①有5年及以上在企业或工程单位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②有本专业实际工作的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含行业特许的职业资格证书);
③有对学生进行本专业中级工职业技能培训的能力(以取得国家行政部门或行业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证书或培训师证书为准);
④近五年中有两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第一线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并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
⑤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已被企业使用,效益良好;
⑥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校内实践教学设施建设或提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安装工作,使用效果好,在省内同类院校中居先进水平。
进行了本专业的教学或科研工作的“双师型”素质教师,计2分。持有证书与所从事工作岗位或专业要匹配,并对学校工作有实际促进作用。
(6)①单独指导学生参加教育部主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获一等奖计15分、获二等奖计8分、获三等奖计5分;指导学生参加教育厅等主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获一等奖计5分、获二等奖计3分、获三等奖计1分;
②服装设计与工艺赛项,国赛一等奖两位指导教师分别计15分,国赛二等奖两位指导教师分别计8分,国赛三等奖两位指导教师分别计4分;省赛一等奖两位指导教师分别计4分,省赛二等奖两位指导教师分别计2分。服装设计与工艺之外赛项,如果是两位教师共同指导学生参赛获奖,则排名第一、第二分别计相应获奖级别、等次70%、30%的分数;如果是三位教师共同指导学生获奖,排名第一、第二、第三分别计相应获奖级别、等次70%、20%、10%的分数;教师团队指导学生获奖,排名第四及以后者不计分。
③指导学生参加世界技能组织举办的世界技能大赛获金奖计30分、获银奖计26分、获铜奖计22分、获优胜奖计18分;指导学生参加人社部举办的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队最终获得第一名计16分;指导学生参加人社部举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获得金牌计15分、银牌12分、铜牌10分、入选国家集训队计8分、获得优胜奖(世赛项目未进入国家集训队)计6分;指导学生参加人社部门主办的世界技能大赛湖南省选拔赛获得第一名代表湖南省参赛计6分。教师团队指导学生获奖,按照教育部门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计分标准执行。
④指导学生获奖需提供获奖文件或获奖证书。指导学生参加同一赛项获不同等级奖项,以最高等级计分。
(7)①指导学生参加教育部主办的“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团中央主办的“挑战杯”创新创业大赛获一等奖计15分、获二等奖计8分、获三等奖计5分;②指导学生参加教育厅主办的“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团省委主办的“挑战杯”创新创业大赛获一等奖计5分、获二等奖计3分、获三等奖计1分;③如果是两位教师共同指导学生获奖,则排名第一、第二分别计相应获奖级别、等次70%、30%的分数;如果是三位教师共同指导学生获奖,排名第一、第二、第三分别计相应获奖级别、等次70%、20%、10%的分数;教师团队指导学生获奖,排名第四者不计分。指导学生获奖需提供获奖文件或获奖证书。累计加分不超过30分。
(8)指导学生参加除教育部、教育厅主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和团中央、团省委主办的“挑战杯”创新创业大赛之外的其他赛事获奖赋分,需提供获奖文件或获奖证书或能证明指导教师的有效申报书(学生的同一作品参加多次比赛获奖的,以最高等级计分),学生获优秀奖,教师获优秀指导教师称号,不予计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①指导学生参加由教育部、文化部、科技部、工信部等主办的竞赛、毕业设计、社会实践(调查)及中华职教社、科技部、人社部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获一等奖计10分、获二等奖计6分、获三等奖计5分;指导学生参加由国家其他相关部委、国家一级协会(学会)主办的竞赛、毕业设计、社会实践(调查)获奖则按相应等次的70%计分;指导学生参加由国家政府机构或国家一级协会(学会)与企业或高校联办的竞赛、毕业设计、社会实践(调查)获奖则按相应等次的50%计分;如果是两位教师共同指导学生获奖,则排名第一、第二分别计相应获奖级别、等次70%、30%的分数;如果是三位教师共同指导学生获奖,排名第一、第二、第三分别计相应获奖级别、等次70%、20%、10%的分数;教师团队指导学生获奖,排名第四者不计分。
②指导学生参加由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省文化厅、科技厅、教育部高等学校高职高专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教育部批准成立的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的竞赛、毕业设计、社会实践(调查)及湖南省中华职教社、省科技厅、省人社厅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获一等奖计5分、获二等奖计3分、获三等奖计1分;(不设等级的竞赛、毕业设计、社会实践(调查)及省科技厅、省人社厅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按照省部级三等奖计分);指导学生参加由省级相关厅局、省级一级协会(学会)主办的竞赛、毕业设计、社会实践(调查)获奖则按相应等次的70%计分;指导学生参加由省级政府机构或省级一级协会(学会)与企业或高校联办的竞赛、毕业设计、社会实践(调查)获奖则按相应等次的50%计分;如果是两位教师共同指导学生获奖,则排名第一、第二分别计相应获奖级别、等次70%、30%的分数;如果是三位教师共同指导学生获奖,排名第一、第二、第三分别计相应获奖级别、等次70%、20%、10%的分数;教师团队指导学生获奖,排名第四者不计分。
③体育类学科指导学生参加国际体育运动竞赛(含世界运动会、项目锦标赛、项目冠军赛、大学生综合或单项比赛),获得团体前8 名的项目教练员且排名前5名或取得个人前8名项目的教练员且排名前2名计10分;全国体育运动竞赛(含全运会、项目锦标赛、项目冠军赛、大学生综合或单项比赛),获得团体前6名的项目教练员且排名前3名或取得个人前6名项目的教练员且排名第1计7分;省级体育运动竞赛(含省运会、项目锦标赛、项目冠军赛、大学生综合或单项比赛),获得团体前3名的项目教练员且排名前2名或取得个人前3名项目的教练员且排名第1计5分。带队教练的身份认定以相应比赛的秩序册和成绩册为准;大学生运动会包括各单项大学生体育协会组织的正式竞赛;每项赛事每年度不累加计分,只计算该项赛事该年度的最高名次分;田径等项目的单项竞赛名次获得者与其教练身份难以在秩序册反映的,则取该学校该项目比赛的n个最好有效单项名次分,累加后除以n个教练员人数,即取平均分;同一比赛的单项有效名次取最高名次计分不累加计分;各级邀请赛和对抗赛等公益性质或商业性质比赛不在统计之列。各级各类赛事领队不加分。
(9)教案评分:系统地为本校学生讲授1门本专业课程的原始教案。考察了解教师在授课内容、方法、技能等方面掌握程度,并给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应计分为8分、5分、3分、0分。
(10)教育部、教育厅举办的教学竞赛(职业院校信息化大赛、教师教学能力比赛、教师专业技能比赛、思想政治教育教学能力比赛)获奖:国家级一等奖排名第二、第三分别计15分、10分;国家级二等奖排名第一计15分,排名第二、第三分别计12分、6分;国家级三等奖排名第一计12分,排名第二、第三分别计8分、5分。省级一等奖排名第一计10分,排名第二、第三分别计6分、4分。省级二等奖排名第一计8分,排名第二、第三分别计5分、3分。省级三等奖排名第一计5分,排名第二、第三分别计3分、2分。省级优秀奖排名第一计2分,排名第二、第三计1分。(从2020年起,以上各级奖项排名第二之后的成员皆以排名第二的计分标准计分)教育部、文化部、科技部、人社部、工信部等政府直属机构主办的教学竞赛(教学交流展示活动)按照省部级相应获奖等次计分。
(11)教师参加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在总决赛中获得前三名,计18分;获得4-15名,计10分;获得16-40名,计6分。
(12)教师参加教育部组织的高校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获奖,获二等奖计15分、获三等奖计12分;教师参加教育厅举办的高校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获奖,获一等奖计10分、获二等奖计8分、获三等奖计5分;教师参加学校举办的高校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获奖,获一等奖计2分、二等奖计1.5分,三等奖计1分。
(13)教师参加教育部高等学校高职高专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教育部批准成立的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的教学技能竞赛按照省部级相应获奖等次70%计分;不设等级的教学技能竞赛获奖按相应组织机构级别的优秀奖计分。
(14)教育技术应用竞赛(含多媒体课件、教学软件、微课、优质精品课、信息素养大赛等):参加由政府机构组织的教育技术应用竞赛并获得荣誉称号。国家级一等奖排名第一计10分,排名第二、第三分别计6分、4分;国家级二等奖排名第一计6分,排名第二、第三分别计4分、2分;国家级三等奖排名第一计4分,排名第二、第三分别计2分、1分;国家级优秀奖排名第一计1分,排名第二、第三计0.5分。省级一等奖排名第一计6分,排名第二、第三分别计4分、2分;省级二等奖排名第一计4分,排名第二、第三分别计2分、1分;省级三等奖排名第一计2分,排名第二、第三分别计1分、0.5分;省级优秀奖排名第一计0.5分。其他成员不计分。教育部、文化部、科技部、人社部、工信部等政府直属机构主办的教育技术应用竞赛按照省部级相应获奖等次计分;教育部高等学校高职高专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教育部批准成立的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的教育技术应用竞赛按照省部级相应获奖等次70%计分。不设等级的教育技术应用竞赛按相应组织机构级别的三等奖计分。
(15)教学标准(含专业教学标准、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技能考核标准、顶岗实习标准、实训条件建设标准、毕业设计标准、学生毕业标准、教师发展标准等)计分:
①校级教学标准:主持制订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者计2分,主持修订者计1分;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主要参与者(排名前2)计0.5分,主要参与者超过2人,且无法确认排名先后,经学校认定后,主要参与者按计分;主持制订校级专业技能抽查标准及题库者的计2分,主要参与者(排名前2)计0.5分,主要参与者超过2人,且无法确认排名先后,经学校认定后,主要参与者按计分。主持制订学校课程标准计1分,累计不超过8分。
②省级教学标准:相关标准获省级合格等级认定,按校级相应标准2倍计分;相关标准获省级优秀等级认定,按校级相应标准3倍计分。
③国家级教学标准:相关标准获国家级合格等级认定,按校级相应标准4倍计分;相关标准获国家级优秀等级认定,按校级相应标准5倍计分。
④教学标准计分以认定文件为依据,同一项目以最高等级计分,结项方可计分。
(16)主持开发选修课程且经学校验收合格计1分,主要参与者(不超过2人)计0.5分。累计不超过2分。
(17)主持创客课程且经学校验收合格,每个项目计1分,累计不超过2分。
(18)课程思政类课程项目(含课程思政示范课程、合格课程、优质课程、精品课程)、思想政治理论课(含提质创优、合格课程、优质课程、精品课程):经学校验收合格,主持人计2分,参与者排名前二计0.5分。累计不超过4分。
(19)被学校评为优秀空间创新项目、优秀空间课程、优秀主题特色空间计2分,合格课程网、校级网络课程、合格主题特色空间、合格空间课程计1分,精品课程网、信息化特色创新项目计3分。上述项目结项才能计分,且只主持人计分。累计不超过4分。
(20)在超星泛雅、超星学银在线、智慧职教mooc学院、智慧树、爱课程、微知库建设在线开放课程,通过学校验收,且有2个以上运行周期的,每门课程加2分。在第(19)条已经计分的,不重复计分。
(21)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专业竞赛,若个人赛,获学校一等奖计2分,二等奖计1.5分,三等奖计1分。若团队赛(限前4),一等奖团队成员计2分、1.5分、1分、0.5分,二等奖团队成员计1.5分、1分、0.5分、0.2分,三等奖团队成员计1分、0.5分、0.5分、0.1分。其余不计分。
(22)获学校优秀毕业设计指导教师奖计1分,累计不超过5分。
(23)获得单元课程作业展“优秀”计1分。累计不超过5分。
(24)参加学校(或市厅级)微宣讲竞赛、演讲比赛、征文比赛,获学校一等奖计1分,二等奖计0.5分,三等奖0.25分,累计不超过5分。由学校推荐参加省级对应项目比赛2倍加分,累计不超过6分。
(25)主持校级思政类项目并结项,主持人计2分,参与者排名前三计0.5分,排名第四至六名计0.2分,其余不计分。累计不超过4分。
(26)校级精准扶贫项目结项加分。若单独完成,主持人计2分;若团队成员(含主持人)为2人,主持人计1.5分,成员计0.5分;若团队成员为3—4人,主持人计1分,成员计0.5分;若团队成员为五人及以上,排名第五及以后不计分。
(27)参加学校党建思政论文或学生工作创新论坛,论文获一等奖计1分,二等奖计0.5分,三等奖计0.2分,参加省级及以上对应项目双倍加分,同一项目不重复计分。累计不超过3分。
(28)主持名师工作室、特色成长辅导室,主持人每年计1分,累计不超过3分;主要成员(前2名)每年计0.5分,累计不超过1.5分。
(29)指导学生“网络文化工作室”、学生社团等,经考核合格,每年计0.5分,累计不超过2分。
(30)参加国家、省、市(校)有关部门组织的理论政策宣讲团,每次分别计3分、2分、1分。
(31)指导湖南省思政类德育实践项目省级结项计1分,累计不超过3分。
教育教学所含各项可累加计分,满分为110分。
8.科研成果及业绩(90分)
(1)论文、著作
①论文是指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国家新闻出版署可查询的期刊、报纸上公开发表的本专业学术(含教研教改)论文。各类论文包括:
A.在《中国科学》《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期刊上发表或全文转载的论文;
B.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发表的论文;
C.在CSCD、CSSCI收录来源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中国教育报》理论版发表的论文,《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
D.在CSCD、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E.在北大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F.在其他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G.在普通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A类每篇计30分;B类每篇计22分;C类每篇计15分;D类每篇计13分;E类每篇计10分;F类每篇计1.5分,G类每篇计1分,F类、G类合计超过12篇不计分(从2022年开始,G类不计分)。同一本期刊每期只计1项成果(含论文、作品发表)。在A、B、C、D、E类期刊中发表的书评、作品介绍按F类期刊计分标准计分,在F类、G类期刊上发表的书评、作品介绍不计分。在连续型电子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计分。
②著作(含教材)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在任现职时间内正式出版,并有较大实用价值的学术著作或教材。译著是指翻译并出版且具有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的著作。包括:
A.独著或合著15万字以上本学科学术著作;
B.主编或参编全国百佳出版社、其他出版社出版的教材;
C.独译或参译具有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的著作。
公开出版的本专业高水平学术著作每部独著作者计10分,合著第一作者计6分,其他作者共计4分(平均分配),一般学术著作按一般教材(全国百佳出版社教材或其他出版社教材)标准计分;“十二五”“十三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如主编只1人计15分,如主编2人,第一作者计10分,第二作者计5分,参编计2分;省部级规划教材(含湖南省职业教育优秀教材、中国轻工业“十三五”规划教材等)如主编只1人,计6分,如主编2人,第一作者计4分,第二作者计2分,参编计1.2分;全国百佳出版社教材如主编只1人计4分,如主编2人,第一作者计2.5分,第二作者计1.5分,参编计1分;其他出版社教材如主编只1人计2分,如主编2人,第一作者计1.2分,第二作者计0.8分,参编计0.5分;译著独译作者计3分,合译第一作者计2分,其他计1分。根据排名先后,主编不超过2名,其余按参编计分,参编不超过3名,其余不计分。学校组织主编的教材,参编人数超过3名的,参编人员按计分。严禁专著、教材挂名现象,一经查实取消加分,并按相关制度严肃处理。教材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不含规划教材),同一教材,不重复计分,以计分较高者为准。
(2)作品、产品
①作品、产品发表
艺术类、工艺类、文学类作品独创或合创第一名在国家新闻出版署可查询的期刊、报纸上发表(一版及以上),根据上一条中论文发表计分标准的一半计分。在核心期刊(含权威期刊、CSCD、CSSCI、北大核心)上发表作品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学术期刊和普通期刊上发表作品累计加分不超过4分。(从2022年开始,G类(普通)期刊上发表的作品不计分)。在封面、封底、广告页、插页发表的作品均不计分。同一本期刊每期只计1项成果(含论文、作品发表)。
②作品、产品获奖
艺术类、工艺类、文学类作品独创或合创第一名参加展览、竞赛,并获奖的按以下标准计分:
A.参加由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联、中国美协主办的五年一届的全国美术作品展览,铜奖计25分,优秀奖(进京作品)计16分,入选计12分;
B.参加国家及相关部委、国家一级协会主办的全国性大型展览、竞赛并获奖的,金奖计6分,银奖计4分,铜奖计3分,优秀计2分,入围计1分。
C.参加省级政府、各厅、国家二级协会、省一级协会主办的大型展览、竞赛并获奖的,金奖计3分,银奖计2分,铜奖计1分,优秀奖计0.5分;
D.参加省二级协会主办、湖南之星、学校教师作品展等竞赛并获奖的,金奖计2分,银奖计1分,铜奖计0.5分,入围(优秀)不计分;累计不超过3分。
获奖名称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按金奖、银奖、铜奖计分标准计分。同一项作品发表、获多项奖励,取最高一项计分,多项作品获奖可累加计分,应邀参展未获奖作品不纳入加分范畴。如有企业、高校或相关组委会联合主办的则计分减半。
(3)科研项目
①纵向课题
A.纵向课题分为A等、B等、C等、D等、E等、F等、G等、H等8个级别,计分依次为30、25、20、15、10、6、4、2。
B.A等课题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含教育、艺术、军事单列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
B等课题指国家其他部委办局组织的重大招标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含教育、艺术、军事单列国家级一般项目)、教育部重大招标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招标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国家一般课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及专项基金项目。
C等课题指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湖南省重大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教育部青年专项项目及一般项目、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湖南省科技计划(含软科学计划)重点项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文化部文化艺术研究项目、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重大重点课题、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重大重点课题、湖南省文旅厅文化发展改革重大研究课题。
D等课题指除教育部和科技部外其他部委计划项目、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除重点项目外的其他项目(含一般项目、青年项目、西部项目、“2025湖南智造”高职项目、成果立项项目、基地项目、奖励项目、社科湘字品牌“985”项目)、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一般课题、湖南省社科联智库课题、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课题、湖南省社科基金教育学专项课题、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一般资助及青年资助课题、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科教联合项目。
E等课题指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一般课题、湖南省语言文字应用研究专项重大重点课题、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重点项目、湖南省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重点项目。
F等课题指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青年项目及一般项目、湖南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研究课题、湖南省语言文字应用研究专项课题、湖南省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一般项目、益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益阳市委重点调研课题。
G等课题指教育部高等学校高职高专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课题、教育部批准成立的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课题、国家级学会(协会)课题。
H等课题指非科技厅、教育厅等主管厅局立项项目、益阳市社科项目、省级学会(协会)课题、校级课题(含思政专项、党建专项)。
C.纵向课题中,A、B、C等课题参与者排名前5有效,其他级别课题参与者排名前3有效。排名以申报书、结项证书上的参与人员名单为准。主持人按项目相应级别计分标准的100%计分,有效参与者按计分标准的10%计分。
D.纵向课题计分由立项分和结项分两部分构成,立项分占40%,结项分占60%。任现职期间,只立项未结项按40%计分,只结项(任现职前立项)的按60%计分,既立项又结项的按100%计分,如在现职称评审时课题立项就已按100%计分的不能再计分。
E.主持A、B等课题的子课题(项目),如有课题主管部门的立项文件,按F等课题计分,如是课题组的立项文件,不计分。
F.学校层面申报、研究任务比较重、需获得实际性成果的重要课题,以及学校委托的相关重点研究课题,其有效参与人由学校根据课题研究实际情况、贡献大小进行排名,按计分标准的10%-60%计分。
G.通过学校科研处及相关管理部门组织申报并在学校科研处存档的纵向课题纳入计分范畴。
②横向项目
横向项目是指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高校或科研院所研究的课题,主要包括科学研究、技术攻关、决策论证、设计策划、软件开发等方向。经认定的每项横向项目必须以进学校财务经费(单位财务部门的证明、不含工程项目的设备采购经费)为准,项目合同需加盖学校合同章,具体计分如下:
横向项目单项进账经费:0.5~1万元(含)计0.5分; 1~3万元(含)计1分;3~5万元(含)计2分;5~10万元(含)计4分;10~20万元计5分;大于20万元计8分。
横向项目只主持人计分,累计不超过15分。
(4)成果获奖
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特等奖排名第六至第九计 20分,排名第十之后计12分;一等奖排名第六至第九计15分,排名第十之后计9分;二等奖排名第四至第五计15分,排名第六至第九计 10分,排名第十之后计5分;三等奖排名第一计15分,排名第二至第五计10分,排名第六至第九计7分,排名第十之后计3分。
获湖南省科学技术奖、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特等奖排名第一计26分,排名第二至第五计12分,排名第六至第九计7分;一等奖排名第一计22分,排名第二至第五计10分,排名第六至第九计 5分;二等奖排名第一计15分,排名第二至第五计8分,排名第六至第九计4分;三等奖排名第一计12分,排名第二至第五计6分,排名第六至第九计3分。
获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第一计10分,排名第二至第五计5分,排名第六至第九计3分;二等奖排名第一计7分,排名第二至第五计4分,排名第六至第九计2分;三等奖排名第一计5分,排名第二至第五计2分,排名第六至第九计1分。
获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鉴定国内先进排名第一计5分,排名第二至第五计3分;省内领先排名第一计3分,排名第二至第五计1.5分;省内先进排名第一计2分,排名第二至第五计0.5分。
同一成果,获得不同级别奖项,不重复计分,以计分较高者为准。
(5)知识产权
获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每项计分为8分、2分、1分。发明专利累计不超过16分,实用新型专利与外观设计专利累计不超过3分。专利权人署名为“太阳集团tcy8722”且专利权维持的纳入计分范畴。通过转让获得授权的专利不计分。
已颁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技术标准、地方标准每项计分为16分、12分、8分,排名前四名可计分,分别按计分标准的40%、30%、20%、10%计分,地方标准累计不超过6分。立项后计40%,正式颁布后计60%。
专利只主持人或第一作者纳入计分范畴。
(6)个人作品集
公开出版个人作品专集每本计2分,累计不超过6分。
(7)致美讲堂
按学校要求举办“致美讲堂”学术讲座,效果良好,计1分,累计不超过3分。
科研成果及业绩所含各项可累加计分,满分为90分。
(二)专职辅导员和专职党务思政工作人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科评审赋分办法
1.学历、学位(5分)
获得学士学位计1分,硕士学位(学历)计2分,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计3分,获得博士学位(学历)计5分。
取最高学历(学位)计分,不重复计分。
2.外语、计算机(7分)
参加全国职称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或符合湘人发﹝2007﹞56号文件或相关文件的免试、降分条件,合格计3.5分。
取得湖南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中级合格证或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模块)合格证,或符合湘人发﹝2003﹞39号文件或相关文件的免试条件,合格计3.5分。
3.继续教育(7分)
近5年继续教育合格(以获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件为评价指标)计7分。
4.代表作品(含作品、产品)审读(3分)
学科评议组对申报教授、副教授、讲师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提供的代表作(作品、产品)进行审读,全面了解作者在同一研究方向上的系列研究成果,客观评价其在理论、应用研究上的深度和广度,并给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应计分为3分、2分、1分、0分。
5.面试答辩(3分)
对学校申报教授、副教授对象进行业绩述职和面试答辩,考察了解答辩人在师德师风、教书育人、教学科研等方面的情况,并给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应计分为3分、2分、1分、0分。
6.思想政治与师德(41分)
(1)工作业绩突出,个人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表彰奖励。表彰奖励主要指:“五一”劳动奖章、巾帼标兵、“三八”红旗手、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师德标兵、教师育人楷模。国家级计19分,省(部)级计12分,市(厅)级计6分,同一获奖项取最高级别的一项计分。
(2)师德师风先进事迹指由学校党委会研究,向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主流媒体(指党报、党刊或党政部门主办的网络媒体)推荐、宣传,并进行了专题宣传报道的师德师风先进事迹。国家级计12分,省(部)级计6分,市(厅)级计3分,同一获奖项取最高级别的一项计分。
(3)担任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支部书记每年计1分,支部委员每年计0.5分,总支委员每年计1分,最高不超过3分。同时兼任支部委员、总支委员,只计最高分,不重复计分。从2018年1月起,担任教师支部书记每年计2分,最高不超过8分。担任团总支书记每年计1分,累计不超过3分。满6个月不足1年的计分减半,不足6个月的不计分。
(4)担任工学结合部(教研室)主任、专业负责人每年计0.5分,累计不超过3分。满6个月不足1年的计分减半,不足6个月的不计分。
(5)任现职以来,获招生工作突出贡献奖每次计1分;获学校宣传思想、招生、就业、征兵工作先进个人,每次计0.5分;在学校举办的各类校园文化、社会实践活动中,获优秀指导教师或先进个人称号的,每次计0.5分;累计不超过5分。
(6)任现职务以来,获得全国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组织工作者每次计19分;省(部)级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组织工作者每次计12分;获得市(厅)级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组织工作者每次计3分;获得校级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每次计1分;同一年度,获得不同级别的奖项,以计分较高者为准,不重复计算,累计不超过19分。
(7)任现职务以来,获得省级党务工作示范岗、青年教工党员示范岗、双带头人标兵每次计8分;获得校级党务工作示范岗、青年教工党员示范岗、双带头人标兵每次计1分。同一年度,获得不同级别的奖项,以计分较高者为准,不重复计算,累计不超过10分。
(8)年度考核达到A等每次计1分,累计不超过5分。另获得校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工学结合部(教研室)主任、优秀辅导员每次计1分,累计不超过5分。
(9)获得“美院好老师”荣誉称号每次计2分,累计不超过4分;获得“师德标兵”荣誉称号每次计4分,累计不超过8分。同一年度,既获得“美院好老师”又获得“师德标兵”荣誉称号,以计分较高者为准,不重复计分。
(10)任现职以来,获得由政府机构颁发的优秀个人,先进个人,优秀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国家级计12分,省(部)级计6分,市(厅)级计3分。
(11)获“全国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荣誉称号,计20分;获“全国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提名奖,计15分;获“湖南省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荣誉称号,计10分;获“湖南省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提名奖,计7分。
(12)班级、团支部等学生团体获得党委、政府颁发的荣誉称号,带班辅导员国家级计6分,省(部)级计3分,市厅级1分。同一年度,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级别的奖项,以计分较高者为准,不重复计算。
思想政治与师德所含各项可累计加分,满分为41分。
7.教育教学(110分)
(1)主持或参与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实验室(实习实训室)、基地建设等。主持国家级计25分,省(部)级计8分,厅级计2分;参与国家级取前五名,第二名至第六名依次计8、7、6、4、3分,省(部)级取前三名,第二名至第四名依次计4、3、2分。项目加分由立项分和结项分两部分组成,立项分占50%,结项分占50%。任职期间,只参与立项的按50%计分,只参与结项的按50%计分,既参与立项又参与结项的按100%计分。如在现职称评审前,项目已按100%计分的不能再计分。同为国家级、省(部)级项目,其申报、建设、验收的难易度、工作量以及项目影响力、验收情况等存在差别,因此,国家级、省(部)级项目根据项目等次及相应权重进行赋分,具体赋分权重详见《国家级、省(部)级项目等次及赋分权重汇总表》(见附件)。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级别立项,不重复计分,以计分较高者为准。累计加分不超过50分。
(2)主持现代信息技术教学应用方式方法探索项目、MOOC课程建设项目、专递课堂资源开发及同步课堂建设项目、名师空间课堂项目、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名师空间课堂建设与研究项目等省级信息化教学项目计3分,成员不计分。
(3)获教学成果奖:教学成果奖指教育部组织评审的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教育部民族教育优秀教学成果奖,湖南省教育厅组织评审的省级教学成果奖、湖南省民族教育优秀教育教学成果奖和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组织评审的中国轻工业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排名第六至第九计20分,第十之后计12分;国家级一等奖排名第六至第九计15分,第十之后计9分;国家级二等奖排名第四至第五计15分,第六至第九计10分,第十之后计5分。教育部民族教育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排名第一计30分,第二至第五计15分,第六至第九计10.5分,第十之后计6分;教育部民族教育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排名第一计15分,第二至第五计11分,第六至第九计7分,第十之后计3分;教育部民族教育优秀教学成果奖三等奖排名第一计12分,第二至第五计8分,第六至第九计5分,第十之后计1.5分。
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排名第一计26分,第二至第五计12分,第六至第九计7分;省级一等奖排名第一计22分,第二至第五计10分,第六至第九计5分;省级二等奖排名第一计15分,第二至第五计8分,第六至第九计4分;省级三等奖排名第一计12分,第二至第五计6分,第六至第九计3分。湖南省民族教育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排名第一计18分,第二至第五计8.5分,第六至第九计5分,第十之后计1.5分;湖南省民族教育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排名第一计10分,第二至第五计6分,第六至第九计3分,第十之后计1分;湖南省民族教育优秀教学成果奖三等奖排名第一计7分,第二至第五计3.5分,第六至第九计1.5分,第十之后计0.5分。
中国轻工业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排名第一计18分,第二至第五计8.5分,第六至第九计5分,第十之后计1.5分;中国轻工业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排名第一计10分,第二至第五计6分,第六至第九计3分,第十之后计1分。同一奖项,获得不同级别,不重复计分,以计分较高者为准。
(4)双师型素质教师:双师型素质教师是指具有讲师(或以上)教师职称,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教师:
①有5年及以上在企业或工程单位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②有本专业实际工作的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含行业特许的职业资格证书);
③有对学生进行本专业中级工职业技能培训的能力(以取得国家行政部门或行业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证书或培训师证书为准);
④近五年中有两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第一线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并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
⑤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已被企业使用,效益良好;
⑥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校内实践教学设施建设或提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安装工作,使用效果好,在省内同类院校中居先进水平。
进行了本专业的教学或科研工作的“双师型”素质教师,计2分。持有证书与所从事工作岗位或专业要匹配,并对学校工作有实际促进作用。
(5)①单独指导学生参加教育部主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获一等奖计15分、获二等奖计8分、获三等奖计5分;指导学生参加教育厅等主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获一等奖计5分、获二等奖计3分、获三等奖计1分;
②服装设计与工艺赛项,国赛一等奖两位指导教师分别计15分,国赛二等奖两位指导教师分别计8分,国赛三等奖两位指导教师分别计4分;省赛一等奖两位指导教师分别计4分,省赛二等奖两位指导教师分别计2分。服装设计与工艺之外赛项,如果是两位教师共同指导学生参赛获奖,则排名第一、第二分别计相应获奖级别、等次70%、30%的分数;如果是三位教师共同指导学生获奖,排名第一、第二、第三分别计相应获奖级别、等次70%、20%、10%的分数;教师团队指导学生获奖,排名第四及以后者不计分。
③指导学生参加世界技能组织举办的世界技能大赛获金奖计30分、获银奖计26分、获铜奖计22分、获优胜奖计18分;指导学生参加人社部门举办的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队最终获得第一名计16分;指导学生参加人社部门举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获得金牌计15分、银牌12分、铜牌10分、入选国家集训队计8分、获得优胜奖(世赛项目未进入国家集训队)计6分;指导学生参加人社部门主办的世界技能大赛湖南省选拔赛获得第一名代表湖南省参赛计6分。教师团队指导学生获奖,按照教育部门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计分标准执行。
④指导学生获奖需提供获奖文件或获奖证书。指导学生参加同一赛项获不同等级奖项,以最高等级计分。
(6)①指导学生参加教育部主办的“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团中央主办的“挑战杯”创新创业大赛获一等奖计15分、获二等奖计8分、获三等奖计5分;②指导学生参加教育厅主办的“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团省委主办的“挑战杯”创新创业大赛获一等奖计5分、获二等奖计3分、获三等奖计1分;③如果是两位教师共同指导学生获奖,则排名第一、第二分别计相应获奖级别、等次70%、30%的分数;如果是三位教师共同指导学生获奖,排名第一、第二、第三分别计相应获奖级别、等次70%、20%、10%的分数;教师团队指导学生获奖,排名第四者不计分。指导学生获奖需提供获奖文件或获奖证书。累计加分不超过30分。
(7)指导学生参加除教育部、教育厅主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和团中央、团省委主办的“挑战杯”创新创业大赛之外的其他赛事获奖赋分,需提供获奖文件或获奖证书或能证明指导教师的有效申报书(学生的同一作品参加多次比赛获奖的,以最高等级计分),学生获优秀奖,教师获优秀指导教师称号,不予计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①指导学生参加由教育部、文化部、科技部、工信部等主办的竞赛、毕业设计、社会实践(调查)及中华职教社、科技部、人社部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获一等奖计10分、获二等奖计6分、获三等奖计5分;指导学生参加由国家其他相关部委、国家一级协会(学会)主办的竞赛、毕业设计、社会实践(调查)获奖则按相应等次的70%计分;指导学生参加由国家政府机构或国家一级协会(学会)与企业或高校联办的竞赛、毕业设计、社会实践(调查)获奖则按相应等次的50%计分;如果是两位教师共同指导学生获奖,则排名第一、第二分别计相应获奖级别、等次70%、30%的分数;如果是三位教师共同指导学生获奖,排名第一、第二、第三分别计相应获奖级别、等次70%、20%、10%的分数;教师团队指导学生获奖,排名第四者不计分。
②指导学生参加由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省文化厅、科技厅、教育部高等学校高职高专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教育部批准成立的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的竞赛、毕业设计、社会实践(调查)及湖南省中华职教社、省科技厅、省人社厅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获一等奖计5分、获二等奖计3分、获三等奖计1分;(不设等级的竞赛、毕业设计、社会实践(调查)及省科技厅、省人社厅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按照省部级三等奖计分);指导学生参加由省级相关厅局、省级一级协会(学会)主办的竞赛、毕业设计、社会实践(调查)获奖则按相应等次的70%计分;指导学生参加由省级政府机构或省级一级协会(学会)与企业或高校联办的竞赛、毕业设计、社会实践(调查)获奖则按相应等次的50%计分;如果是两位教师共同指导学生获奖,则排名第一、第二分别计相应获奖级别、等次70%、30%的分数;如果是三位教师共同指导学生获奖,排名第一、第二、第三分别计相应获奖级别、等次70%、20%、10%的分数;教师团队指导学生获奖,排名第四者不计分。
③体育类学科指导学生参加国际体育运动竞赛(含世界运动会、项目锦标赛、项目冠军赛、大学生综合或单项比赛),获得团体前8名的项目教练员且排名前5名或取得个人前8名项目的教练员且排名前2名计10分;全国体育运动竞赛(含全运会、项目锦标赛、项目冠军赛、大学生综合或单项比赛),获得团体前6名的项目教练员且排名前3名或取得个人前6名项目的教练员且排名第1计7分;省级体育运动竞赛(含省运会、项目锦标赛、项目冠军赛、大学生综合或单项比赛),获得团体前3名的项目教练员且排名前2名或取得个人前3名项目的教练员且排名第1计5分。带队教练的身份认定以相应比赛的秩序册和成绩册为准;大学生运动会包括各单项大学生体育协会组织的正式竞赛;每项赛事每年度不累加计分,只计算该项赛事该年度的最高名次分;田径等项目的单项竞赛名次获得者与其教练身份难以在秩序册反映的,则取该学校该项目比赛的n个最好有效单项名次分,累加后除以n个教练员人数,即取平均分;同一比赛的单项有效名次取最高名次计分不累加计分;各级邀请赛和对抗赛等公益性质或商业性质比赛不在统计之列。各级各类赛事领队不加分。
(8)教案评分:系统地为本校学生讲授1门本专业课程的原始教案。考察了解教师在授课内容、方法、技能等方面掌握程度,并给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应计分为8分、5分、3分、0分。
(9)教育部、教育厅举办的教学竞赛(职业院校信息化大赛、教师教学能力比赛、教师专业技能比赛、思想政治教育教学能力比赛)获奖:国家级一等奖排名第二、第三分别计15分、10分;国家级二等奖排名第一计15分,排名第二、第三分别计12分、6分;国家级三等奖排名第一计12分,排名第二、第三分别计8分、5分。省级一等奖排名第一计10分,排名第二、第三分别计6分、4分。省级二等奖排名第一计8分,排名第二、第三分别计5分、3分。省级三等奖排名第一计5分,排名第二、第三分别计3分、2分。省级优秀奖排名第一计2分,排名第二、第三计1分。(从2020年起,以上各级奖项排名第二之后的成员皆以排名第二的计分标准计分)教育部、文化部、科技部、人社部、工信部等政府直属机构主办的教学竞赛(教学交流展示活动)按照省部级相应获奖等次计分。
(10)教师参加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在总决赛中获得前三名,计18分;获得4-15名,计10分;获得16-40名,计6分。
(11)教师参加教育部组织的高校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获奖,获二等奖计15分、获三等奖计12分;教师参加教育厅举办的高校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获奖,获一等奖计10分、获二等奖计8分、获三等奖计 5分;教师参加学校举办的高校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获奖,获一等奖计2分、二等奖计1.5分,三等奖计1分。
(12)教师参加教育部高等学校高职高专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教育部批准成立的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的教学技能竞赛按照省部级相应获奖等次70%计分;不设等级的教学技能竞赛获奖按相应组织机构级别的优秀奖计分。
(13)教育技术应用竞赛(含多媒体课件、教学软件、微课、优质精品课、信息素养大赛等):参加由政府机构组织的教育技术应用竞赛并获得荣誉称号。国家级一等奖排名第一计10分,排名第二、第三分别计6分、4分;国家级二等奖排名第一计6分,排名第二、第三分别计4分、2分;国家级三等奖排名第一计4分,排名第二、第三分别计2分、1分;国家级优秀奖排名第一计1分,排名第二、第三计0.5分。省级一等奖排名第一计6分,排名第二、第三分别计4分、2分;省级二等奖排名第一计4分,排名第二、第三分别计2分、1分;省级三等奖排名第一计2分,排名第二、第三分别计1分、0.5分;省级优秀奖排名第一计0.5分。其他成员不计分。教育部、文化部、科技部、人社部、工信部等政府直属机构主办的教育技术应用竞赛按照省部级相应获奖等次计分;教育部高等学校高职高专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教育部批准成立的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的教育技术应用竞赛按照省部级相应获奖等次70%计分。不设等级的教育技术应用竞赛按相应组织机构级别的三等奖计分。
(14)教学标准(含专业教学标准、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技能考核标准、顶岗实习标准、实训条件建设标准、毕业设计标准、学生毕业标准、教师发展标准等)计分:
①校级教学标准:主持制订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者计2分,主持修订者计1分;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主要参与者(排名前2)计0.5分,主要参与者超过2人,且无法确认排名先后,经学校认定后,主要参与者按计分;主持制订校级专业技能抽查标准及题库者的计2分,主要参与者(排名前2)计0.5分,主要参与者超过2人,且无法确认排名先后,经学校认定后,主要参与者按计分。主持制订学校课程标准计1分,累计不超过8分。
②省级教学标准:相关标准获省级合格等级认定,按校级相应标准2倍计分;相关标准获省级优秀等级认定,按校级相应标准3倍计分。
③国家级教学标准:相关标准获国家级合格等级认定,按校级相应标准4倍计分;相关标准获国家级优秀等级认定,按校级相应标准5倍计分。
④教学标准计分以认定文件为依据,同一项目以最高等级计分,结项方可计分。
(15)主持开发选修课程且经学校验收合格计1分,主要参与者(不超过2人)计0.5分。累计不超过2分。
(16)主持创客课程且经学校验收合格,每个项目计1分,累计不超过2分。
(17)课程思政类课程项目(含课程思政示范课程、合格课程、优质课程、精品课程)、思想政治理论课(含提质创优、合格课程、优质课程、精品课程):经学校验收合格,主持人计2分,参与者排名前二计0.5分。累计不超过4分。
(18)被学校评为优秀空间创新项目、优秀空间课程、优秀主题特色空间计2分,合格课程网、校级网络课程、合格主题特色空间、合格空间课程计1分,精品课程网、信息化特色创新项目计3分。上述项目结项才能计分,且只主持人计分。累计不超过4分。
(19)在超星泛雅、超星学银在线、智慧职教mooc学院、智慧树、爱课程、微知库建设在线开放课程,通过学校验收,且有2个以上运行周期的,每门课程加2分。在第(18)条已经计分的,不重复计分。
(20)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专业竞赛,若个人赛,获学校一等奖计2分,二等奖计1.5分,三等奖计1分。若团队赛(限前4),一等奖团队成员计2分、1.5分、1分、0.5分,二等奖团队成员计1.5分、1分、0.5分、0.2分,三等奖团队成员计1分、0.5分、0.5分、0.1分。其余不计分。
(21)获学校优秀毕业设计指导教师奖计1分,累计不超过5分。
(22)获得单元课程作业展“优秀”计1分。累计不超过5分。
(23)参加学校(或市厅级)微宣讲竞赛、演讲比赛、征文比赛,获学校一等奖计1 分,二等奖计0.5分,三等奖0.25分,累计不超过5分。由学校推荐参加省级对应项目比赛2倍加分,累计不超过6分。
(24)主持校级思政类项目并结项,主持人计2分,参与者排名前三计0.5分,排名第四至六名计0.2分,其余不计分。累计不超过4分。
(25)校级精准扶贫项目结项加分。若单独完成,主持人计2分;若团队成员(含主持人)为2人,主持人计1.5分,成员计0.5分;若团队成员为3—4人,主持人计1分,成员计0.5分;若团队成员为五人及以上,排名第五及以后不计分。
(26)参加学校党建思政论文或学生工作创新论坛,论文获一等奖计1分,二等奖计0.5分,三等奖计0.2分,参加省级及以上对应项目双倍加分,同一项目不重复计分。累计不超过3分。
(27)主持名师工作室、特色成长辅导室,主持人每年计1分,累计不超过3分;主要成员(前2名)每年计0.5分,累计不超过1.5分。
(28)指导学生“网络文化工作室”、学生社团等,经考核合格,每年计0.5分,累计不超过2分。
(29)参加国家、省、市(校)有关部门组织的理论政策宣讲团,每次分别计3分、2分、1分。
(30)指导湖南省思政类德育实践项目省级结项计1分,累计不超过3分。
(31)所带班级获学校优秀班级、五四红旗团支部荣誉称号,带班辅导员分别计0.5分,累计不超过5分。
(32)获湖南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湖南省高校党校教育研究会、湖南省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湖南省高校辅导员工作研究会、湖南省高校心理健康教育研究会、湖南省易班发展中心先进个人,计1分,累计不超过3分。
(33)获湖南省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湖南省高校辅导员工作研究会、湖南省高校心理健康教育研究会论文评比,一等奖计1分、二等奖计0.5分、三等奖计0.25分。累计不超过3分。
教育教学所含各项可累加计分,满分为110分。
8.科研成果及业绩(70分)
(1)论文、著作
①论文是指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国家新闻出版署可查询的期刊、报纸上公开发表的本专业学术(含教研教改)论文。各类论文包括:
A.在《中国科学》《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期刊上发表或全文转载的论文;
B.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发表的论文;
C.在CSCD、CSSCI收录来源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中国教育报》理论版发表的论文,《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
D.在CSCD、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E.在北大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F.在其他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G.在普通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A类每篇计30分;B类每篇计22分;C类每篇计15分;D类每篇计13分;E类每篇计10分;F类每篇计1.5分,G类每篇计1分,F类、G类合计超过12篇不计分(从2022年开始,G类不计分)。同一本期刊每期只计1项成果(含论文、作品发表)。在A、B、C、D、E类期刊中发表的书评、作品介绍按F类期刊计分标准计分,在F类、G类期刊上发表的书评、作品介绍不计分。在连续型电子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计分。
②著作(含教材)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在任现职时间内正式出版,并有较大实用价值的学术著作或教材。译著是指翻译并出版且具有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的著作。包括:
A.独著或合著15万字以上本学科学术著作;
B.主编或参编全国百佳出版社、其他出版社出版的教材;
C.独译或参译具有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的著作。
公开出版的本专业高水平学术著作每部独著作者计10分,合著第一作者计6分,其他作者共计4分(平均分配),一般学术著作按一般教材(全国百佳出版社教材或其他出版社教材)标准计分;“十二五”“十三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如主编只1人计15分,如主编2人,第一作者计10分,第二作者计5分,参编计2分;省部级规划教材(含湖南省职业教育优秀教材、中国轻工业“十三五”规划教材等)如主编只1人,计6分,如主编2人,第一作者计4分,第二作者计2分,参编计1.2分;全国百佳出版社教材如主编只1人计4分,如主编2人,第一作者计2.5分,第二作者计1.5分,参编计1分;其他出版社教材如主编只1人计2分,如主编2人,第一作者计1.2分,第二作者计0.8分,参编计0.5分;译著独译作者计3分,合译第一作者计2分,其他计1分。根据排名先后,主编不超过2名,其余按参编计分,参编不超过3名,其余不计分。学校组织主编的教材,参编人数超过3名的,参编人员按计分。严禁专著、教材挂名现象,一经查实取消加分,并按相关制度严肃处理。教材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不含规划教材),同一教材,不重复计分,以计分较高者为准。
(2)作品、产品
①作品、产品发表
艺术类、工艺类、文学类作品独创或合创第一名在国家新闻出版署可查询的期刊、报纸上发表(一版及以上),根据上一条中论文发表计分标准的一半计分。在核心期刊(含权威期刊、CSCD、CSSCI、北大核心)上发表作品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学术期刊和普通期刊上发表作品累计加分不超过4分。(从2022年开始,G类(普通)期刊上发表的作品不计分)。在封面、封底、广告页、插页发表的作品均不计分。同一本期刊每期只计1项成果(含论文、作品发表)。
②作品、产品获奖
艺术类、工艺类、文学类作品独创或合创第一名参加展览、竞赛,并获奖的按以下标准计分:
A.参加由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联、中国美协主办的五年一届的全国美术作品展览,铜奖计25分,优秀奖(进京作品)计16分,入选计12分;
B.参加国家及相关部委、国家一级协会主办的全国性大型展览、竞赛并获奖的,金奖计6分,银奖计4分,铜奖计3分,优秀计2分,入围计1分。
C.参加省级政府、各厅、国家二级协会、省一级协会主办的大型展览、竞赛并获奖的,金奖计3分,银奖计2分,铜奖计1分,优秀奖计0.5分;
D.参加省二级协会主办、湖南之星、学校教师作品展等竞赛并获奖的,金奖计2分,银奖计1分,铜奖计0.5分,入围(优秀)不计分;累计不超过3分。
获奖名称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按金奖、银奖、铜奖计分标准计分。同一项作品发表、获多项奖励,取最高一项计分,多项作品获奖可累加计分,应邀参展未获奖作品不纳入加分范畴。如有企业、高校或相关组委会联合主办的则计分减半。
(3)科研项目
①纵向课题
A.纵向课题分为A等、B等、C等、D等、E等、F等、G等、H等8个级别,计分依次为30、25、20、15、10、6、4、2。
B.A等课题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含教育、艺术、军事单列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
B等课题指国家其他部委办局组织的重大招标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含教育、艺术、军事单列国家级一般项目)、教育部重大招标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招标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国家一般课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及专项基金项目。
C等课题指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湖南省重大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教育部青年专项项目及一般项目、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湖南省科技计划(含软科学计划)重点项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文化部文化艺术研究项目、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重大重点课题、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重大重点课题、湖南省文旅厅文化发展改革重大研究课题。
D等课题指除教育部和科技部外其他部委计划项目、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除重点项目外的其他项目(含一般项目、青年项目、西部项目、“2025湖南智造”高职项目、成果立项项目、基地项目、奖励项目、社科湘字品牌“985”项目)、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一般课题、湖南省社科联智库课题、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课题、湖南省社科基金教育学专项课题、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一般资助及青年资助课题、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科教联合项目。
E等课题指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一般课题、湖南省语言文字应用研究专项重大重点课题、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重点项目、湖南省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重点项目。
F等课题指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青年项目及一般项目、湖南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研究课题、湖南省语言文字应用研究专项课题、湖南省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一般项目、益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益阳市委重点调研课题。
G等课题指教育部高等学校高职高专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课题、教育部批准成立的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课题、国家级学会(协会)课题。
H等课题指非科技厅、教育厅等主管厅局立项项目、益阳市社科项目、省级学会(协会)课题、校级课题(含思政专项、党建专项)。
C.纵向课题中,A、B、C等课题参与者排名前5有效,其他级别课题参与者排名前3有效。排名以申报书、结项证书上的参与人员名单为准。主持人按项目相应级别计分标准的100%计分,有效参与者按计分标准的10%计分。
D.纵向课题计分由立项分和结项分两部分构成,立项分占40%,结项分占60%。任现职期间,只立项未结项按40%计分,只结项(任现职前立项)的按60%计分,既立项又结项的按100%计分,如在现职称评审时课题立项就已按100%计分的不能再计分。
E.主持A、B等课题的子课题(项目),如有课题主管部门的立项文件,按F等课题计分,如是课题组的立项文件,不计分。
F.学校层面申报、研究任务比较重、需获得实际性成果的重要课题,以及学校委托的相关重点研究课题,其有效参与人由学校根据课题研究实际情况、贡献大小进行排名,按计分标准的10%-60%计分。
G.通过学校科研处及相关管理部门组织申报并在学校科研处存档的纵向课题纳入计分范畴。
②横向项目
横向项目是指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高校或科研院所研究的课题,主要包括科学研究、技术攻关、决策论证、设计策划、软件开发等方向。经认定的每项横向项目必须以进学校财务经费(单位财务部门的证明、不含工程项目的设备采购经费)为准,项目合同需加盖学校合同章,具体计分如下:
横向项目单项进账经费:0.5~1万元(含)计0.5分; 1~3万元(含)计1分;3~5万元(含)计2分;5~10万元(含)计4分;10~20万元计5分;大于20万元计8分。
横向项目只主持人计分,累计不超过15分。
(4)成果获奖
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特等奖排名第六至第九计 20分,排名第十之后计12分;一等奖排名第六至第九计15分,排名第十之后计9分;二等奖排名第四至第五计15分,排名第六至第九计 10分,排名第十之后计5分;三等奖排名第一计15分,排名第二至第五计10分,排名第六至第九计7分,排名第十之后计3分。
获湖南省科学技术奖、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特等奖排名第一计26分,排名第二至第五计12分,排名第六至第九计7分;一等奖排名第一计22分,排名第二至第五计10分,排名第六至第九计 5分;二等奖排名第一计15分,排名第二至第五计8分,排名第六至第九计4分;三等奖排名第一计12分,排名第二至第五计6分,排名第六至第九计3分。
获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第一计10分,排名第二至第五计5分,排名第六至第九计3分;二等奖排名第一计7分,排名第二至第五计4分,排名第六至第九计2分;三等奖排名第一计5分,排名第二至第五计2分,排名第六至第九计1分。
获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鉴定国内先进排名第一计5分,排名第二至第五计3分;省内领先排名第一计3分,排名第二至第五计1.5分;省内先进排名第一计2分,排名第二至第五计0.5分。
同一成果,获得不同级别奖项,不重复计分,以计分较高者为准。
(5)知识产权
获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每项计分为8分、2分、1分。发明专利累计不超过16分,实用新型专利与外观设计专利累计不超过3分。专利权人署名为“太阳集团tcy8722”且专利权维持的纳入计分范畴。通过转让获得授权的专利不计分。
已颁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技术标准、地方标准每项计分为16分、12分、8分,排名前四名可计分,分别按计分标准的40%、30%、20%、10%计分,地方标准累计不超过6分。立项后计40%,正式颁布后计60%。
专利只主持人或第一作者纳入计分范畴。
(6)个人作品集
公开出版个人作品专集每本计2分,累计不超过6分。
(7)致美讲堂
按学校要求举办“致美讲堂”学术讲座,效果良好,计1分,累计不超过3分。
科研成果及业绩所含各项可累加计分,满分为70分。
附件
国家级、省(部)级项目等次及赋分权重汇总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等次 |
赋分 权重 |
1 |
国家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 |
国家级一等项目 |
1.2 |
2 |
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 |
国家级一等项目 |
1.2 |
3 |
中国特色高水平专业群 |
国家级二等项目 |
1.0 |
4 |
全国创新创业典型经验高校 |
国家级二等项目 |
1.0 |
5 |
教育部高等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 |
国家级二等项目 |
1.0 |
6 |
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 |
国家级二等项目 |
1.0 |
7 |
国家艺术基金集体项目 |
国家级二等项目 |
1.0 |
8 |
国家级精品课程 |
国家级二等项目 |
1.0 |
9 |
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 |
国家级三等项目 |
0.8 |
10 |
国家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 |
国家级三等项目 |
0.8 |
11 |
教育部首批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 |
国家级三等项目 |
0.8 |
12 |
职业院校数字校园建设实验校 |
国家级三等项目 |
0.8 |
13 |
国家级众创空间项目 |
国家级三等项目 |
0.8 |
14 |
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精品项目 |
国家级三等项目 |
0.8 |
15 |
教育部辅导员工作精品项目 |
国家级三等项目 |
0.8 |
16 |
创新行动发展计划 |
国家级三等项目 |
0.8 |
17 |
全国普通高校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基地 |
国家级三等项目 |
0.8 |
18 |
全国高校党建工作样板支部 |
国家级三等项目 |
0.8 |
19 |
教育部首批教育信息化试点单位 |
国家级四等项目 |
0.6 |
20 |
第二批全国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示范专业点 |
国家级四等项目 |
0.6 |
21 |
湖南省卓越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
省(部)级一等项目 |
1.2 |
22 |
湖南省“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高校 |
省(部)级一等项目 |
1.2 |
23 |
湖南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
省(部)级一等项目 |
1.2 |
24 |
湖南省高等职业院校示范性特色专业群 |
省(部)级二等项目 |
1.0 |
25 |
湖南省文明高校 |
省(部)级二等项目 |
1.0 |
26 |
湖南省高等职业院校示范性特色专业 |
省(部)级二等项目 |
1.0 |
27 |
湖南省高等职业院校特色专业 |
省(部)级二等项目 |
1.0 |
28 |
湖南省示范性职业教育集团 |
省(部)级二等项目 |
1.0 |
29 |
湖南省“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院(系) |
省(部)级二等项目 |
1.0 |
30 |
全省高校党建工作标杆院系 |
省(部)级二等项目 |
1.0 |
31 |
湖南省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 |
省(部)级二等项目 |
1.0 |
32 |
湖南省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 |
省(部)级二等项目 |
1.0 |
33 |
湖南省教师专业技能教学水平认证培训基地 |
省(部)级二等项目 |
1.0 |
34 |
湖南省职业院校校企合作生产性实习实训基地项目 |
省(部)级二等项目 |
1.0 |
35 |
湖南省职业院校生产性实习实训(教师认证培训)基地 |
省(部)级二等项目 |
1.0 |
36 |
湖南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 |
省(部)级二等项目 |
1.0 |
37 |
湖南省社科研究基地、湖南传统工艺传承发展研究基地 |
省(部)级二等项目 |
1.0 |
38 |
教育部艺术设计教学指导委员会精品课程 |
省(部)级二等项目 |
1.0 |
39 |
湖南省专业教学仿真实训软件开发 |
省(部)级二等项目 |
1.0 |
40 |
湖南省高等职业院校专业技能抽查考试标准与题库开发 |
省(部)级二等项目 |
1.0 |
41 |
湖南省职业院校精品课程 |
省(部)级二等项目 |
1.0 |
42 |
湖南省就业创业示范校 |
省(部)级二等项目 |
1.0 |
43 |
湖南省高等职业院校精品专业——艺术设计(湘绣设计与工艺)专业 |
省(部)级二等项目 |
1.0 |
44 |
湖南省思政类示范性项目 |
省(部)级二等项目 |
1.0 |
45 |
湖南省高等职业院校精品专业——服装设计专业 |
省(部)级二等项目 |
0.8 |
46 |
湖南省高等职业院校精品专业——装潢艺术设计专业 |
省(部)级二等项目 |
0.8 |
47 |
湖南省精品在线开放课程 |
省(部)级三等项 |
0.8 |
48 |
湖南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精品项目 |
省(部)级三等项 |
0.8 |
49 |
湖南省思政改革创新、思政特色项目、校园文化精品、网络文化精品、实践育人共同体、“易班”高校建设项目等项目 |
省(部)级三等项目 |
0.8 |
50 |
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项目 |
省(部)级三等项目 |
0.8 |
51 |
湖南省中职专业教学标准开发 |
省(部)级三等项目 |
0.8 |
52 |
湖南省中高职衔接参与试点项目 |
省(部)级三等项目 |
0.8 |
53 |
湖南省教育信息化专项试点项目 |
省(部)级三类项目 |
0.8 |
54 |
湖南省教育信息化创新应用十百千万工程集体项目 |
省(部)级三类项目 |
0.8 |
55 |
湖南省创业孵化基地 |
省(部)级三等项目 |
0.8 |
56 |
湖南省大学生就业创业见习示范基地 |
省(部)级三等项目 |
0.8 |
57 |
湖南省众创空间项目 |
省(部)级三等项目 |
0.8 |
58 |
湖南省思政类一般性项目(合格心理咨询室、特色成长辅导室)、名师工作室 |
省(部)级四等项目 |
0.6 |